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推荐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制度研究》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肖军,汉族,1984年5月生。2006年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陈光中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等奖项。
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师、中国警察网评论频道专家、重庆高校物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安全治理与社会秩序维护研究院研究人员,先后在《法律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期刊和报纸上发表数十篇论文,出版个人专著《侦查主体研究》,主持省级课题两项,参与重量和部级课题各一项。
目录
第一章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的概念
一、国(区)际侦查的概念
二、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关怀全人类的发展
二、有效打击国际犯罪
三、具备展开侦查的条件
第二章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国家主权理论
一、国家主权理论的缘起
二、国家主权理论的含义
三、国家主权理论在国(区)际检察官侦查过程中的体现
第二节 行为科学理论
一、行为科学理论概述
二、主体与行为:谁最适合实施、实施何种国(区)际侦查行为
三、国(区)际侦查行为的有限性
第三节 人权保障理论
一、人权保障理论概述
二、人权保障理论对国(区)际侦查行为的影响
三、三大理论间的关系
第三章 国(区)际侦查主体制度
第一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
一、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概述
二、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产生及免职
三、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特性
第二节 区际检察官制度:以欧盟为例
一、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概述
二、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任务与特性
三、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组成
四、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管辖
第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侦查
第一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特征
一、侦查事项不能溯及既往
二、侦查启动不适用时效
三、侦查范围十分有限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的启动类型
一、缔约国提交情势引起的侦查
二、安理会提交情势引起的侦查
三、检察官自行侦查
第三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前程序
一、受理前的初步裁定
二、是否开始侦查的决定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的具体措施
一、检察官自行采取的侦查行为
二、预审分庭授权的侦查行为
三、独特侦查行为(机会)
四、合作侦查行为
第五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后程序
一、证据开示
二、听讯
三、修改或撤销指控
第五章 区际检察官的侦查:以欧盟为例
第一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基本原则
一、辅助性原则
二、比例性原则
三、忠诚合作原则
四、保障人权原则
五、效率原则
第二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启动
一、案件的来源
二、案件信息的处理
三、紧急措施
第三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进行
一、侦查的实施
二、具体的侦查措施及保障
三、程序保障——权利保障
第四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结果
一、起诉
二、撤销案件
第五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合作
一、与欧洲司法组织的合作
二、与欧盟其他组织、机构的合作
三、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四、与不同主体合作小结
第六章 比较与借鉴: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
第一节 国际检察官与区际检察官侦查之比较
一、侦查主体比较
二、侦查特征比较
三、侦查程序比较
第二节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对我国的影响
一、我国公民可能受到管辖
二、我国公民可能受到侦查
三、我国对国(区)际检察官侦查的态度
第三节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我国检察官国内侦查制度完善之启示
二、对我国检察官国际侦查制度完善之启示
三、对我国法律其他方面完善之启示
第七章 结语
附录 附表和插图索引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检察官在进行侦查时,应当同等地侦查证明有罪和证明无罪的情节。从国际刑事法院各个机构的作用来看,检察官办公室的主要作用是查明真相,并非与被侦查人相互敌对。这也就决定了检察官在侦查时应该持客观态度,对于证明有罪或者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都应该进行同等地侦查,以期查明事实的真相。在这一点上,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更偏向于大陆法系。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庭规约并未提及检察官对无罪证据的态度,即在实践中,特设刑事法庭的检察官更多的是对有罪证据的调查,无罪证据没有成为规约明文规定的调查对象。从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预审分庭的存在对检察官调查行为的公正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检察官的侦查行为需要预审分庭的支持,得到预审分庭发出的命令或授权令。预审分庭对侦查程序实施审查的事前监督,无疑能减少对检察官侦查行为公正性的质疑。
检察官的回避制度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42条第6—8款作了具体的规定。回避的种类主要为:(1)主动申请回避,检察官可以自己主动向院长会议提出请求,准其不参与处理某一案件。(2)被申请回避,被侦查人或被起诉人可以对检察官提起回避程序。检察官不得参与可能使其公正性受到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务或活动。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制度研究》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肖军,汉族,1984年5月生。2006年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陈光中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等奖项。
