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重点教材:中国税务操作实务》内容全面,注重对大纲要求内容的掌握。重点、难点部分完全按照大纲内容的要求设置,与大纲要求保持高度一致,考生可以利用这部分内容代替大纲使用。重点突出,注重标准题型习题练习,提高应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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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重点教材:中国税务操作实务》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重点教材。 作者简介
蔡昌,男,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政策、税收筹划、财务会计等,兼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在《人民日报》、《税务研究》发表论文多篇,代表著作有《契约视角的税收筹划研究》、《税收信用论:基于产权与税收契约视角》。
李为人,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执行副主任,博士,研究领域为旅游经济管理、财税理论与政策。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国际贸易》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章中国税收制度
第一节税收与税收制度
第二节 中国税制框架
第三节税制要素
第四节 税收基本原则
第五节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章增值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 增值税基础
第二节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
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
第五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七节 增值税会计实务
第八节 纳税申报与税务信息披露
第三章消费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 消费税基础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与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六节 消费税会计实务
第四章 营业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 营业税制度
第二节 营业税的计算
第三节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第四节 营业税会计实务
第五章关税与进出口税收操作实务
第一节 关税计算与申报
第二节 关税会计实务
第三节 进出口税收实务
第四节 出口退税会计实务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基础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第三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会计实务
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础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会计实务
第八章资源税与土地增值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 资源税操作实务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操作实务
第九章其他税种操作实务
第一节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操作实务
第二节 印花税操作实务
第三节 契税操作实务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实务
第五节 房产税操作实务
第六节 车船税操作实务
第七节 烟叶税操作实务
第十章涉税账务调整
第一节 涉税账务调整基础
第二节 涉税账务调整方法
第三节 汇算清缴与涉税账务调整
第四节 稽查补税与涉税账务调整
第十一章税务风险管理
第一节 税务风险及其分析模型
第三节 税务风险管理流程与方法
第十二章企业税务维权
第一节正视税务稽查
第二节 税务稽查纠纷的解决之道
第三节 税务稽查维权行为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问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须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ISBN | 9787509555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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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作者 | 蔡昌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