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书在简述337调查制度以及对美国知识产权实体法和ITC的程序规则进行权威解读基础上,结合作者十余年来亲自代理的典型案例的深度解析,为中国企业在337调查应对中的应诉策略、抗辩技巧以及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全面介绍。此外,本书附录作者连续六年来撰写的337调查年度评论以及英文版的行政法官《基础规则》、碎纸机案的《案件进度命令》和《保护令》,全面展示337调查的规则、判例与实务。作为资深的337调查律师,作者以极简和通俗的撰述风格,为中国企业的应诉奉上一本具有实务操作参考的应诉指南。
编辑推荐
1.作者是此领域的最具权威性的国内律师,在业界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声望;2.此书注重实际运用,可读性较强;3. 形成套系化图书,有助于拓展市场。作者简介
冉瑞雪
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Covington & Burling LLP)合伙人,是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家,帮助中国企业处理并协调在美国、欧洲多国以及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也是美国337调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人、目前代理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代理了多起中国企业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代理的337调查案曾获选《商法》杂志“年度大案要案”,同时也处理了大量的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项目,包括技术转让、上市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等。
工作经历丰富,拥有在美国律所、中国律所、中国政府、国有企业以及跨国公司的工作经验,对中国的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有着较深的理解。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也有中国律师资格,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经济法专业学士及硕士学位,后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获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
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委员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法律硕士导师,曾获北京市“三八红旗手”奖章,是国际知名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在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推荐律师。目录
推荐序1中文版/ⅰ
推荐序1英文版/ⅰ
推荐序2/ⅰ第1章337调查概述/1
337调查制度及其历史演变/1
337调查的参与各方/6
337调查与中国企业/13第2章337调查的实体法规则/24
专利法/24
商标法/38
著作权法/41
商业秘密法/44第3章337调查的程序规则/48
申请337调查的条件/48
337调查程序规则/54
违反337条款的处罚措施与执行/75
337调查的后续和关联司法程序/81第4章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实务/87
是否应诉的决策/87
组建内部应诉团队和控制应诉费用/92
在337调查中尽早结案/96
完成规避设计以保住美国市场/100
应对商业秘密337调查/102
利用各种资源为应诉服务/110第5章中国企业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战略/115
概述/115
制订和实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战略/118第6章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典型案例评析/133
味之素诉大成赖氨酸案/234
Tessera诉记忆科技芯片案/140
安捷达诉天瑞铸钢车轮案/145
林肯诉大西洋桶装焊丝案/151
英维康诉顺隆可调节通用病床案/153
雷米诉临海永磁起动机案/156
SI诉华奇增稠树脂案/159
范罗士诉新誉碎纸机案/165附录1重要术语对照/170附录2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2009~2014年年度评论系列报告/175
2009年度报告/175
2010年度报告/184
2011年度报告/197
2012年度报告/209
2013年度报告/221
2014年度报告/232附录3碎纸机案《基础规制》(英文版)/245附录4碎纸机案《案件进度命令》(英文版)/290附录5碎纸机案《保护令》(英文版)/296后记/304序言
序推荐序1中文版
近年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经成为涉及国际贸易产品的高风险专利纠纷的重要解决机构。ITC的这一权力来自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该法禁止进口货物到美国时从事“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ITC的337调查受案数量已增加了三倍,达到每年约40件新案——其中绝大多数基于专利侵权诉求。
虽然337调查案件的绝对数量仍不及每年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数千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但ITC案件的审结时间较短,救济措施严厉有效:排除令通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拒绝侵权产品入境美国。鉴于以上及其他原因,这自然吸引了专利权人向ITC寻求救济,维护其对最具价值的前沿技术及运用这些技术的产品的权利。
毋庸置疑,许多337调查案主要涉及信息技术、电信和电子领域的专利纠纷。这些技术研发的创意产品能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些产品技术上复杂且具有高价值,通常包含众多专利发明,但商品寿命周期较短,这激励了专利权人寻求快捷有力的救济方式以打击涉案侵权产品。对于这些高科技领域的产品,众多中国企业在加入国际供应链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功,有的甚至已树立自主品牌。但正是在成功地国际化过程中,中国企业可能发现自己卷入美国专利诉讼,尤其是ITC的337调查。
337条款调查采用加速程序,一般在申请书提交后30日内开始证据交换,在8~10个月内开庭,ITC仅在13~18个月内就能作出裁决并发布救济措施。因此,为高效应对美国337调查,列为被申请人的企业必须迅速决定应诉代理、法律策略、证据交换、和解选择以及潜在的规避设计。由于中美之间的法律体系差异及某些情况下的语言障碍,ITC的加速程序对中国企业来说挑战更大。
本书针对337调查的程序运作,为涉案的中国企业应诉提供了实操指南。冉瑞雪律师是接受过中美两国法律训练的执业律师,并代理过中国企业多起337调查案,具有独特的资质和资历来指导中国企业成功应对此类挑战。在本书中,冉律师根据其代理被诉中国企业的经验,对ITC调查的法律和商业风险评估提供了深刻的见解。对于刚进入这一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士以及针对337调查制订战略决策的公司管理层来说,她的意见将大有裨益。
冉律师从被诉中国企业的角度来解释ITC程序,为帮助中国企业乘风破浪地应对ITC启动的337调查贡献卓著。
Shara L. Aranoff
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顾问
ITC前主席暨委员(2005~2014)
2015年3月3日初稿,2015年3月16日修订
