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联法规微阅读 9787511897459

配送至
$ $ USD 美元

编辑推荐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收录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密关联的党内法规,并做延伸阅读:问责制度的历史演进、《问责条例》与相关党内法规的关系

目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7月8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年11月1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
延伸阅读
1.问责制度的历史演进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相关党内法规的关系

文摘

版权页: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ISBN978751189745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