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原理与实务 978756206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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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法院执行原理与实务》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上编 法院执行原理
单元一 法院执行概述
项目一 法院执行的概念和价值
项目二 法院执行的原则
项目三 法院执行根据
单元二 法院民事执行
项目一 民事执行的概念和执行标的
项目二 民事执行管辖
项目三 民事执行程序
项目四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项目五 民事执行竞合
单元三 法院行政执行
项目一 行政执行
项目二 法院行政执行
单元四 法院刑事执行
项目一 法院刑事执行概述
项目二 死刑的执行
项目三 刑事财产刑的执行
下编 法院执行实务
单元五 对动产的执行
任务一 对存款和劳动收入的执行
任务二 对机动车的执行
任务三 技能训练:对机动车的查封、扣押
单元六 对不动产的执行
任务一 对房屋的执行
任务二 对退出土地的执行
任务三 技能训练:参与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
单元七 对其他财产权利的执行
任务一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任务二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任务三 技能训练:对执行竞合的执行
单元八 对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任务一 对强制交付财物或权证的执行
任务二 对强制迁出房屋的执行
任务三 技能训练:对强制迁出房屋的执行
单元九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任务一 对探视权的执行
任务二 对赔礼道歉的执行
任务三 技能训练:对探视权的执行
单元十 对妨碍执行强制措施的执行
任务一 对搜查的执行
任务二 对拘传、罚款和拘留的执行
任务三 技能训练:对搜查的执行
附录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对机动车的拍卖,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机动车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价款清偿债务的一种处分性执行措施。拍卖被执行人机动车的具体程序为:
1.作出拍卖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
2.对机动车进行评估。对于车辆价值较低或者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价值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债权人要求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于需要对机动车进行评估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摇珠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材料。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对机动车进行拍卖。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在拍卖前5日以书面或者其他当事
人能够知悉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ISBN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凌云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