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员会手册 [平装] 978750055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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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员会手册》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共同发起,联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等十几家部委,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经贸大学、中和应用管理顾问公司等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组一年工作的成果。
编辑推荐
《薪酬委员会手册》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系列丛书之一。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Hewitt Associate译者:陈清泰 吴敬琏 编者:陈清泰 吴敬琏 合著者:蒋黔贵 朱志刚 高西庆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 典型薪酬组成要素的背影资料 第四章 奇尼斯公司主管人员薪酬计划的现状 第五章 关于权薪酬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 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 第七章 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定——主管人员薪酬的代理投票委托书披露规则 第八章 税则——主管人员薪酬100万美元抵税限额的规定 附录A 薪酬委员会报告内容清单 附录B 影响薪酬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规定 附录C 机构投资者协会对独立董事的界定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股息或其他利息应从留存收益中扣除。因此,在限制性股票生效后,其股息不被计入薪酬成本。但是在股票没能获权但其股息已不可返回的情况下,该股息应被计为附加薪酬成本。 若员工只能在拿到股票以后才能收到股息,则此薪酬的“公平价值”中应扣除待权期内预期股息的现值(以相应的无风险利率进行贴现)。在授予业绩股票时,由于直到实现业绩向员工发行股票后,才支付股息,所以同样适用该方法。 至于股票期权支付股息,应根据零股息估计薪酬的“公平价值”。 薪酬的变更 薪酬的变更即以一种新的薪酬形式代替原来的形式。其任何增值都要被计为附加薪酬成本。所谓增值即新薪酬形式的“公平价值”与旧形式“公平价值”之间的差额,同时预期期限取新形式及旧形式剩余时间中较短者。 权益薪酬的现金清算或回购 回购既得(已生效)权益凭证(如既得股票期权或因行使某期权而获得的股票)时,若所付资金与回购日“公平价值”相等,则不会发生任何附加成本。但是,若回购的是非既得(未生效)薪酬,则公司事实上已提前使该薪酬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授予日当天已估计但尚未确认的成本,应该在回购日当天确认。该原则同时适用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在非上市公司期权的回购协议并不采用可变会计记账法(APB第25条意见项下则采用该方法)。
ISBN9787500552864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Hewitt Associate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