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热点问题研究(四) 978751188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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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热点问题研究(四)》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主编陈旭曾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目录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与检察监督工作研究
引言
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概述
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主客观认定
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竞合
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
非法经营犯罪新类型问题研究
一、非法经营犯罪的新类型
二、非法经营犯罪新类型中的问题
三、认定非法经营犯罪新类型的基本理论依据
四、新型非法经营犯罪的整合与限缩
禁止性措施的适用与法律监督
引言
一、禁止性措施的一般原理
二、禁止性措施的法律适用与机制构建
三、禁止性措施适用的检察监督
刑事证据新问题研究
引言
一、刑事证据制度的概述
二、刑事证据的新问题
三、检察机关应对刑事证据新问题的对策
结语
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引言
一、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的实证考察
二、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的基础理论
三、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的规范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实务研究
引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三、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与被害人申诉程序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及处理程序
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配套机制
余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一)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基本原理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主体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问题
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程序设计
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保障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二)
导论
一、基础与概念: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
二、沿革与比较: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
三、规范与评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
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四、交叉与延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
程序的刑民交叉与国际司法合作问题研究
五、参与与监督: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
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定位与职能
结语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检察建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一、检察建议的基本原理及概念界定
二、“两法”中检察建议的性质与分类
三、“两法”中检察建议的效力与适用
四、“两法”中检察建议的文书及其管理
余论:检察建议部分功能重构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途径与范围研究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途径和范围概述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域外借鉴
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途径和范围的现状分析
四、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途径和范围的理性思考
法律监督司法化路径研究
一、法律监督司法化的内涵与意义
二、法律监督司法化的定位
三、法律监督权司法化的路径与具体对策
四、法律监督司法化的保障措施
后记

序言

总序

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启动,检察机关迎来历史上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是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涉及面广,改革项目多、力度大,影响深远。上海作为首批改革先行试点省市之一,肩负着中央赋予的为全国改革创造有益经验的使命,改革试点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责任重大,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亟待研究论证,迫切要求检察机关深入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使检察工作更好地回应改革的要求和时代的期许。
2010年下半年,作为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上海检察文库》编制工作。“文库”的编制旨在为上海检察机关构建更为广阔的研究交流平台,为发展繁荣上海检察理论研究提供必要条件,推动上海检察工作科学持续发展。通过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筹编辑、结集出版,“文库”编制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已形成“两大类别、五个系列”的基本框架,“两大类别”是指公开出版物和内部资料;“五个系列”是指“专题研究”、“实务应用”、“案例选编”、“文书精选”和“检察官文集”。其中,“专题研究”主要汇编出版检察业务专家和专业人才撰写的体现本市检察理论研究水平的专著,包括重点研究课题、调研成果等;“实务应用”主要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实务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概括、归纳提炼并结集出版,与业务培训相结合,兼具指导和培训功能;“案例选编”主要选取司法办案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性、指导性和研究价值的案例,进行系统编制;“文书精选”主要选编优秀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评析;“检察官文集”主要出版检察业务专家、挂职学者以及检察官博士论文等专著。
“文库”在编制方向上旨在体现以下特色:一是注重检察实践。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实践发展永不止步,检察理论研究必须从检察实践中汲取营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融入实践、服务实践、指导实践是“文库”编制的内在动力和要求。二是突出上海特色。当前上海正在加快“四个中心”建设,上海检察机关在金融、知识产权、自贸区建设等领域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的针对性和前瞻性较强,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社区检察等检察工作中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及时汇集、展现、推广这些成果,有利于推动上海检察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三是打造精品成果。努力推出能够指导业务实践、成为领导决策参考的检察理论精品,注重发现、归纳和分析典型情况、问题,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为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努力实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
《上海检察文库》的编制离不开上海检察同人们的辛勤努力,在此衷心期盼《上海检察文库》能够为上海检察理论研究构筑崭新的理论研讨和实务探索高地,充分展现上海检察官们的法律智慧和研究成果,成为上海检察机关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一大品牌,为上海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文摘

版权页:



(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同一个主观罪过,实施同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从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形。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虽然都是一违法行为触犯数罪名,但想象竞合中违法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间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且任何一个法条均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刑法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的处断以“从一重处”为原则。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当中,也存在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1.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
由于食品药品也涉及销售经营环节,故在一定情形下,销售食品药品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非法经营罪。以国家专营的食盐为例,《盐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生产食盐由国家规定的专门企业进行。第16条规定,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药物或营养强化剂都需要经过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9条规定,我国统一分配调拨盐业制品。第21条规定,食盐的零售业务,由相关部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由此可知,我国对于食盐是由国家专营、专卖的。当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食盐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时,若具有经营资格,则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不具有经营资格,则既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构成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即构成二者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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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旭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