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民法学 [平装] 75620265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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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民法学》作为反映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以及教学改革成果的重要载体,是我院新一轮课程建设的重点。为了适应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的人才目标的要求,学校决定由教材委员会编审和规划出版一套能够聚合时代特点,反映学校教学、科研最新成果的高质量系列教材。这套教材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承担编写任务。第一批审定出版的教材,均为各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方向课程,共计23部。 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首批教材将在近期出版;其余课程的教材,也将由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之后,陆续出版发行。我们力求教材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系统性、新颖性和适应性,也希望这套教材能够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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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民法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智力成果 第四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八章 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第十章 时效和期日期间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 第四节 期日和期间 第四分编 代理 第十一章 代理概述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产生、发展和意义 第三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第十二章 代理法律关系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第十三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一节 无权代理 第二节 表见代理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四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身份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五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十六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五节 共有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 农村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国有企业经营权 第五节 典权 第六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采矿权 第七节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第二十二章 合同之债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本质及意义 第二节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解释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第二十四章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 抗辩权概述 第二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 第四节 先履行抗辩权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章合同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章 各种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节 承揽合同 第四编 债权 第五编 继承权
文摘
(一)调整对象不同 虽然民法和经济法都调整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关系,但二者分别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不同部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私人的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内在关系,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利害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关系中,主体之内在关系对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的影响关系。如作为平等的私人主体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垄断性联合关系对公平竞争的公共经济秩序的影响关系;私人企业经济活动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之间的影响关系等。国家正是通过对私人经济活动(本来由,民法调整的)的干预,使之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符合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可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仍然是市场经济关系,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关系,而不是离开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经济关系另外有一个新的经济关系由国家干预。由于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价值目标不再着眼于经济个体之间利益的实现,而是为了社会公共的、整体的经济利益,所以说,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也就是国家运用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如果要问什么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关系)与问什么是国家干预的对象(经济关系)应是同一问题。如果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或者宏观调控关系,这就等于将经济法自身说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异于同义重复或者循环定义。说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并没有错误,但如果将其作为定义却并未揭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价值取向,即它为什么要干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也即调整),同一社会的市场经济关系是同一的,单纯的从调整对象划分往往分不清,于是就出现了许多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含糊不清的观点。例如,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国家经济调节而引起的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等。
ISBN756202653X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韩松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