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创新 9787511874726

配送至
$ $ USD 美元

商品编号: 3221101 类别: 图书 人文社科 法律 商法
编辑推荐 《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创新》编辑推荐:公司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基础和先导,理想的社会治理目标就很难达成。而公司治理作为一个历久弥新的永恒话题,也值得人们持续不断地进行探讨。加之公司治理问题是影响世界发展进程的复杂课题,寻找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所有国家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横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问题,不是任何一个单一学科就能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共同努力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说,不同学科之间对公司治理不但有较多的共同话语基础,而且有共同的努力目标。目录 我们为什么要继续研究公司治理问题(代序言) 第一章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形态的设计 一、西方公司组织形态的演化进路 二、我国公司组织形态的演变发展 三、历史的启示:公司组织形态的多样化发展 第二章国有公司的法律治理 一、国有公司治理困境之企业产权问题 二、国有公司治理困境之管理层问题 三、国有公司治理内部约束之法律实现 第三章集团公司的法律治理 一、集团公司之关联交易概述 二、我国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分析 三、规制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理论基础和价值选择 四、对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第四章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治理 一、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公司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 四、我国特殊目的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 第五章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 一、董事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各国的体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三、我国引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要性分析 四、我国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构建与完善 第六章公司治理中的董事长 一、董事长法律地位之界定 二、董事长职权之法律完善 三、董事长义务之法律完善 四、董事长责任之法律完善 第七章公司治理中的代表人 一、公司代表人制度概说 二、公司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法律完善 第八章公司治理中的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控制权与实际控制人概述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之理论基础及其制度价值 三、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评析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之完善 第九章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概述 二、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不足 三、德国的共同决定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论证 五、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完善 第十章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保护 一、公司治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共生关系 二、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契机传递 三、我国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缺憾 四、我国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制度建设 第十一章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提案权 一、股东提案权的基本范畴 二、股东提案权的价值分析 三、美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解读 四、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得与失 五、完善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建议 第十二章公司治理中的股东表决权穿越 一、股东穿越权的体系梳理及其法理分析 二、表决权穿越规则的流变及其制度借鉴 三、我国股东表决权穿越的现实需求和制度供给 四、我国股东表决权穿越规则的制度重构 第十三章公司治理中的反向收购 一、反向收购制度概述 二、我国反向收购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反向收购的监管经验 四、完善我国反向收购法律规制的建议序言 我们为什么要继续研究公司治理问题(代序言) 虽然学术界可能会对发轫于2013年年底的新一轮公司法改革所承载的具体历史使命做出不同解读,但毋庸置疑的一点是:此次启动的公司法改革较之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而言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会有长足进步,不但会重新审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目标,而且会重新定位公司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除此之外,未来的公司法还将会更加注重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调理和重构,其目的是通过建构以充分尊重公司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合理高效的内部治理准则,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尽量满足利益相关者多元的利益诉求。我们之所以将完善公司治理作为未来公司法建构的主要制度支点,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公司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基础和先导,理想的社会治理目标就很难达成。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公司都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社会财富的最主要创造者,正是因为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居于无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公司的触角事实上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司的精神已经深深镌刻到人们的潜意识当中,因此才有学者认为现代社会乃至整个国家无非就是公司的放大版而已。通过进一步观察各国的经济发展规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影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但其中一个最重要因素就是公司制度设计的好坏和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这点在二十世纪以来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提振本国的经济发展,目前主要的经济大国都无一例外地将改善公司治理,优化公司的制度设计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发布为标志的新一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同样也是以公司制度的改革作为动力源和先导的,并将公司改革作为整个体制创新的奠基石。