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修正本)》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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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公报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文摘
版权页: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ISBN | 9787802199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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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作者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