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慈善史纲》内容简介:回顾百年历史,社会保障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下,面对市场经济中的社会风险与社会问题,经过反复抉择才得以确立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它是直接涉及国民基本权益、惠及广大民众的福祉。社会保障作为能够让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构成了绝大多数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已经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发生了重大转变,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重大的“战略转型期”,其目的是解决社会的核心问题——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以预测,未来30年,中国将进入一个“以社会建设为中心”“建立和谐社会”的新的发展时期,这个全新的时期以科学发展,人本主义和公平、正义、共享核心价值观为主要特征。
从社会建设的任务来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建立“良性的社会运行体制”,消除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体制机制障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保障成为社会建设的主体性工程。从和谐社会的内容来看,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实践必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难得的历史依据,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及其理性定位产生深远的影响,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也将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因此,在新起点上的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全局性的影响和作用。
编辑推荐
《中国慈善史纲》是:社会保障前沿论丛?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参考文丛书之一。 目录
第一章 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
第一节 民本主义思想/1
第二节 儒家仁义学说/3
第三节 佛教的因果报应说与慈悲观念/4
第四节 民间善书所宣扬的道教思想/6
深度阅读/8
第二章 历代政府救济行政及对民间慈善事业的影响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社会救济事业/9
第二节 秦汉至宋元时期的社会救济事业/13
一、荒政制度的发展/13
二、养老制度的嬗变/18
三、政府对鳏寡孤独、废疾贫病之人的救助/22
第三节 明清政府的社会救济事业/24
一、救灾备荒/24
二、养老和恤孤贫残政策/30
第四节 民国政府的社会救济事业/35
一、制定多部社会救济法律法规,使社会救济制度化、法制化的趋势进一步明确/35
二、整理和改造传统救济机构,建设新型救济机构,形成常设救济机构体系
三、在应对战争和自然灾害时,建立最高规格的救济机关,统筹全国社会救济事业/40
第五节 政府救济行政对民间慈善事业的影响/41
深度阅读/42
第三章 民间慈善事业的发生
第一节 宗教组织举办的慈善事业/43
第二节 宗族组织举办的慈善事业/46
一、义庄出现之前的宗族救助/46
二、义庄的宗族救助——以范氏义庄为例/47
第三节 乡绅富民举办的慈善事业/49
深度阅读/51
第四章 明清初民间慈善事业的兴起
第一节 民间慈善组织的涌现/52
一、放生会/53
二、掩骼会/53
三、一命浮图会/54
四、救生会(局)/54
五、育婴社(堂)/54
第二节 同善会的出现/55
深度阅读/58
第五章 清代前期的民间慈善组织及其运营
第一节 救助弃婴的育婴堂和保婴会/59
一、育婴堂发展概况/59
二、育婴堂的运营实态——以苏州育婴堂为例/61
三、清代后期的保婴会/64
第二节 收养孤苦儿童的恤孤局、抚教局和及幼堂/67
……
第六章 慈善事业的近代发展(上)
第七章 慈善事业的近代发展(下)
第八章 民国时期的慈善事业
第九章 当代中国大陆的慈善事业
第十章 港澳台地区的慈善事业
参考文献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三、在应对战争和自然灾害时,建立最高规格的救济机关,统筹全国社会救济事业
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方面,1920年10月,华北出现严重旱灾,北洋政府组织“国际统一救灾总会”,并设置赈务处。赈务处附设于内务部,分设总务、赈粜、工赈、赈务、运输五股。1924年,北洋政府将赈务处升格为督办赈务公署,下设总务、赈务、稽查三处,主持全国官赈。南京国民政府继承北洋政府的做法,于1928年重新成立赈务处,处长由内政部长兼任,下设赈款委员会和总务、调查、赈济三科。
随着一些临时性、地区性的救灾机构的陆续设立,为加强各救灾机构的联系,统筹救灾工作,国民政府行政院又于1929年增设赈灾委员会。因其与赈务处功能重叠,国民政府于1930年将赈务处和赈灾委员会合并,成立振务委员会,负责灾民、难民的救济事务。
委员会由各部部长为委员,下设总务、筹赈、审核三科,在各省、市、县设振务分会。此外,遇有特大灾害时,国民政府仍会设立临时救灾机构。如1931年特大水灾时,国民政府便设立救济水灾委员会,负责救灾工作。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为救济战争难民,1937年9月,国民政府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总会设于南京,各地设分会和支会,负责难民收容、运输、给养、救护、管理等事务。
1938年4月,国民政府将振务委员会、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合并改组,成立振济委员会,并将内务部民政司的救济行政并人管理。振济委员会的职能包括:救济灾难机关及团体之指导监督、振款之募集、保管和分配、灾民难民之救护、运送收容给养、灾民难民之组织训练、移殖配置及职业介绍、灾民难民生产事业之举办及补助、急振、工振、平粜之举办或补助、勘报灾歉之审核、防灾备荒之设计、捐款助赈及办振出力之奖励、慈善团体之指导监督、残废老弱之救济、孤苦及被灾儿童之教养、贫民生活之扶助、游民技能之训练、贫病医疗之补助,等等。各省县振务会、难民救济分会随即改组,设立省振济会、县振济会。
振济委员会成立后,在全国成立6个救济区,在难民迁徙路线上设置26个难民运送总站和132个分站,166个招待所。抗战胜利后的1945年11月,振济委员会取消,其业务合并到善后救济总署。
抗战胜利前夕,为办理战后善后救济,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国政府根据1943年11月9日签署的《联合国救济善后公约》,成立直属行政院的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中国分署(又称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
善后救济总署的职能包括:难民输送及复业、难民福利、难民工业、流离人民之调查、工商业损害调查、泛滥区域之灾情调查、其他有关善后救济之调查等。
ISBN | 9787504592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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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作者 | 王卫平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