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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研究: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为对象》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谭世贵,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海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南京理工大学)。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出版著作、全国统编教材等23部,发表学术论文110多篇。如《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成果)、《廉政学》《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等。
目录
第一章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互动的理论阐释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范围
二、法律职业的构成
三、法律职业互动的概念与类型
四、法律职业互动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二章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互动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法律职业的历史演变
二、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实践发展
第三章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考察与启示
一、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考察
二、对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评述
三、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立法与实践的背景解析
四、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几点启示
第四章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现状考察
二、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个案研究
三、我国法律职业互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第五章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防治司法腐败的需要
三、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四、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五、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
六、促进法律职业均衡发展的需要
七、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
第六章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四、法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五、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初步实践及经验
六、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有益经验
第七章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制度构建
一、法律职业互动的人员范围(主体)
二、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制度框架
三、法律职业良性互动应当关注的几项工作
四、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保障与配套措施
第八章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多维度考察
一、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
二、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规范解读
三、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探索
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发展与完善
第九章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多维度考察
一、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
二、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规范解读
三、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评述
四、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发展与完善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但现实是,不仅优秀律师或普通律师不愿也很难流向法院、检察院,使法院、检察院选拔人才时招不到具有司法经验的优秀或者合格的人才,甚至在招用没有司法经验的法学院毕业生时,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愿意去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在西部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即使招用了合格的法学院毕业生,但在经过四五年培养,这些法学院毕业生逐渐具备了司法办案的能力时,其中又会出现不少法官、检察官像上文提到的一样“下海”做律师或转入其他职业。据某网络法律论坛对参加司法考试的对象的一项调查显示,参与调查者选择法院、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占36.84%,选择律师职业的占63.16%。可见,多种渠道获得的信息显示,我国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流动主要是法官、检察官流向律师。“如果说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职业间有流动的话,那么更多的是检察官和法官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下海做律师,而律师向检察官和法官职业的流动则很少。”
尽管上述有限的统计或调查数据不是我国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职业群体之间流动的完整反映,但在我们看来,这种流动表现出来的司法官职业流向律师职业的整体特点及普遍性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存在着职业流动,但这种流动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的流动。尽管存在着律师经选拔后担任司法官的现象,但数量非常有限,只具有象征意义。
(二)“学而优则仕”与“仕学”互兼
尽管法官、检察官都带着一个“官”字,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官、检察官已经不是中国传统仕途意义上的官员或官职,但中国自古就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中国文人的从政之路就是从学而起,学优是通向仕途的“敲门砖”。即使已经进入21世纪,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中国的法官、检察官不仅在字面上与中国传统上的官员搭边,而且,直至今日,中国司法制度中确实呈现着官僚色彩,中国的法官、检察官也确实是官;法官、检察官不仅分有等级,还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现实中,无论是法官之间还是检察官之间,都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实实在在的领导关系,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的法官、检察官并不完全一致。
《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研究: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为对象》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谭世贵,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海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南京理工大学)。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出版著作、全国统编教材等23部,发表学术论文110多篇。如《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成果)、《廉政学》《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等。
目录
第一章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互动的理论阐释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范围
二、法律职业的构成
三、法律职业互动的概念与类型
四、法律职业互动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二章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互动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法律职业的历史演变
二、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实践发展
第三章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考察与启示
一、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考察
二、对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评述
三、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立法与实践的背景解析
四、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几点启示
第四章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现状考察
二、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个案研究
三、我国法律职业互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第五章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防治司法腐败的需要
三、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四、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五、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
六、促进法律职业均衡发展的需要
七、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
第六章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四、法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五、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初步实践及经验
六、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有益经验
第七章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制度构建
一、法律职业互动的人员范围(主体)
二、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制度框架
三、法律职业良性互动应当关注的几项工作
四、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保障与配套措施
第八章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多维度考察
一、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
二、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规范解读
三、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探索
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发展与完善
第九章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多维度考察
一、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
二、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规范解读
三、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评述
四、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发展与完善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但现实是,不仅优秀律师或普通律师不愿也很难流向法院、检察院,使法院、检察院选拔人才时招不到具有司法经验的优秀或者合格的人才,甚至在招用没有司法经验的法学院毕业生时,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愿意去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在西部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即使招用了合格的法学院毕业生,但在经过四五年培养,这些法学院毕业生逐渐具备了司法办案的能力时,其中又会出现不少法官、检察官像上文提到的一样“下海”做律师或转入其他职业。据某网络法律论坛对参加司法考试的对象的一项调查显示,参与调查者选择法院、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占36.84%,选择律师职业的占63.16%。可见,多种渠道获得的信息显示,我国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流动主要是法官、检察官流向律师。“如果说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职业间有流动的话,那么更多的是检察官和法官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下海做律师,而律师向检察官和法官职业的流动则很少。”
尽管上述有限的统计或调查数据不是我国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职业群体之间流动的完整反映,但在我们看来,这种流动表现出来的司法官职业流向律师职业的整体特点及普遍性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存在着职业流动,但这种流动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的流动。尽管存在着律师经选拔后担任司法官的现象,但数量非常有限,只具有象征意义。
(二)“学而优则仕”与“仕学”互兼
尽管法官、检察官都带着一个“官”字,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官、检察官已经不是中国传统仕途意义上的官员或官职,但中国自古就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中国文人的从政之路就是从学而起,学优是通向仕途的“敲门砖”。即使已经进入21世纪,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中国的法官、检察官不仅在字面上与中国传统上的官员搭边,而且,直至今日,中国司法制度中确实呈现着官僚色彩,中国的法官、检察官也确实是官;法官、检察官不仅分有等级,还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现实中,无论是法官之间还是检察官之间,都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实实在在的领导关系,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的法官、检察官并不完全一致。
| ISBN | |
|---|---|
| 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谭世贵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