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实务规范 978751091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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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实务规范》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目录

总类编
一、立案
二、诉讼收费
三、审理期限
四、回避
民事案件立案编
一、综合
二、案由
三、起诉和受理
(一)综合
(二)侵权纠纷
(三)物权纠纷
(四)合同纠纷
(五)婚姻家庭纠纷
(六)劳动争议纠纷
(七)商事纠纷
(八)知识产权纠纷
四、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五、诉讼参加人
六、证据
七、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送达
九、审判监督程序
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刑事案件立案编
一、综合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
三、管辖
四、证据
行政案件立案编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起诉与受理
七、送达
申请执行案件立案编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编
涉仲裁案件立案编

文摘

版权页:

第三十三条海事法院应当在拍卖船舶30日前,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被拍卖船舶的名称、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债权登记等。
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三十四条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3人或者5人组成。
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对船舶鉴定、估价;组织和主持拍卖;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
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法院监督。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船舶委员会登记。登记时应当交验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买船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在拍卖船舶前,展示被拍卖船舶,并提供察看被拍卖船舶的条件和有关资料。
ISBN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编辑小组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