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经纪与代理 [平装] 7307090759,9787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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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经纪与代理》从代理及商务经纪与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述了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几种商务经纪与代理合同的基本理论,并具体阐述了工商登记、商务谈判、企业融资、证券、期货、保险、税务、专利、房地产、外商投资、国际货运、广告、外贸、保付等商务活动基础理论及其在经纪与代理中的法律制度与操作技巧。同时,《商务经纪与代理》运用大量案例,增加感性材料.力求将理论、制度与操作实务融为一体,突出了在商务经纪与代理活动中的应用能力,以期提供商务经纪与代理活动的比较完整的制度架构,给从事商务经纪与代理活动的代理人和相关专业的研究人员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商务经纪与代理》主要适用于从事商务经纪与代理活动和其他中介活动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研究人员使用。
编辑推荐
《商务经纪与代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郭声龙,男,1966年5月生,湖北天门人。1988年毕业于北师范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1999年就读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班,2002年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商贸学院副教授。法学教研室主任。独撰有《WTO法规概论》、《商务代理制度与实务》,主编《经济法》、《现代物流法规概论》;发表论文《垄断的模糊性研究》、《浅谈表见代理制度》、《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适用及其立法完善》、《WTO与我国金融立法创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适用》、《利益与责任的冲突与选择:商业文化的法律思考》、《应切实加强大学生法治思想教育》、《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等20多篇。
目录
1 代理的一般原理 1.1 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 1.2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3 代理的分类 1.4 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 1.5 无权代理 1.6 间接代理制度 2 商务经纪与代理制度 2.1 商务代理 2.2 代理商 2.3 经纪人 2.4 商务代理法律关系 3 商务代理合同 3.1 合同概述 3.2 委托合同 3.3 行纪合同 3.4 居间合同 4 工商登记代理 4.1 企业登记代理人 4.2 设立登记 4.3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5 商务谈判代理 5.1 商务谈判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5.2 谈判前的准备 5.3 代理人在商务谈判中的工作技巧 6 企业融资代理 6.1 企业贷款代理 6.2 融资租赁代理 7 证券经纪与代理 7.1 证券投资工具 7.2 证券市场运作 7.3 证券经纪与代理实务 8 期货经纪与代理 8.1 期货合约和期货交易 8.2 金融期货 8.3 期货经纪与代理实务 9 保险经纪与代理 9.1 保险与保险法 9.2 保险合同 9.3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9.4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9.5 法律责任 10 税务代理 10.1 税务代理制度概述 10.2 税务代理人 10.3 税务代理业务 10.4 税务代理法律责任 10.5 税务代理人实务 11 房产经纪与代理 11.1 商品房买卖经纪与代理 11.2 二手房买卖中的代理 11.3 不动产租赁关系中的代理 12 外商投资代理 12.1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12.2 外商投资特殊行业的代理 12.3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和退税 12.4 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 13 专利代理 13.1 专利与专利制度概述 13.2 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 13.3 专利代理实务 14 国际货运代理 14.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14.2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14.3 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4.4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4.5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14.6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14.7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15 广告代理、外贸代理和保付代理 15.1 广告代理 15.2 外贸代理 15.3 保付代理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1)对外以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的名义的区别 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考虑,对外从事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直接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这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 (2)代理效果是否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的区别 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其行为的外部关系仍然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有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才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或者受托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在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结果。而直接代理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合法行使代理权,其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1.6.2 间接代理制度建立的起因和来源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没有关于间接代理制度的明文规定,但设计了行纪制度,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行纪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另外,大陆法系对行纪人承担的义务以及行纪人资格都有很严格的规定,如其规定只有经批准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才能从事行纪活动。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则有着灵活的隐名代理制度。所谓隐名代理制度,实际上就是代理人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可以不公开其委托人的姓名,但可以以后披露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由此建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如果代理人既没有揭示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又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代理人。但未被披露的被代理人有介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参与、干涉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交易,进而为权利请求或接受权利请求。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还赋予第三人选择权,第三人可以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选择由谁承担法律义务。
ISBN7307090759,978730709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声龙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