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实务规范》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部分执行工作政策与精神
第二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
一、综合
二、执行的立案与管辖
三、执行费用
四、执行期限
第三部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一、执行措施
(一)综合
(二)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的执行
(三)证券、期货账户资金的执行
(四)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及相关财产的执行
(五)机动车辆的执行
(六)知识产权的执行
(七)保证金、保险金等的执行
(八)其他财产的执行
二、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三、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执行担保
(三)暂缓执行
四、中止、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参与分配与破产
(一)参与分配
(二)破产
六、海事、涉港澳台、涉外案件的执行
(一)海事案件的执行
(二)涉港澳台案件的执行
(三)涉外案件的执行
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八、强制措施与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理
第四部分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
一、一般规范
二、执行依据的审查
(一)仲裁裁决的审查
(二)公证案件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执行异议与复议
五、执行争议的协调
六、执行回转
第五部分执行统一管理与监督
一、一般规范
二、执行公开
三、执行指挥与信息管理
四、款物管理与文书归档
五、执行监督
第六部分执行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一、申请执行及委托执行
二、限制出境措施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
四、执行金钱给付
五、执行财产交付及完成行为
六、审查不予执行申请
七、执行管辖
八、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九、执行协调与执行监督
文摘
版权页: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实务规范》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部分执行工作政策与精神
第二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
一、综合
二、执行的立案与管辖
三、执行费用
四、执行期限
第三部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一、执行措施
(一)综合
(二)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的执行
(三)证券、期货账户资金的执行
(四)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及相关财产的执行
(五)机动车辆的执行
(六)知识产权的执行
(七)保证金、保险金等的执行
(八)其他财产的执行
二、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三、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执行担保
(三)暂缓执行
四、中止、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参与分配与破产
(一)参与分配
(二)破产
六、海事、涉港澳台、涉外案件的执行
(一)海事案件的执行
(二)涉港澳台案件的执行
(三)涉外案件的执行
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八、强制措施与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理
第四部分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
一、一般规范
二、执行依据的审查
(一)仲裁裁决的审查
(二)公证案件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执行异议与复议
五、执行争议的协调
六、执行回转
第五部分执行统一管理与监督
一、一般规范
二、执行公开
三、执行指挥与信息管理
四、款物管理与文书归档
五、执行监督
第六部分执行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一、申请执行及委托执行
二、限制出境措施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
四、执行金钱给付
五、执行财产交付及完成行为
六、审查不予执行申请
七、执行管辖
八、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九、执行协调与执行监督
文摘
版权页: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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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执行实务规范是对现行有效,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梳理,同时收录了周强院长上任以来,主持过执行工作的相关领导的公开讲话稿,以及年新公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执行部分。《人民法院执行实务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丛书》在综合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编选体例,既保证法律法规的准确,也为执行法官的使用提供方便。
目 录
部分 执行工作政策与精神
第二部分 执行工作一般规范
一、综合
二、执行的立案与管辖
三、执行费用
四、执行期限
第三部分 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一、执行措施
(一)综合
(二)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的执行
(三)证券、期货账户资金的执行
(四)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及相关财产的执行
(五)机动车辆的执行
(六)知识产权的执行部分 执行工作政策与精神
第二部分 执行工作一般规范
一、综合
二、执行的立案与管辖
三、执行费用
四、执行期限
第三部分 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一、执行措施
(一)综合
(二)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的执行
(三)证券、期货账户资金的执行
(四)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及相关财产的执行
(五)机动车辆的执行
(六)知识产权的执行
(七)保证金、保险金等的执行
(八)其他财产的执行
二、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三、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执行担保
(三)暂缓执行
四、中止、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参与分配与破产
(一)参与分配
(二)破产
六、海事、涉港澳台、涉外案件的执行
(一)海事案件的执行
(二)涉港澳台案件的执行
(三)涉外案件的执行
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八、强制措施与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理
第四部分 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
一、一般规范
二、执行依据的审查
(一)仲裁裁决的审查
(二)公证案件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执行异议与复议
五、执行争议的协调
六、执行回转
第五部分 执行统一管理与监督
一、一般规范
二、执行公开
三、执行指挥与信息管理
四、款物管理与文书归档
五、执行监督
第六部分 执行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一、申请执行及委托执行
二、限制出境措施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
四、执行金钱给付
五、执行财产交付及完成行为
六、审查不予执行申请
七、执行管辖
八、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九、执行协调与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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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人民法院执行实务规范
作者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编辑小组 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字数
页码
版次
装帧:平装
开本开
商品重量:
内容简介
执行实务规范是对现行有效,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梳理,同时收录了周强院长上任以来,主持过执行工作的相关领导的公开讲话稿,以及年新公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执行部分。《人民法院执行实务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丛书》在综合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编选体例,既保证法律法规的准确,也为执行法官的使用提供方便。
目 录
部分 执行工作政策与精神
第二部分 执行工作一般规范
一、综合
二、执行的立案与管辖
三、执行费用
四、执行期限
第三部分 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一、执行措施
(一)综合
(二)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的执行
(三)证券、期货账户资金的执行
(四)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及相关财产的执行
(五)机动车辆的执行
(六)知识产权的执行部分 执行工作政策与精神
第二部分 执行工作一般规范
一、综合
二、执行的立案与管辖
三、执行费用
四、执行期限
第三部分 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一、执行措施
(一)综合
(二)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的执行
(三)证券、期货账户资金的执行
(四)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及相关财产的执行
(五)机动车辆的执行
(六)知识产权的执行
(七)保证金、保险金等的执行
(八)其他财产的执行
二、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三、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执行担保
(三)暂缓执行
四、中止、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参与分配与破产
(一)参与分配
(二)破产
六、海事、涉港澳台、涉外案件的执行
(一)海事案件的执行
(二)涉港澳台案件的执行
(三)涉外案件的执行
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八、强制措施与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理
第四部分 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
一、一般规范
二、执行依据的审查
(一)仲裁裁决的审查
(二)公证案件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执行异议与复议
五、执行争议的协调
六、执行回转
第五部分 执行统一管理与监督
一、一般规范
二、执行公开
三、执行指挥与信息管理
四、款物管理与文书归档
五、执行监督
第六部分 执行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一、申请执行及委托执行
二、限制出境措施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
四、执行金钱给付
五、执行财产交付及完成行为
六、审查不予执行申请
七、执行管辖
八、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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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 作者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编辑小组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