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推荐
针对六大“互联网+”领域:电子商务、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交通和互联网+教育。
在每一领域讨论四大块内容:业务发展情况及重点业务类型、法律法规状况、法律问题分析及相关案例、相关法律建议。
目录
第一章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一)业务概述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基本情况
(三)国外业务的发展现状
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现状
(一)国内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二)国外法律制度体系
三、法律问题分析及相关案例
(一)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二)关于平台责任的法律问题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
(四)跨境电商法律问题
四、法律建议
(一)立法层面建议
(二)执法层面建议
(三)企业的应对策略
第二章互联网+大数据
一、大数据应用的发展综述
(一)大数据应用的发展背景
(二)大数据应用的特点及分类
(三)大数据应用的重点业务类型
(四)国内外大数据应用的发展
(五)大数据应用的挑战和问题
二、大数据应用有关的法律法规现状
(一)境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的立法
(二)中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的立法
(三)关于数据传输的立法
三、大数据应用中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数据利用中对数据的分类和处理
(二)数据的所有权及控制权
(三)政府部门的信息保护与公开机制
(四)大数据应用中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四、规范大数据应用业务发展法律建议
(一)完善企业自治制度
(二)增强信息主体数据控制权
(三)规制政府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和监管权
(四)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制
(五)明确负责数据规制的机构
(六)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机制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一)互联网金融的源起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类型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现状
(一)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情况
三、互联网金融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二)P2P网贷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三)众筹融资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四)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理财产品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四、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法律建议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
(二)加强行业监管立法
(三)建立P2P网贷行业准入制度及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
(四)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
(五)扩大证券的定义
(六)实行小额股权众筹豁免注册
(七)沿用私募股权众筹表述
(八)明确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标准
(九)适度放开保险属地监管的限制
(十)推进互联网保险条款的标准化建设
参考文献
第四章互联网+医疗
一、互联网+医疗业务发展情况及重点业务类型
(一)总体业务情况与发展特点
(二)重点业务类型
(三)当前面临问题与未来发展趋势
二、互联网+医疗业务法律法规现状
(一)国内现行互联网+医疗制度体系及其运行
(二)国外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法律问题分析及相关案例
(一)网上售药中的法律问题
(二)网上医疗中的法律问题
(三)智能可穿戴设备中的法律问题
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若干法律建议
(一)立法层面建议
(二)执法层面建议
(三)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相关企业应对策略
第五章互联网+交通
一、互联网+交通业务发展综述
(一)业务发展的背景
(二)业务发展的特点
(三)业务发展综述
(四)业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互联网+交通业务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国内外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二)结论
三、互联网+交通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网络专车业务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
(二)网络专车的市场开放问题引发立法者关注
(三)网络拼车业务存在制度障碍和行为风险
(四)交通运输行业的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存在法律风险
四、法律建议
(一)立法层面建议
(二)执法层面建议
(三)企业的应对策略
附件1:“专车第一案”的评述
附件2:滴滴打车商业模式介绍
第六章互联网+教育
一、互联网+教育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一)互联网+教育的概念
(二)互联网+教育的发展历程
二、互联网+教育的主要商业模式与发展方向
(一)互联网+教育的内容提供商
(二)互联网+教育的工具提供商
(三)互联网+教育的平台提供商
(四)互联网+教育发展趋势与问题分析
三、互联网教育法律风险及分析
(一)一般企业风险
(二)教育行业风险
(三)互联网教育行业特有风险
四、防范互联网教育行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参考文献
序言
序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订“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11个领域的行动任务,为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进行融合发展提出了方向目标,建立了政策保障。该意见出台预示“互联网+”必将成为我国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在国家行动计划的指引下,我国“互联网+”正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形态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推动经济形态的不断演变、创新,大大激活了经济社会实体的生命力,为产业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富有创造力的平台。
面对经济社会形态正在发生的剧变,在互联网领域,整个法治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理念、思路、举措却未能与时俱进:一是对于“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现行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没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在远程医疗领域,对于求诊端医疗机构与远程端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或者说涉及医疗纠纷时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界定。求诊端医疗机构与远程端医疗机构两者的关系到底是医学咨询关系,还是应当根据两者的协议来确定?国家理应从有利于维护患者利益并兼顾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做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发展具有阻碍作用,存在某些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例如,在专车领域,由于我国关于汽车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公司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服务。因此,滴滴、Uber 等平台只有通过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乘客签订“四方协议”的方式来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是现行法律政策不适应“互联网+”发展的特点,如服务的免费模式和亏损状态下的上市融资。四是面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政府在法律政策执行过程中感到茫然,出现了较明显的不适应,如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政府监管不力。