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 [平装] 711208086X,9787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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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是全国建设行业职业教育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之一。全书共分10章,主要内容有房地产法概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交易与中介服务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物业管理法、房地产继承和赠与、房地产税收、房地产纠纷处理与法律服务等。其中,加*的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及拆迁纠纷的处理、前期物业管理、土地纠纷的行政调处等相关法规为选修内容,主要为高职房地产类专业设置。 《房地产法规》可作为中职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教材,也可作为高职房地产类专业教材和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或自学用书。
编辑推荐
《房地产法规》是全国建设行业中等职业教育推荐教材·房地产类专业适用。
目录
第一章 房地产法概论 第一节 房地产法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房地产法的任务和作用 第四节 我国房地产法立法概况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一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 第二节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节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第四节 城市房屋拆迁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与中介服务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四节 房屋租赁管理 第五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 第六节 房地产交易与中介服务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房地产权属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产权 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产籍管理 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管理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 物业管理法 第一节 物业管理概述 第二节 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节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节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八节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 房地产继承与赠与 第一节 房地产继承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法定继承 第三节 房地产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第四节 房地产赠与 第五节 房地产继承与赠与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 房地产税收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税收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 房地产纠纷处理与法律服务 第一节 房地产纠纷概述 第二节 土地纠纷的行政调处 第三节 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复议 第四节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 第五节 房地产纠纷的诉讼 第六节 房地产法律服务 第七节 房地产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责任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主体,是整个活动的组织者。尽管在建设环节许多工作都由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出现质量责任可能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责任,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组织者,其他所有参与单位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的,都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同关系,出现问题也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责任单位协调解决, (二)商品房质量保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1)存续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减去商品房竣工至交付之间的时间。若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以《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准。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屋面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之日算起;《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为3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某一商品住宅竣工1年后出售并交付使用,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的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4年;但若竣工3年后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胸房者的质量保修期不能是不低于2年,而应是不低于3年。
ISBN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彭后生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