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推荐
《英文契约全攻略》由广东经济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高忠义,中国台湾高雄人,美国纽约州律师。中国台湾大学法律学士,中国东吴大学法律硕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台湾大学国发所博士班研究。著有:《英文契约的门道:基本句型》等十多部著作。
王希平,中国台湾律师,中国台湾大学法律学士,中国东吴大学法律硕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历任金融业和电子业的法律顾问。
目录
推荐序 更多元的启发,更进阶的思考
自序 迈向模块化的契约建构
第一章 英文契约的常见条款与条款编排
一、英文契约的常见条款
二、英文契约的条款编排
(一)编排例示
(二)解说
第二章 英文契约的起始部分
一、标题(Title)
二、前言(Preamble)
(一)前言的外观形式
(二)签约动作
(三)日期
(四)当事人
三、叙文(Recitals)
(一)叙文的内容
(二)叙文的功能
(三)叙文的写法
(四)叙文范例
四、合意文句(Words of Agreement)
第三章 英文契约的定义条款(Definitions)
一、字词定义设计不良的案例
二、定义条款范例
三、解说
(一)引言
(二)完全定义
(三)部分定义
(四)反面定义
(五)参照定义
(六)诠释条款
(七)定义条款其他注意事项
第四章 英文契约的核心事项条款
一、主要履约事项(Subject Matter Performance)
二、对价(Consideration)
三、契约期间(Term)
四、交割安排(Closing)
第五章 其他的交易实质条款
一、声明与担保(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二、交割前给付义务(Covenats before Closing)
三、契约效力条件(Conditions)
第六章 散场条款(Endgame)
一、契约终止或解除(Terminations or Rescission)
二、违约救济(Remedies)
(一)违约救济条款的写法
(二)可能的违约事件
(三)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
(四)违约的救济内容
(五)救济条款其他相关事项
(六)保留弹性
第七章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条款(Assignment and Delegation)
一、契约转让条款设计不良的案例
二、建议条款
(一)各方均受限制
(二)一方限制,另一方不限制
(三)各方均开放
三、解说
(一)当事人需求
(二)什么是“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三)法律上得否转让债权的预设规则
(四)触发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的事件
(五)限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的各种方法
(六)同意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的方法
(七)契约对承受者的效力
(八)谈判过程的折冲与妥协
四、契约条款设计要点
第八章 纷争解决条款(Dispute Resolution)
一、契约准据法(Governing Laws)
二、管辖法院(Jurisdiction)
三、仲裁(Arbitration)
四、其他替代性纷争处理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第九章 事变因应条款
第十章 保密条款(Confidentiality)
第十一章 其他杂项条款(Miscellaneous)
第十二章 英文契约的签名、附件与修订
第十三章 简式书函契约(Letter Agreement)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UNIDROIT)制订的2010年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第7.1.7条基本上援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规定,但刪除有关义务人委托第三人履约时,第三人所造成无法履行的情况,并特别说明权利人仍可终止契约、暂停自己的给付,或请求金钱给付的利息。
中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种规定有些类似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但第二项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似乎较为严苛,必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明确采用客观标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规定的则是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但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障碍本身或其影响。
中国民法通则第107条亦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153条则定义何为不可抗力:“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英美法系并无Force Majeure这样的概念,Force Majeure是出自于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而在西欧地区广泛采用,但具体定义与适用要件可能各不相同,例如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必须是不可预见的?以及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履约时,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能让义务人免责?
《英文契约全攻略》由广东经济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高忠义,中国台湾高雄人,美国纽约州律师。中国台湾大学法律学士,中国东吴大学法律硕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台湾大学国发所博士班研究。著有:《英文契约的门道:基本句型》等十多部著作。
王希平,中国台湾律师,中国台湾大学法律学士,中国东吴大学法律硕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历任金融业和电子业的法律顾问。
目录
推荐序 更多元的启发,更进阶的思考
自序 迈向模块化的契约建构
第一章 英文契约的常见条款与条款编排
一、英文契约的常见条款
二、英文契约的条款编排
(一)编排例示
(二)解说
第二章 英文契约的起始部分
一、标题(Title)
二、前言(Preamble)
(一)前言的外观形式
(二)签约动作
(三)日期
(四)当事人
三、叙文(Recitals)
(一)叙文的内容
(二)叙文的功能
(三)叙文的写法
(四)叙文范例
四、合意文句(Words of Agreement)
第三章 英文契约的定义条款(Definitions)
一、字词定义设计不良的案例
二、定义条款范例
三、解说
(一)引言
(二)完全定义
(三)部分定义
(四)反面定义
(五)参照定义
(六)诠释条款
(七)定义条款其他注意事项
第四章 英文契约的核心事项条款
一、主要履约事项(Subject Matter Performance)
二、对价(Consideration)
三、契约期间(Term)
四、交割安排(Closing)
第五章 其他的交易实质条款
一、声明与担保(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二、交割前给付义务(Covenats before Closing)
三、契约效力条件(Conditions)
第六章 散场条款(Endgame)
一、契约终止或解除(Terminations or Rescission)
二、违约救济(Remedies)
(一)违约救济条款的写法
(二)可能的违约事件
(三)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
(四)违约的救济内容
(五)救济条款其他相关事项
(六)保留弹性
第七章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条款(Assignment and Delegation)
一、契约转让条款设计不良的案例
二、建议条款
(一)各方均受限制
(二)一方限制,另一方不限制
(三)各方均开放
三、解说
(一)当事人需求
(二)什么是“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三)法律上得否转让债权的预设规则
(四)触发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的事件
(五)限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的各种方法
(六)同意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的方法
(七)契约对承受者的效力
(八)谈判过程的折冲与妥协
四、契约条款设计要点
第八章 纷争解决条款(Dispute Resolution)
一、契约准据法(Governing Laws)
二、管辖法院(Jurisdiction)
三、仲裁(Arbitration)
四、其他替代性纷争处理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第九章 事变因应条款
第十章 保密条款(Confidentiality)
第十一章 其他杂项条款(Miscellaneous)
第十二章 英文契约的签名、附件与修订
第十三章 简式书函契约(Letter Agreement)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UNIDROIT)制订的2010年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第7.1.7条基本上援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规定,但刪除有关义务人委托第三人履约时,第三人所造成无法履行的情况,并特别说明权利人仍可终止契约、暂停自己的给付,或请求金钱给付的利息。
中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种规定有些类似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但第二项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似乎较为严苛,必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明确采用客观标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规定的则是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但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障碍本身或其影响。
中国民法通则第107条亦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153条则定义何为不可抗力:“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英美法系并无Force Majeure这样的概念,Force Majeure是出自于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而在西欧地区广泛采用,但具体定义与适用要件可能各不相同,例如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必须是不可预见的?以及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履约时,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能让义务人免责?
ISBN | 9787545448580 |
---|---|
出版社 | 广东经济出版社 |
作者 | 高忠义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