推荐序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国际贸易日趋频繁,截至2014年,中国继续保持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地位,对外直接投资保持世界第三位。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扬帆出海的进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纠纷的处理,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中国企业更须直视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挑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涉及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事由。在美国,拥有准司法权的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的规定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该委员会已经成为美国越来越重要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构。不少中国企业因对美出口产品涉嫌违反337条款而被诉,有的因败诉而痛失美国市场,教训深刻。这些企业败诉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对美国法律制度不熟悉以及套用中国惯性思维应对337调查是重要原因之一。
作为国内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和涉外民商事审判的一名法官,在工作和研究中深深感受到涉外和知识产权诉讼对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断凸显的重要性,也深知中国企业因缺乏知识产权和法律意识、不熟悉相关法律制度而付出的惨痛代价。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一个陌生的法律环境下应对美国337调查无异于客场作战,如履薄冰,更需要中国企业提高认识,积极了解相关美国相关法律制度和诉讼实务,以正确应对在美国的诉讼。
作为后起之秀的冉瑞雪律师,曾作为中国知名律所合伙人在国内执业,现已成为美国知名律所合伙人,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她专注于美国337调查领域达十年之久,是美国337调查在中国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人之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我很高兴看到,冉律师根据其多年办案经验,潜心研究,为中国读者奉上一本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美国337调查应对指南。本书为中国企业了解美国337调查制度以及相关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搭建了桥梁,并且针对中国企业的情况和特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应诉指导意见。本书介绍了美国337调查制度的历史、现行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就个案如何应诉,分析了实践中中国企业常犯的各种错;就美国337调查应诉实务提供了详实的指导,包括如何组织应诉团队、如何应对证据交换程序、如何运用和解以快速结案以及如何利用规避设计继续对美出口等。本书的一大特点是注重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337调查应诉中种种实际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策略。最后,还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阐释了适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
我相信,本书对于中国企业妥善处理涉美知识产权争议以及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对于专业律师办理美国337调查案件,都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价值;对于立法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学界研究美国337调查法律制度,促进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也大有裨益。
罗东川
法学博士、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2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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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制度及其历史演变
一、什么是337调查
所谓337调查(Section337investigation)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其名称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以下简称“337条款”)。《1930关税法》第337节在《美国法典》中的法律节次为1337。
337调查的主管机构为ITC,受案范围包括在美国进口贸易中发生的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掩模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以及涉及进口产品的反垄断问题等。ITC是专门负责美国国际贸易管理的行政机构,其职责主要是调查和监督国际贸易行为,执行国际贸易法律,防止和处罚国际贸易中如倾销、补贴、知识产权侵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条款最初作为进口救济的兜底条款,将除倾销、补贴外的所有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在内。尽管从来没有美国法律明文界定“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准确范围,但从美国国会、关税委员会及联邦法院的一些报告中可以看出,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范围很广。美国关税委员会在1919年的报告中所列举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就包括假冒商标、仿造商品、伪造标志、仿造专利、虚假广告、商业威胁、行贿等。后来,337条款逐渐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主。ITC官方网站就把337调查放在“知识产权”一栏中。据统计,实践中,大部分337调查涉及专利侵权,其余的案由包括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侵权商业秘密等。
在337调查中,若ITC认定某被诉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针对该企业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exclusionorder)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exclusionorder),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此外,ITC将发布制止令(ceaseanddesistorder),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停止售卖相关侵权产品。
根据ITC的统计,近年来,相当数量的337调查与高科技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向ITC提起337调查已成为很多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从商业角度遏制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这在2010年表现得尤为明显。三星和夏普、飞思卡尔和松下、LG和索尼等公司均在2010年先后相互提起337调查。此外,2010年2~11月,包括苹果、摩托罗拉、诺基亚和宏达电子在内的4家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生产商之间利用ITC这个平台总共提起了6起337调查(案号及时间见表1—1)。
ISBN | 9787513034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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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作者 | 冉瑞雪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