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收集了我国对外正式签定并已生效执行的全部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7辑)(中英文)》收集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华从事生产经营以及国内企业和个人从事跨国生产经营、国际海运和空运、国际间科学技术及文化教育交流、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等活动处理涉外税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人和外税干部、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财会人员、国际税收或国际税收协定问题研究人员及法律或财经院校师生等必备的工具书。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7辑)(中英文)》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目录
61.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6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1-2议定书
62.巴布亚新几内亚
6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2-2议定书
63.孟加拉
6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4.马其顿
6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5.塞舌尔
6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6.巴巴多斯
66-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7.哈萨克斯坦
67-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8.阿曼苏丹
68-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8-2议定书
61.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6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1-2议定书
62.巴布亚新几内亚
6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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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孟加拉
6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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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马其顿
6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5.塞舌尔
6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6.巴巴多斯
66-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7.哈萨克斯坦
67-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8.阿曼苏丹
68-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8-2议定书
69.突尼斯
69-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0.伊朗
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文摘
版权页:
(三)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以及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拥有的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
(四)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百分之二十股份的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
(五)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实体。
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政府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方式问接参与贷款,则第三款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政府在该项贷款中所参与的部分,该部分应由该缔约国主管当局出具证明,证明其效力。
五、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六、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八、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ISBN | 9787801179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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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税务出版社 |
作者 | 国家税务总局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