显然,我们对上述这些问题重视不够,我们要高度重视对上述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法律是治国理政之重器,它不仅要解决现实生活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还要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特别是要有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产业转型的重要发展战略,迫切需要对“互联网+”发展中面临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究,既立足我国实践,又借鉴他山之石,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以此引领和推进我国产业转型、商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为了积极响应国务院提出的“互联网+”重点行动,主动探索业务结构调整转型,促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北京联通公司作为北京地区的主导运营商,目前正在积极、广泛地涉猎“互联网+”业务。为了探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问题,预防公司在此领域开展业务的法律风险,北京联通公司法律部顺势而为,及时启动了“‘互联网+’热点法律问题研究”项目。该研究项目不仅课题新颖,而且涉及领域众多,跨行业特征十分明显。在策划组织过程中,公司法律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内力与外力合作,不仅精心选择了公司内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家参与该项目研究,而且借助外部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和数据来源来强化该项目研究,很好地完成了研究工作。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互联网+”法治思维与法律热点问题探析》就是该项目的研究成果。该书涉及六大“互联网+”领域:电子商务、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交通和互联网+教育。在每一领域讨论四大块内容:业务发展情况及重点业务类型、法律法规状况、法律问题分析及相关案例、相关法律建议。可以肯定地说,这一研究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互联网+”发展中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开门搞研究,注意吸收借鉴外来先进经验,而且善于发现问题、筛选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其针对性、应用性、原创性、时代性都很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为了表达我对作者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的认同和支持,郑重其事地写下以上推荐的话,是为序。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
黄进
2016年8月25日于北京
文摘
版权页:
这是中国P2P行业催收第一案。P2P网贷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居间关系、担保关系、委托关系。在P2P网贷法律关系中,P2P平台的居间关系与传统的居间关系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1)信息审核义务不同。传统的居间人虽然也对借款人进行一定的审核,但由于借贷双方后期直接进行交流,最后的审核义务仍在出借人。而P2P网贷模式下,由于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对借款人的审核则完全依靠平台。(2)资金交付方式不同。传统的居间人并不参与资金的收取,由借贷双方实际交付;而P2P平台作为中介,要求出借人首先将资金汇入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中,然后再从该账户中将资金汇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中,实际上资金都是需要经过P2P平台的。(3)费用收取不同。传统的居间人仅接受一方委托,收取一方的报酬;而作为P2P平台,其同时向借贷双方收取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P2P平台居间作用下的借贷双方互不相识,在交易过程中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只能借助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以决定投资走向。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当严格核实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针对六大“互联网+”领域:电子商务、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交通和互联网+教育。
在每一领域讨论四大块内容:业务发展情况及重点业务类型、法律法规状况、法律问题分析及相关案例、相关法律建议。
目录
第一章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一)业务概述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基本情况
(三)国外业务的发展现状
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现状
(一)国内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二)国外法律制度体系
三、法律问题分析及相关案例
(一)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二)关于平台责任的法律问题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
(四)跨境电商法律问题
四、法律建议
(一)立法层面建议
(二)执法层面建议
(三)企业的应对策略
第二章互联网+大数据
一、大数据应用的发展综述
(一)大数据应用的发展背景
(二)大数据应用的特点及分类
(三)大数据应用的重点业务类型
(四)国内外大数据应用的发展
(五)大数据应用的挑战和问题
二、大数据应用有关的法律法规现状
(一)境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的立法
(二)中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的立法
(三)关于数据传输的立法
三、大数据应用中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数据利用中对数据的分类和处理
(二)数据的所有权及控制权
(三)政府部门的信息保护与公开机制
(四)大数据应用中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四、规范大数据应用业务发展法律建议
(一)完善企业自治制度
(二)增强信息主体数据控制权
(三)规制政府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和监管权
(四)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制
(五)明确负责数据规制的机构
(六)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机制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一)互联网金融的源起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类型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现状
(一)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情况
三、互联网金融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二)P2P网贷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三)众筹融资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四)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理财产品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四、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法律建议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
(二)加强行业监管立法
(三)建立P2P网贷行业准入制度及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
(四)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
(五)扩大证券的定义
(六)实行小额股权众筹豁免注册
(七)沿用私募股权众筹表述
(八)明确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标准
(九)适度放开保险属地监管的限制
(十)推进互联网保险条款的标准化建设
参考文献
第四章互联网+医疗
一、互联网+医疗业务发展情况及重点业务类型
(一)总体业务情况与发展特点
(二)重点业务类型
(三)当前面临问题与未来发展趋势
二、互联网+医疗业务法律法规现状
(一)国内现行互联网+医疗制度体系及其运行
(二)国外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法律问题分析及相关案例
(一)网上售药中的法律问题
(二)网上医疗中的法律问题
(三)智能可穿戴设备中的法律问题
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若干法律建议
(一)立法层面建议
(二)执法层面建议
(三)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相关企业应对策略
第五章互联网+交通
一、互联网+交通业务发展综述
(一)业务发展的背景
