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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研究》由张荆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张荆
法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法律系教授、主任,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亚洲犯罪学会常委、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
曾任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青年研究》副主编。1992年作为访问研究员赴日本交流,后考入日本著名的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2002年获法学博士。2003年回国执教。
主要代表著作有《现代社会的文化冲突与犯罪》、《在日外国人犯罪》(日文版)、《国家行政效率之本——中日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合著)、《海外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研究》(合著)、《高校教师收入分配与激励机制改革研究》(合著)等;学界较有影响的论文有“急剧的社会变迁·社会整合与犯罪”、“影响中国犯罪率攀升的六大关系研究”等。著作《在日外国人犯罪》曾荣获2005年度第六届菊田犯罪学奖。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研究
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原则
回家的路:社区矫正制度的防卫与复归功能
社区矫正的理想与现实
台湾地区更生保护之变革与展望
我国社区矫正之监禁刑替代功能探讨
论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循证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恢复性司法视角下社区矫正之社会基础的缺失研究
第二部分社区矫正的制度比较研究
台湾地区更生保护运作的现状与困境——以日本最近的发展为借鉴
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及中途之家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三部分社区矫正的范围及程序研究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思路
管制刑的困境与出路——把管制刑改造为社区保安处分
社区矫正中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
论社区矫正中我国检察的监督
社区矫正执行的前置程序——审前调查
关于入矫前社会服刑人员的居住地核实问题的探讨
第四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研究
中国社区矫正评估工具的前景展望——以美国的部分社区矫正评估工具为比较
北京市丰台区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危险性评估实验研究报告
第五部分社区矫正的实务与实证研究
社区矫正帮困扶助的基本实践及其发展
中国社区矫正的管控网络研究——基于社会网络分析视角的全国及四省市比较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困境与出路探讨
第六部分特殊人群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建构与完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管束制度
在社区戒毒中针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教育监管问题研究——基于东南沿海H市警务工作调研
台湾地区毒品成瘾者之社区处遇研究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三)管制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不清晰
从适用对象来看,管制刑似乎是一个多余的角色,其功能完全可以被缓刑、“定罪免处”所替代。
按照《刑法》第39条的规定,负责管制刑执行的叫做“执行机关”;按照《刑法》第75条的规定,负责缓刑犯管理的叫做“考察机关”;按照《刑法》第84条的规定,负责假释犯管理的叫做“监督机关”。虽然同属于社区刑罚,同属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但是立法者对此采用的三个不同术语,显然不是无意为之。依笔者的探询,管制刑是五种主刑之一,是基本的刑种,因此负责管理管制犯的机关当然应当是刑罚“执行”机关;缓刑的前提是判处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缓刑的本质是有条件地暂缓原判决的执行,因此缓刑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故而立法者采用“考察机关”一词,以回避刑罚执行的暗示;假释则不同,一般属于对中长期犯罪人的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相对来说假释犯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原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要比缓刑犯高,因而对假释犯的管理应当比缓刑犯的严格,故而立法者使用“监督机关”一词。这种区分看起来应当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却比较难以把握。
本来,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管制和缓刑的适用对象至少存在下列区别:管制既然是最轻的主刑,比拘役和有期徒刑都要轻甚至轻得多,因此自然应当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原判刑罚是指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比管制刑要重,因此适用缓刑的对象应当是比适用管制的对象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罪行要比适用管制的犯罪分子的罪行严重。适用缓刑的主要理由在于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缓刑在本质上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是对犯罪人的某种宽恕;适用管制的主要理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较轻,不需要判处剥夺自由刑,但是不给予刑罚处罚又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给予较轻的限制自由刑的处罚。但是,为什么管制和缓刑的考验内容相同或相似?上述区分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分清,但是实践中仍然难以把握。如何区分缓刑与管制的适用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管制犯需要遵守的特定义务和缓刑犯需要遵守的特定义务几乎完全相同,这就更加导致了两者的区分难度,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与管制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混乱与迷惑。
