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书把古今中外的兵役法都挑拣出啦,取其精华部分,想读者做一个展示,让大家了解其过去、现在和将来。
本书共分上下两篇,上篇名曰“有关国家兵役法史话”,意即介绍各国的兵役法历史,对各个历史时期中重要的兵役法按国别做一个纵向的梳理,将兵役法的源远揭示出来。揭示历史主要是为今天服务,让我们对今天纷繁复杂的兵役活动有一个清醒的把握。而下篇名曰“当代中国兵役法转型”,则主要定格在1998年以后我国兵役法的转型。当今中国兵役法是一个集各国兵役法优点和本国国情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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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三千年》是“周健军事法之门丛书”之一。把古今中外的兵役法都挑拣出啦,取其精华部分,想读者做一个展示,让大家了解其过去、现在和将来。具体说来,该册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兵役法的前世缘”,介绍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兵役法史,下篇为“兵役法的今生流”则主要集中于对我国兵役法的考察,通过我国兵役法的转型来管窥世界各国兵役法的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张艳,毕业于解放军西安政制学院军事法学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军事法学研究是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军事立法学、兵役法学研究。 目录
上篇有关国家兵役法史话
一、古希腊两城邦的兵役法史
(一)斯巴达的兵役法
(二)雅典的兵役法
二、古罗马的兵役法史
三、两河流域的兵役法史
四、印度的兵役法史
(一)古代印度的兵役法史
(二)现代印度的兵役法史
五、法国的兵役法史
六、英国的兵役法史
七、美国的兵役法史
八、俄国、苏联、俄联邦的兵役法史
(一)沙皇俄国兵役法史
(二)苏联兵役法史
(三)俄罗斯兵役法史
九、德国的兵役法史
十、中国的兵役法史
(一)奴隶社会时期
(二)封建社会时期
十一、日本的兵役法史
十二、其他国家兵役法
(一)瑞士
(二)以色列
下篇当代中国兵役法转型
一、社会变革中的兵役法:挑战与机遇并存
(一)我国国情与新中国兵役法的行进方式
(二)行进在社会变革道路上的兵役法
(三)兵役法行进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兵役主体的转型:从一元走向多元
(一)对“兵役主体”认识上存在脱节
(二)兵役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
(三)公民服役资格的时代转型
三、兵役权利义务配置转型:从失衡走向均衡
(一)兵役权利义务配置的传统理论与现状
(二)国家兵员征募方式决定兵役权利义务的配置
(三)均衡配置各兵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四、兵役法律责任内容的转型:从粗疏到严谨
(一)兵役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二)行进中的兵役法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
(三)严谨科学设置兵役法律责任
五、兵役法的整体转型:“法治”与“尚武”融合
(一)行进中的兵役法与法治要求不协调之处
(二)行进中的兵役法在弘扬尚武精神方面的缺失
(三)兵役法的整体转型:“法治”与“尚武”融合
参考文献
跋
学界寄语 文摘
版权页:
为了配合世兵制的施行,曹魏诏令军户实行屯田制度,平时屯田,战时打仗。曹操为了战胜对手,壮大军队,实现其统一全国的愿望,着手屯田积谷。屯田农户有田兵、田率等名称,实际上是终身服兵役、半农半兵的特殊农民。这些人成为军事力量的来源之一。屯田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屯田民是国家佃客,他们被编制成军队形式,分种国家土地,向国家缴纳地租。而屯田区的农官实际上是配置武职,是武官,统属于中央的大司农,而不是郡县官管理。军屯的施行,对于开垦荒地、减轻农民养兵运粮的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国后的两晋南北朝时期诸国交替登场,为应对统治需要,对兵源的需求量大,因而不同的兵役制度和奖惩规定频出。南北朝时期,南朝统治者重视用罪犯补兵办法保证兵源。宋孝武帝时“更为严格,诏士卒杂婚,皆补将吏,避役必斩”;还规定民杀长吏者,除本人终身监禁外,“家口补兵”;主守自盗10匹、平常人盗40匹,“降以补兵”;甚至对于劫贼要“同籍期亲补兵”。宋孝武帝立制规定地方将领必须接到皇帝手诏,才能动民兴军,只有在“边隅外警及奸衅内发,变起仓促”时才能机动行事。梁律规定“劫身皆斩,妻子补兵。”服兵役成了仅次于死刑的一种惩罚措施。
不但以奴隶、罪人为兵,必要时更大发平民(良民)为兵。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公元450年),大举伐魏,以兵力不足,悉发青、冀、徐、豫、二兖三州三五民丁(《文献通考》卷一五零《兵三》)。所谓三五民丁,就是每户五人中征发三人为兵。除了世兵制、谪发罪犯来满足兵员需要外,还实行募兵制。东晋淝水之战打败苻坚的军队就是招募的。可见,封建统治者在这一时期为了适应割据战争的需要,是竭尽一切办法加强军队这一统治工具的。
北魏军队主要以鲜卑人充当,实行征兵制,而边疆之镇兵,则行世兵制,称为“府户”、“兵户”。其与南朝不同之处是开始镇兵地位较高,但是后来由于战争频繁,一般贵族都不愿意当兵,大量罪人被强迫至边塞为镇兵,“府户”、“兵户”的地位便逐渐低下。
隋:从北周后期到隋朝实行的府兵制逐步改变了军民异籍状况,走上了兵农合一的道路。隋文帝开皇十年(公元590年)诏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至此府兵制就成了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军事制度。这一转变,标志着兵农合一完成。隋唐时期的府兵制是一种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封建性的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兵役制度。府兵在建立之初,有着较强的战斗力,到唐初,也仍是朝廷依仗的主要兵力。《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记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令:男子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府兵是经过挑选的兵丁,不是一般征调的,这样就保证了封建军队的质量。
ISB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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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 张艳 |
尺寸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