(二)业务发展的特点
(三)业务发展综述
(四)业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互联网+交通业务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国内外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二)结论
三、互联网+交通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网络专车业务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
(二)网络专车的市场开放问题引发立法者关注
(三)网络拼车业务存在制度障碍和行为风险
(四)交通运输行业的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存在法律风险
四、法律建议
(一)立法层面建议
(二)执法层面建议
(三)企业的应对策略
附件1:“专车第一案”的评述
附件2:滴滴打车商业模式介绍
第六章互联网+教育
一、互联网+教育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一)互联网+教育的概念
(二)互联网+教育的发展历程
二、互联网+教育的主要商业模式与发展方向
(一)互联网+教育的内容提供商
(二)互联网+教育的工具提供商
(三)互联网+教育的平台提供商
(四)互联网+教育发展趋势与问题分析
三、互联网教育法律风险及分析
(一)一般企业风险
(二)教育行业风险
(三)互联网教育行业特有风险
四、防范互联网教育行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参考文献
序言
序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订“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11个领域的行动任务,为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进行融合发展提出了方向目标,建立了政策保障。该意见出台预示“互联网+”必将成为我国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在国家行动计划的指引下,我国“互联网+”正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形态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推动经济形态的不断演变、创新,大大激活了经济社会实体的生命力,为产业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富有创造力的平台。
面对经济社会形态正在发生的剧变,在互联网领域,整个法治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理念、思路、举措却未能与时俱进:一是对于“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现行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没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在远程医疗领域,对于求诊端医疗机构与远程端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或者说涉及医疗纠纷时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界定。求诊端医疗机构与远程端医疗机构两者的关系到底是医学咨询关系,还是应当根据两者的协议来确定?国家理应从有利于维护患者利益并兼顾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做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发展具有阻碍作用,存在某些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例如,在专车领域,由于我国关于汽车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公司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服务。因此,滴滴、Uber 等平台只有通过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乘客签订“四方协议”的方式来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是现行法律政策不适应“互联网+”发展的特点,如服务的免费模式和亏损状态下的上市融资。四是面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政府在法律政策执行过程中感到茫然,出现了较明显的不适应,如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政府监管不力。显然,我们对上述这些问题重视不够,我们要高度重视对上述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法律是治国理政之重器,它不仅要解决现实生活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还要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特别是要有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产业转型的重要发展战略,迫切需要对“互联网+”发展中面临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究,既立足我国实践,又借鉴他山之石,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以此引领和推进我国产业转型、商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为了积极响应国务院提出的“互联网+”重点行动,主动探索业务结构调整转型,促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北京联通公司作为北京地区的主导运营商,目前正在积极、广泛地涉猎“互联网+”业务。为了探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问题,预防公司在此领域开展业务的法律风险,北京联通公司法律部顺势而为,及时启动了“‘互联网+’热点法律问题研究”项目。该研究项目不仅课题新颖,而且涉及领域众多,跨行业特征十分明显。在策划组织过程中,公司法律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内力与外力合作,不仅精心选择了公司内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家参与该项目研究,而且借助外部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和数据来源来强化该项目研究,很好地完成了研究工作。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互联网+”法治思维与法律热点问题探析》就是该项目的研究成果。该书涉及六大“互联网+”领域:电子商务、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交通和互联网+教育。在每一领域讨论四大块内容:业务发展情况及重点业务类型、法律法规状况、法律问题分析及相关案例、相关法律建议。可以肯定地说,这一研究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互联网+”发展中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开门搞研究,注意吸收借鉴外来先进经验,而且善于发现问题、筛选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其针对性、应用性、原创性、时代性都很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为了表达我对作者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的认同和支持,郑重其事地写下以上推荐的话,是为序。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
黄进
2016年8月25日于北京
文摘
版权页:
这是中国P2P行业催收第一案。P2P网贷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居间关系、担保关系、委托关系。在P2P网贷法律关系中,P2P平台的居间关系与传统的居间关系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1)信息审核义务不同。传统的居间人虽然也对借款人进行一定的审核,但由于借贷双方后期直接进行交流,最后的审核义务仍在出借人。而P2P网贷模式下,由于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对借款人的审核则完全依靠平台。(2)资金交付方式不同。传统的居间人并不参与资金的收取,由借贷双方实际交付;而P2P平台作为中介,要求出借人首先将资金汇入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中,然后再从该账户中将资金汇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中,实际上资金都是需要经过P2P平台的。(3)费用收取不同。传统的居间人仅接受一方委托,收取一方的报酬;而作为P2P平台,其同时向借贷双方收取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P2P平台居间作用下的借贷双方互不相识,在交易过程中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只能借助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以决定投资走向。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当严格核实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ISBN | 9787519701239,7519701239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 郭建利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