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经法规》作为新会计系列教材的组成部分,主要是以会计岗位直接涉及的法律责任为线索,以实际案例解析为内容来设计和编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概论,以会计人员违反我国财经法律制度的实际案例作为全书的引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具体责任承担方式;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主要以违反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主线,以会计人员常见会计违法犯罪行为为案例介绍,具体分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人员在法律上的要求;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介绍我国在支付结算问题上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以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为主线,展开分析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编辑推荐
《财经法规》为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新教材之一。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二、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四、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五、依法登记会计账簿
六、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应该一致
八、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九、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十、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
十一、任用会计人员应符合《会计法》规定
十二、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不得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单位负责人不得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三、票据结算
四、信用卡及结算凭证
五、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四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一、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三、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四、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五、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六、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七、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八、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九、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十、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十一、偷税的法律责任
十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法律责任
十三、不申报纳税,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十四、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十五、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十六、抗税的法律责任
十七、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
十八、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十九、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二十、发票违法犯罪
二十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收征管的法律责任 文摘
版权页: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2.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根据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和单位对这些档案的利用要求,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需要有指定的监销人员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监销人员要认真核查各项会计档案是否已过保管期限,内容和卷号是否相符,编号是否连续等。会计档案销毁时,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二是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ISB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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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 |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教育出版社 |
| 作者 | 彭加荣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