不仅如此,新一轮改革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度,而公司治理体制的创新无疑会为整个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提供非常丰富的制度资源。 其次,公司治理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永恒话题,值得人们持续不断地进行探讨。公司治理是伴随公司制度的出现而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公司发展的一个至为重要的因素。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公司作为一种精密的组织架构,其基本的设计要求是内部权力配置准确、恰当,内部运行机制顺畅、高效,权利、义务、责任匹配均衡、合理。而这些要求无一不与公司内部治理有关。从组织学的角度来说,由于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和不可知因素,我们无法创设出一种完美无瑕的公司组织形式,世界上也根本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司治理模式。既存的任何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会存在一定的优点和缺点,因此法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在于除了提供尽量多的可供选择的制度供给之外,更主要的是基于既有的理论和实践的经验与教训,尽量放大既有公司治理模式中的正向力量,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面能量的生成。当然,公司治理活动与外在的社会经济环境具有很强的交互影响性,因此在外在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之后,相应的公司治理模式也应随之做出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司治理的不断进化和不断优化的过程。 再次,公司治理问题是影响世界发展进程的复杂课题,寻找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所有国家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是中国公司法改革中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最近几十年推动各国公司制度改革发展的最重要力量。时至今日,世界各国间所进行的公司制度竞争已从单纯地关注权利义务开始转向完善内部治理层面,其规则设计的基础也相应地从单纯促进经济发展过渡到平衡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诉求和增进社会福祉上来。另外,随着世界社会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经济发展的协同性和组织形式的趋同性越来越强,制度借鉴成为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具体到公司法律制度而言,由于公司组织是最具国际话语基础的组织形式之一,任何一种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会成为他国制度设计的效仿对象,因此各个国家之间对公司治理无疑存在诸多相互交流和彼此借鉴的必要和可能。 最后,公司治理是一个需要借助于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加以解决的复杂问题。公司作为一种最复杂、最精巧的制度设计,不但是人类既有智慧的完美结晶,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现代国家的缩影,因此国家治理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会在公司治理中体现出来。换言之,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横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问题,不是靠任何一个单一学科就能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依靠包括法学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共同努力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说,不同学科之间对公司治理不但有较多的共同话语基础,而且有共同的努力目标。 近年来,国际、国内法学的迅速发展向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际上,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朝着更深、更广、更前沿的方向发展,法学研究特别是民商法学理论日益博大精深,法学流派呈现多元化趋势,跨学科研究方兴未艾,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从研究方法来说,目前的法学研究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的理论阐释。从研究视野来说,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各国法学日益走向相互渗透与融合,同时又更加注重与本国国情的结合。在全球化的大潮之下,如何借鉴人类精神遗产,引进外国合理的法律制度与精神,成为摆在中国法学界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将直接决定着我国法学发展的成败。另外,在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向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如何立足中国的法律实践,利用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发扬我国的优良传统,应对未来经济、政治、文化的重大转折,也是中国法学特别是民商法进一步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通过跨学科的研究和探讨不仅仅是简单地搭建了一个交流的平台,而是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我们相信,在不同学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公司治理一定会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同时,我们愿与其他学科的同人一道,为推动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公司法的尽快面世而不懈努力! 是为序。 赵万一 2014年7月26日于西南政法大学文摘 版权页: 3.德国法 德国在集团公司控制权方面的规定异于英美国家,英美国家没有区分自然人和法人的控股股东义务,更加强调公司的独立性,即便是在企业集团当中也不能损害从属公司的利益。德国则区分了自然人控股和法人控股,承认集团利益的独立性,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从属公司为集团的整体利益作出让步。当然,公平原则要求利益平衡,因此德国法配套规定给予其他股东合理的年度补偿以及支付退出公司的股东一次性补偿。德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方面并没有太多规定,而是在判例上作出了很有价值的规范。可见,即便是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国家,也可以在现有立法不足的情况下发挥判例的作用。德国法院通过案件的审判,逐步确立了股东之间的诚实信用义务和控股股东的注意义务。德国《股份法》第309条规定,控股股东在对公司作出指令时应当尽到谨慎和忠实的管理人义务。当发生支配和盈余移转时,应当适当补偿少数股东的损失。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和判断。当关联交易是集团公司同从属公司之间的交易,那么限制就会适当放宽。保障公平的同时也关注企业的整体效益,在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和企业集团竞争力维持上作出权衡。 除了内容上的借鉴意义之外,德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亦值得我们学习。根据社会需要,法院创造性地发挥了司法的积极作用,针对德国股权集中,滥用控制权现象严重的现实,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性地探索解决之道,通过判例弥补法律漏洞,完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体系。
ISBN97875118747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赵万一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