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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第96辑)(2016年第2辑)》聚焦仲裁行业,收录中外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民商事理论性、实践性的文章。
作者简介
北京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仲,英文缩写BAC)于1995年9月28日在北京成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设立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目录
专论
论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程序的法律性质——以各地法院33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
施工合同无效,该如何裁处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就常州仲裁委员会( 2007)第xxx号仲裁案件的程序及实体问题与朱树英老师商榷
国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可仲裁性研究
域外撷英
纵观仲裁:过去·现在·未来
文摘
版权页:
即便按照仲裁庭的思路(笔者认为仲裁庭可能误以为间接损失),也应当选择其他订约机会之合同(比如在招标中的其他竞标者的投标价,当然本案不存在实质的招标程序)而非案涉无效合同。二是混淆了返还利益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失实际为《合同法》第58条中所述的“受到的损失”,其在过失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时就已经产生,是确定已发生的,非主观臆断的;而返还利益实际为《合同法》第58条中所述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就是物化到工程中的利益,折价补偿即财产返还的等价形式n返还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分属两个层面,一般不应发生交叉,信赖利益损失本不应体现在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上,按定额价与按合同价折价补偿均是返还利益,二者是二选一的替代关系,它们的差值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也绝不是发包人的损失。如果折价合理的话,就能够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果折价补偿后,再以折价补偿之价值来确定损失,逻辑上混乱,一者反映出折价补偿的不合理;二者说明仲裁庭所谓之损失实非客观存在的实际损失,实是仲裁庭在折价补偿之后造成的“损失”,是仲裁庭强加给当事人的,实质是仲裁庭在弥补折价的错误。
4.其他不妥之处。
其他不妥之处还有:一是仲裁庭忽略了对于信赖利益损失应有的限制,即以履行利益为限。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无过错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之履行利益,应以合同价中的利润为准。发包人的履行利益较难确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确定的情况下,笔者依据合同权利义务应相对等的原则,认为也可以参照承包人的履行利益即其所能获得的利润来确定。本案中,合同价利润为,即便按照定额价利润也仅为,而仲裁庭所确定的发包人的损失达到,这真的合理吗?
《北京仲裁(第96辑)(2016年第2辑)》聚焦仲裁行业,收录中外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民商事理论性、实践性的文章。
作者简介
北京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仲,英文缩写BAC)于1995年9月28日在北京成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设立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目录
专论
论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程序的法律性质——以各地法院33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
施工合同无效,该如何裁处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就常州仲裁委员会( 2007)第xxx号仲裁案件的程序及实体问题与朱树英老师商榷
国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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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可仲裁性研究
域外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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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版权页:
即便按照仲裁庭的思路(笔者认为仲裁庭可能误以为间接损失),也应当选择其他订约机会之合同(比如在招标中的其他竞标者的投标价,当然本案不存在实质的招标程序)而非案涉无效合同。二是混淆了返还利益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失实际为《合同法》第58条中所述的“受到的损失”,其在过失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时就已经产生,是确定已发生的,非主观臆断的;而返还利益实际为《合同法》第58条中所述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就是物化到工程中的利益,折价补偿即财产返还的等价形式n返还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分属两个层面,一般不应发生交叉,信赖利益损失本不应体现在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上,按定额价与按合同价折价补偿均是返还利益,二者是二选一的替代关系,它们的差值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也绝不是发包人的损失。如果折价合理的话,就能够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果折价补偿后,再以折价补偿之价值来确定损失,逻辑上混乱,一者反映出折价补偿的不合理;二者说明仲裁庭所谓之损失实非客观存在的实际损失,实是仲裁庭在折价补偿之后造成的“损失”,是仲裁庭强加给当事人的,实质是仲裁庭在弥补折价的错误。
4.其他不妥之处。
其他不妥之处还有:一是仲裁庭忽略了对于信赖利益损失应有的限制,即以履行利益为限。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无过错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之履行利益,应以合同价中的利润为准。发包人的履行利益较难确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确定的情况下,笔者依据合同权利义务应相对等的原则,认为也可以参照承包人的履行利益即其所能获得的利润来确定。本案中,合同价利润为,即便按照定额价利润也仅为,而仲裁庭所确定的发包人的损失达到,这真的合理吗?
| ISBN | 9787509378229,7509378222 |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作者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