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民事临时救济制度比较研究》讲述了临时程序旨在避免通常民事程序的滞后性或期间漫长而造成的不利,故其应当特别简短与迅捷,例如省略言词辩论和省略完全的举证。然而,向债权人提供临时保护的同时,亦不应牺牲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为此,法官不仅应当在发布临时命令时进行利益衡量,而且立法者还应当在担保设定、上诉手段以及损害赔偿方面加强对被申请人的保护。在此方面,德国、英国、法国和荷兰积累了丰富的判例与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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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民事临时救济制度比较研究》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周翠,同济大学工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德国图宾根大学LL.M.,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目录
绪论
一、临时救济概览
(一)临时救济的概念界定
(二)各国法律状况之比较
二、本书研究目的
第一章德国
一、临时权利保护的体系
(一)概念界定与意见争鸣
(二)历史沿革与措施分类
(三)功能承担与实践状况
(四)诉讼标的与既判力
二、对物假扣押的前提要件与程序设计
(一)前提要件
(二)程序设计
(三)作成裁判与诉讼救济
(四)假扣押执行
三、对人假扣押的前提要件与执行措施
四、假处分的前提要件与程序建构
(一)确保性假处分的前提要件与具体措施
(二)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前提要件
(三)确保性和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申请与命令内容
(四)履行性假处分的前提要件与具体适用
(五)假处分的审理与执行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概述
(二)前提要件与损害后果
(三)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关系
六、家事与非讼程序中的临时权利保护
(一)历史发展与规范现状
(二)程序设计
(三)假命令的前提要件
第二章英格兰与威尔士
一、临时救济体系
二、临时禁制令
(一)临时禁制令的起源与性质
(二)临时禁制令的程序设计与前提要件
(三)冻结令与全球冻结令
(四)搜查令
三、中间支付令
(一)前提要件
(二)发布程序
第三章法国
一、概述
二、紧急程序
(一)紧急审理程序
(二)紧急单方程序
三、保全措施
(一)前提条件
(二)保全扣押
(三)司法担保
第四章荷兰
一、概述
二、紧急短程序
(一)紧急短程序:类本案程序
(二)前提要件
(三)程序设计
(四)裁判的内容与效力
三、保全扣押
第五章 中国临时救济的体系与完善
一、法律基础与实践状况
(一)历史发展与法律现状
(二)现有分类与问题焦点
二、功能承担与措施分类
三、前提要件与具体措施
(一)前提要件之完善
(二)具体措施与完善建议
四、程序模式与具体选择
(一)程序模式:以法国或荷兰为导向
(二)完善程序设计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结论
附录法典翻译
1.《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节译
2.《德国家事程序与非讼事务法(FamFG)》节译
3.《德国暴力保护法(GewSchG)》
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节译
5.《法国民事诉讼法典(CPC)》节译
6.《法国强制执行法典(CPCE)》节译
7.《荷兰民事诉讼法典(WvBRv)》节译
文摘
版权页:
(三)确保性和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申请与命令内容
1.假处分申请的内容
第920条第一款关于申请的内容也对假处分适用。依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写明请求权名称及金钱款项或价额并说明理由。不过,第938条第一款同时还规定,法院依照自由裁量决定:哪些命令为达到保全目标所需。从此条文中可知,立法者在“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必须说明具体的保全需求和保全措施”以及“法院是否受当事人申请之拘束”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之放宽。实际上,假处分申请只须写明权利保护目的,例如,至少写明“假处分”字样即可,而无须说明具体的措施㈣。不过,这并不对履行性假处分适用,该申请应当如同给付之诉一样明确,也即精确说明履行申请,例如抚养费数额、不作为行为的具体细节等,尤其是不作为假处分的申请应当清楚写明具体的禁令。假处分申请自送达时起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但这一效力仅及于被保全的本案请求权;如果仅对不作为请求权提起了假处分申请,这样的时效中断效力并不及于答复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2.法院受假处分申请的拘束
尽管第938条第一款放宽了“法官受当事人申请之拘束”的要求,但是法官仍然无权判定当事人不曾申请的内容(第308条第一款),例如,针对当事人的确保性假处分申请,法官不得发布履行性假处分等。一般说来,适用如下原则:如果申请人提起了精确的申请,法院的实体判决就不应偏离该申请,也即不得判处更多或与之不同,但法院在申请范围之内获得了比通常程序更为广泛的自由,也即可以发布与申请措施方向相同的命令;如果申请人仅说明权利保护目的而未提起精确的申请,法院在该权利保护目的范围内拥有自……。
ISBN | 7302379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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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作者 | 周翠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