《法律与公司金融》中,作者弗兰克?B?克罗斯探究了法律在国家经济成功所必需的大金融市场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分析了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的基本法律,为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价值提供了广泛的理论和实证案例。
《法律与公司金融》以法律发展的历史分析为开端,回顾了公司金融的法律监管,重点关注20世纪美国证券法的发展,并提供了广泛的法律效应的实证分析。法律与公司金融的一个独特优势是把所有相关的方面都结合起来,而不是孤立地进行分析。内容包括公司金融中法律的作用、行为和实证分析以及在法律与公司金融领域现存的争议。从根本上来说,《法律与公司金融》捍卫了美国和全世界法律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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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公司金融》是公司金融法律译丛之一。
在这本目标明确、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律与公司金融》中,作者弗兰克?B?克罗斯探究了在推进社会的经济福利方面法律所起的作用,审视了工商企业和股票市场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制:合同祛、物权法和侵权法的基本法律,公司法以及证券法;清楚而有说服力地概述了政府干预的经典经济案件,因为它能增进信任、减少交易成本并且促进宝贵的网络外部效应。
《法律与公司金融》还对法律与公司金融的行为分析进行了有深度的解读;在提出新的实验证据的同时对其他学者进行的研究作了精当有益的评价;补充了经济、行为和实证的分析以后,《法律与公司金融》还展现了监管公司金融法律的发展简史,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公司金融法,并在最后一章运用他们对该主题的深入了解对当前的争议提出了新的观点。 媒体推荐
《公司·金融·法律译丛:法律与公司金融》一个很大的优点是它以简洁、清晰、富有启发性的方式涵盖了大量的信息。《公司·金融·法律译丛:法律与公司金融》的分析新颖而严谨,对于学生和学者具有很大的价值。
——Eilis Ferran,英国剑桥大学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弗兰克·B.克罗斯 (美国)罗伯特·A.普伦蒂斯译者:伍巧芳 高汉
弗兰克·B.克罗斯(Frank B.Cross) 美国得克萨斯大学麦库姆斯(McCombs)商学院的“赫伯特·凯勒赫商业法百年教授”(Herbert D.Kelleher Centennial Professor Of Business Law),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得克萨斯大学“政府教授”。
罗伯特·A.普伦蒂斯(Rbert A.Prentice)美国得克萨斯大学麦库姆斯商学院的“埃德和莫莉·史密斯商业法教授”。
伍巧芳,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毕业于英国伯恩茅斯大学商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包括金融立法、法律翻译和商务英语研究等。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研究性论文十余篇,出版十一五规划教材一部,专著一部。
高汉,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金融产品及监管等领域的研究。先后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四十余篇。同时,在《法制日报》发表热点问题分析论文若干,专著两部,相关课题最近两年分别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立项和国家社科基金立项。 目录
“心理东西本自同”——“公司·金融·法律译丛”总序
译者前言
图示和图表
第一章 法律在公司金融中扮演的角色
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公司与证券市场的法律结构
重叠部分
章节概要
第二章 法律与公司金融的经济学分析
基础法与信任
法律和信任的简要经济学分析
公司法的经济意义
证券法的经济意义
证券法的实证研究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成本
结论
第三章 法律与公司金融的行为分析
行为决定论介绍
行为决定论的影响
基础法和行为决定论
公司法和行为决定论
证券法和行为决定论
政府的作用
总结
第四章 法律与公司金融的历史
基础法
公司法
证券监管
结论
第五章 法律与公司金融的实证研究
法律和公司金融关系的研究现状
对法律和公司金融效果的考量
基础法关系的简单分析
与公司法相关性的简单分析
证券法相关关系的简单分析
分析法律变量
分离法律变量的金融效应
中间变量
结论
第六章 法律与公司金融的当前争议
内幕交易
关于欺诈的合同
对发行人放松管制
竞争调节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总结
索引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证券法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的经济学意义,首先体现在对详细私人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像前文中所说的提供信息的金融中介的情况下,想要排除一些人通过免费搭便车的方式从信息中获益是十分困难的。这就说明了自由市场并没有提供最佳的信息量。市场机制同样还有其他的缺陷。信息购买者很难判断那些对发行者信息进行核查的中介机构的可靠性,这就需要有其他的中介结构对这些中介机构不确定的可信度进行评估,然后以此类推。
对于一些经济学家来说,这样一种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或甚至是依靠金融中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公司会主动地把股东想要知道的公司信息公布于众,目的是想要抬升股价。一个公司若能加大披露的力度,就是在不断地证明其具有的经济价值。在那些对公司的法律管制较为薄弱的国家里,公司会主动披露得更多,并且所采用的内部管理体系会比法律所要求的更好,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权益资本。通过定期的披露信息,这些公司确保了投资者可以更好的监督他们的投资,这样一来投资就成为重中之重,同时也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部动因。
以上所说的信息披露的优点并没有完全使得经济学家们相信强制性披露所带来的好处。如果披露是有利于公司的,那么这种强制就不是必须的。一些反对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司都会根据自己的特定情况来选择最佳的信息披露量。因此,那些主动提供私人披露的情况,可以考虑作为法律不是必需的以及无效率的证明。私人企业会披露比法定披露更多的信息,目的是为了吸引资本;它们大概会在不披露不必要的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最佳的披露程度,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公司的额外成本。
| ISBN | 9787301184035 |
|---|---|
| 出版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弗兰克·B.克罗斯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