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惩戒的现代化转型(1901-1949) 97875118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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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惩戒的现代化转型(1901-1949)》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李凤鸣
1974年生,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已出版专著《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点校出版旧籍《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丛书)两部;在《政法论坛》《刑法论丛》等刊发表论文数十篇。研究方向:法律史学、诉讼法基础理论。学术自述:补书洗字阁,未解法门缘。

目录

导论
一、概念释明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与对象
第一章法官惩戒的传统基调
第一节惩戒立法
第二节责任种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第三节惩戒机制
一、惩戒程序的启动
二、惩戒处分之流程
第四节惩戒理路及其反思
一、惩戒的行政化和集权化
二、惩戒的连带性
三、惩戒的等级化
四、一法难行
第二章传统到现代化的变调:晚清与北京政府的法官惩戒
第一节晚清的变革
一、晚清法官制度的变革
二、晚清法官惩戒制度
三、刑事责任在立法的变化
第二节民国北京政府的惩戒法
一、法官惩戒立法的背景
二、专门法:文官惩戒法
三、专门法:司法官惩戒法
四、专门法:知事、承审员惩戒法
五、法官考绩法
第三节惩戒事件
一、厅长惩戒案
二、推事惩戒案
三、知事惩戒案
第三章传统与现代化的复调:南京政府的法官惩戒法
第一节广东国民政府的探索”
第二节过渡性质的法官惩戒法规
第三节普通法:公务员惩戒法规
一、公务员惩戒法
二、本法之解释与修正案
三、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法规
第四节特别法:政务官惩戒规程
第五节特别法:其他司法官的惩戒规则
一、县长兼理司法的惩戒规则一
二、承审员惩戒规则
第六节法官考绩法
一、公务员考绩法
二、法官考绩法
第四章传统与现代化的复调:法官惩戒事件
第一节惩戒文书
一、惩戒前控辩文书
二、正式惩戒文书
第二节惩戒事件:院长、兼理司法县长、庭长
一、民国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法院院长惩戒案件列表
二、民国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兼理司法县长惩戒列表
三、民国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庭长惩戒列表
第三节惩戒事件:推事
第四节惩戒事件:承审员
第五章现代化咏叹调:观念、制度与功效
第一节并不闭锁的心态
一、对美国法官惩戒的认识
二、对德国法官惩戒的认识
三、译介《法国法官惩戒章程》
四、译介《日本司法官弹劾法》
第二节理性的责任转型
一、法官的角色
二、法官风纪责任
三、法官司法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纠结的理念转型
一、专门化还是一般化
二、行政化还是司法化
三、集权化与等级化
第四节知易行难的痛憾
一、贪赃枉法
二、滥权渎职
余论:现代化推想
一、现代化问题
二、法官惩戒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一、基本史料
二、学术论著
三、民国报纸杂志
四、工具书
附录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刘豫瑶获知其情,当即调卷查知。在其接任七日前,曾经夏口地审厅长孙如鉴附案呈明,谓据该厅民庭长郭显唐报告,在马仲锡案中,所官陈士良犯有诈财嫌疑,其时由本厅刑庭长陈长簇代行厅长职务,但该庭长并未批令查究。刘豫瑶当即询问该庭长何以既不予追究又不转咨检察厅查办。该庭长覆称,因有人函问夏口地审厅民事案内在押之马仲锡何以不予交保,此时适有该厅孙庭长来本厅,故嘱令查覆,据民庭长郭显唐报告,所官陈士良与本案有诈财嫌疑,因此不予交保。陈长簇以案关官吏诈财,随即亲往该看守所调查,究明实系毫无根据。据郭显唐报告内所称,有某看守士见证,该人实际上早已去职,显有不实。且闻郭显唐与陈士良素有意见,难保无挟私之情,因此并未查究。
查明上述事实,刘氏进一步申辩,陈士良诈财嫌疑一案,在其由高检厅长调任高审厅长之前,也即在其任高检厅长任内,其时高审厅并未将此案转高检厅,他当然不知其情。在其任高审厅长之后,此案业已办结归档,他也当然不知其情。刘氏自问在法律上并未要求接任需将前任所办结的案件一一查悉,在事实上也绝不可能。至于将陈士良调充高审厅书记官,系因高检厅长赵秉琛上任即将厅员任意更调,将陈士良调充襄阳分厅书记官,陈以母老多病为由,一再请刘氏将其调至高审厅。刘豫瑶以其在高检厅办事颇为勤奋,其时恰有书记官缺额,故呈司法部试署,司法部查核,认为陈士良系资深之员,迳予补实。因此,自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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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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