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师、中国警察网评论频道专家、重庆高校物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安全治理与社会秩序维护研究院研究人员,先后在《法律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期刊和报纸上发表数十篇论文,出版个人专著《侦查主体研究》,主持省级课题两项,参与重量和部级课题各一项。
目录
第一章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的概念
一、国(区)际侦查的概念
二、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关怀全人类的发展
二、有效打击国际犯罪
三、具备展开侦查的条件
第二章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国家主权理论
一、国家主权理论的缘起
二、国家主权理论的含义
三、国家主权理论在国(区)际检察官侦查过程中的体现
第二节 行为科学理论
一、行为科学理论概述
二、主体与行为:谁最适合实施、实施何种国(区)际侦查行为
三、国(区)际侦查行为的有限性
第三节 人权保障理论
一、人权保障理论概述
二、人权保障理论对国(区)际侦查行为的影响
三、三大理论间的关系
第三章 国(区)际侦查主体制度
第一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
一、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概述
二、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产生及免职
三、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特性
第二节 区际检察官制度:以欧盟为例
一、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概述
二、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任务与特性
三、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组成
四、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管辖
第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侦查
第一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特征
一、侦查事项不能溯及既往
二、侦查启动不适用时效
三、侦查范围十分有限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的启动类型
一、缔约国提交情势引起的侦查
二、安理会提交情势引起的侦查
三、检察官自行侦查
第三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前程序
一、受理前的初步裁定
二、是否开始侦查的决定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的具体措施
一、检察官自行采取的侦查行为
二、预审分庭授权的侦查行为
三、独特侦查行为(机会)
四、合作侦查行为
第五节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侦查后程序
一、证据开示
二、听讯
三、修改或撤销指控
第五章 区际检察官的侦查:以欧盟为例
第一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基本原则
一、辅助性原则
二、比例性原则
三、忠诚合作原则
四、保障人权原则
五、效率原则
第二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启动
一、案件的来源
二、案件信息的处理
三、紧急措施
第三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进行
一、侦查的实施
二、具体的侦查措施及保障
三、程序保障——权利保障
第四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结果
一、起诉
二、撤销案件
第五节 欧洲检察官侦查的合作
一、与欧洲司法组织的合作
二、与欧盟其他组织、机构的合作
三、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四、与不同主体合作小结
第六章 比较与借鉴: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
第一节 国际检察官与区际检察官侦查之比较
一、侦查主体比较
二、侦查特征比较
三、侦查程序比较
第二节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对我国的影响
一、我国公民可能受到管辖
二、我国公民可能受到侦查
三、我国对国(区)际检察官侦查的态度
第三节 国(区)际检察官侦查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我国检察官国内侦查制度完善之启示
二、对我国检察官国际侦查制度完善之启示
三、对我国法律其他方面完善之启示
第七章 结语
附录 附表和插图索引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检察官在进行侦查时,应当同等地侦查证明有罪和证明无罪的情节。从国际刑事法院各个机构的作用来看,检察官办公室的主要作用是查明真相,并非与被侦查人相互敌对。这也就决定了检察官在侦查时应该持客观态度,对于证明有罪或者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都应该进行同等地侦查,以期查明事实的真相。在这一点上,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更偏向于大陆法系。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庭规约并未提及检察官对无罪证据的态度,即在实践中,特设刑事法庭的检察官更多的是对有罪证据的调查,无罪证据没有成为规约明文规定的调查对象。从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预审分庭的存在对检察官调查行为的公正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检察官的侦查行为需要预审分庭的支持,得到预审分庭发出的命令或授权令。预审分庭对侦查程序实施审查的事前监督,无疑能减少对检察官侦查行为公正性的质疑。
检察官的回避制度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42条第6—8款作了具体的规定。回避的种类主要为:(1)主动申请回避,检察官可以自己主动向院长会议提出请求,准其不参与处理某一案件。(2)被申请回避,被侦查人或被起诉人可以对检察官提起回避程序。检察官不得参与可能使其公正性受到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务或活动。
| ISBN | |
|---|---|
| 出版社 | 群众出版社 |
| 作者 | 刘玉贤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