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 [平装] 978780078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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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在总体结构上分为总论、证据论、普通程序论三篇。编写者以我国现行立法为依据,在广为吸纳国内外刑事诉讼学研究的优秀成果和司法实践新鲜经验基础上,较为系统而深刻地论述了刑事诉讼法学的一般原理、具体制度及相关实务问题。同时,教材通过重点提示、司法应用及理论探讨的独特设计,力求做到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介绍学术通说与分析前沿动态的结合。
编辑推荐
《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新世纪多科性大学法学应用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
曾友祥 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生。长期从事诉讼法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独立编著或参加编著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律师学总论》等学术专著;发表“建立我国犯罪被害补偿制度”、“国家赔偿程序初探”等30余篇学术论文。 李春雷,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长期从事中国近代刑事司法制度、犯罪学、刑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预防、犯罪对策等。著有《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一书,主编或参编多部法学教材,在国内法学刊物发表《四级三审制度的近代存废之争》等学术论文10余篇。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根据和任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根据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和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六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 第二节 代理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和裁判的执行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延期审理和终结 第一节 诉讼的中止 第二节 延期审理 第三节 诉讼的终结 第二编 证据论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第一节 证据的种类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第一节 收集证据 第二节 审查判断证据 第三节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第三编 程序论 第十五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线索以及对其的审查 第三节 立案的主体、条件和程序 第四节 立案监督 第十六章 侦查程序 第一节 侦查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侦查监督 第十七章 起诉程序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审判概述 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三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四节 法庭审判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七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四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各类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中的诉讼问题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序言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就新世纪的法学教育而言。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不仅需要一批学贯中西的法学家。更需要大量学以致用的法律人。怎样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需要,满足我国高校对各类法学人才培养的要求。探索、建设适应这种需要的教材体系,便成为当前我国高校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中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有鉴于此,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面向全国高等院校。遴选、组织了一批学术,卜平较高、治学作风较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的年轻学者,拟在充分吸收已有的优秀教改成果、认真讨论和研究教学内容改革的基础上编写一套以法学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为主的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及相应的教学辅导书。以满足高等学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目前,已有部分书稿顺利完成。出版在即。 我个人认为,这套教材突出的特点可用一个“新”字来概括。
文摘
六、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防止任意扩大追诉范围:有利于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节约人力、物力。以便于集中精力查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二)贯彻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贯彻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在公诉案件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案情和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认定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在立案审查中,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中,应当决定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应当决定不起诉;在审判阶段,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应当宣告无罪以外。其余五种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发现或者发生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正在办案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负责处理,而不应当向下一个诉讼阶段移送。 在自诉案件中,如果发现或发生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准予撤诉。或者驳回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项原则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的效力。是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我国是具有完全主权的国家,有权对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事进行管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和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享有管辖权,按照我国法定程序,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ISBN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曾友祥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