《海峡两岸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研究》由张荆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张荆
法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法律系教授、主任,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亚洲犯罪学会常委、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
曾任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青年研究》副主编。1992年作为访问研究员赴日本交流,后考入日本著名的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2002年获法学博士。2003年回国执教。
主要代表著作有《现代社会的文化冲突与犯罪》、《在日外国人犯罪》(日文版)、《国家行政效率之本——中日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合著)、《海外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研究》(合著)、《高校教师收入分配与激励机制改革研究》(合著)等;学界较有影响的论文有“急剧的社会变迁·社会整合与犯罪”、“影响中国犯罪率攀升的六大关系研究”等。著作《在日外国人犯罪》曾荣获2005年度第六届菊田犯罪学奖。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研究
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原则
回家的路:社区矫正制度的防卫与复归功能
社区矫正的理想与现实
台湾地区更生保护之变革与展望
我国社区矫正之监禁刑替代功能探讨
论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循证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恢复性司法视角下社区矫正之社会基础的缺失研究
第二部分社区矫正的制度比较研究
台湾地区更生保护运作的现状与困境——以日本最近的发展为借鉴
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及中途之家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三部分社区矫正的范围及程序研究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思路
管制刑的困境与出路——把管制刑改造为社区保安处分
社区矫正中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
论社区矫正中我国检察的监督
社区矫正执行的前置程序——审前调查
关于入矫前社会服刑人员的居住地核实问题的探讨
第四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研究
中国社区矫正评估工具的前景展望——以美国的部分社区矫正评估工具为比较
北京市丰台区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危险性评估实验研究报告
第五部分社区矫正的实务与实证研究
社区矫正帮困扶助的基本实践及其发展
中国社区矫正的管控网络研究——基于社会网络分析视角的全国及四省市比较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困境与出路探讨
第六部分特殊人群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建构与完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管束制度
在社区戒毒中针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教育监管问题研究——基于东南沿海H市警务工作调研
台湾地区毒品成瘾者之社区处遇研究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三)管制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不清晰
从适用对象来看,管制刑似乎是一个多余的角色,其功能完全可以被缓刑、“定罪免处”所替代。
按照《刑法》第39条的规定,负责管制刑执行的叫做“执行机关”;按照《刑法》第75条的规定,负责缓刑犯管理的叫做“考察机关”;按照《刑法》第84条的规定,负责假释犯管理的叫做“监督机关”。虽然同属于社区刑罚,同属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但是立法者对此采用的三个不同术语,显然不是无意为之。依笔者的探询,管制刑是五种主刑之一,是基本的刑种,因此负责管理管制犯的机关当然应当是刑罚“执行”机关;缓刑的前提是判处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缓刑的本质是有条件地暂缓原判决的执行,因此缓刑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故而立法者采用“考察机关”一词,以回避刑罚执行的暗示;假释则不同,一般属于对中长期犯罪人的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相对来说假释犯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原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要比缓刑犯高,因而对假释犯的管理应当比缓刑犯的严格,故而立法者使用“监督机关”一词。这种区分看起来应当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却比较难以把握。
本来,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管制和缓刑的适用对象至少存在下列区别:管制既然是最轻的主刑,比拘役和有期徒刑都要轻甚至轻得多,因此自然应当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原判刑罚是指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比管制刑要重,因此适用缓刑的对象应当是比适用管制的对象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罪行要比适用管制的犯罪分子的罪行严重。适用缓刑的主要理由在于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缓刑在本质上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是对犯罪人的某种宽恕;适用管制的主要理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较轻,不需要判处剥夺自由刑,但是不给予刑罚处罚又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给予较轻的限制自由刑的处罚。但是,为什么管制和缓刑的考验内容相同或相似?上述区分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分清,但是实践中仍然难以把握。如何区分缓刑与管制的适用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管制犯需要遵守的特定义务和缓刑犯需要遵守的特定义务几乎完全相同,这就更加导致了两者的区分难度,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与管制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混乱与迷惑。
| ISBN | |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作者 | 张荆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