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 家级规划教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简明证据法学(第四版)》 何家弘, 张卫平, 曾宪义, 王利明 7300222706,978730022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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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3572409 类别: 图书 法律 诉讼法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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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 家级规划教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简明证据法学(第四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主编何家弘,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当过拖拉机手、司务长、子弟小学教师等;“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走访过欧美亚的二十多个国家;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的“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级别较低的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奖牌;代表著作有《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5卷)、《何家弘作品集•法学文萃系列》(5卷)、《何家弘作品集•法道纪实系列》(5卷)。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清华法学》杂志主编。从事民事诉讼教学工作28年,《民事诉讼法教程》曾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讲的民事诉讼法课程被评为北京市以及国家级精品课,2010年获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称号。

目录

第一章证据法在何处
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
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
四、证据法的渊源
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
第二章什么是证据
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二、如何理解“证据”一词的基本含义
三、证据都是真实的吗
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五、如何给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下定义
六、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第四章证据有哪些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本证与反证
第五章什么是司法证明
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
三、什么是证明对象
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第六章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一、遵守法制原则
三、人权保障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
五、直接言词原则
六、公平诚信原则
七、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
二、逻辑推理的证明方法
三、司法认知
四、推定
五、小结
第八章如何取证
一、何为取证
二、取证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满足哪些要求
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四、如何固定、保管证据
第九章如何举证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章如何质证
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
二、质证的模式
三、质证的主体
四、质证的客体
五、质证的内容
六、质证的程序
七、质证的方式及法律效果
第十一章法官如何认证
一、认证的概念
二、认证方式
三、认证原则
四、认证规则
第十二章刑事诉讼有哪些特殊的证明规则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
二、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实有毒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你有权保持沉默吗——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四、只有口供能够定案吗——补强证据规则
五、“直接来自马嘴——传闻证据规则
六、文书材料必须提交原件吗——最佳证据规则
七、“亲亲相为隐”具有合理性吗一证人特权规则
第十三章民事诉讼有哪些特殊的证明规则
一、举证时限制度
二、证据交换制度
三、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的事实
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五、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有哪些特殊的证明规则
一、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为什么由被告承担
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当来自何处
三、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第十五章如何审查评断证据
一、审查评断证据的内容
二、审查评断证据证明力的标准
三、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四、全案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第十六章如何确定司法证明的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
五、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
六、我国的证明标准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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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区别,尽管比较复杂,但有几点还是比较清楚的:(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当一方提出主张加以证明后,如果另一方加以反驳,则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反驳一方。如果对方对反驳进行再反驳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转移到再反驳一方。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会发生转移,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由哪一方承担,是由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不存在转移的问题。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借款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不利后果)始终在出借人一方。当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出借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事实主张的提出与证明的关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法律要件事实与证明的关系,看重的是法律要件事实不能证明的结果由谁承担问题,实质是不利后果的分配问题。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基本上不针对不利后果的分配问题,不能证明,则其主张不能成立。(3)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不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倒置,其含义是指没有提出事实主张的人反而要对该事实加以证明,而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却不需要加以证明。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针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而言。例如,按照原则规定,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则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ISBN7300222706,978730022270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何家弘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