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 7561563698,978756156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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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3616878 类别: 图书 法律 诉讼法 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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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齐树洁,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人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39487部队退役,同年7月参加高考。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政治大学、菲律宾雅典耀(Ate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弗莱堡(Freiburg)大学、巴黎第二大学、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

目录

绪论
一、台湾地区民事司法体系简况
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的体例和特点
三、“台湾民诉法”的改革与发展
四、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第一章 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
一、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演变
二、民事诉讼的传统理论
三、民事诉讼的新理论
四、新理论对“台湾民诉法”的影响
第二章 管辖制度
一、概述
二、职务管辖
三、土地管辖
四、专属管辖
五、指定管辖
六、合意管辖
七、移送管辖
第三章 当事人制度
一、概述
二、共同诉讼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五、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第四章 证据制度
一、概述
二、举证责任
三、证人
四、鉴定
五、书证
六、勘验
七、当事人讯问
八、证据保全
第五章 通常诉讼程序
一、诉讼程序的开始
二、言词辩论之准备
三、言词辩论
四、诉讼程序之停止
五、诉讼程序之终结
第六章 简易诉讼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一、简易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
三、简要的评论
第七章 上诉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
二、第三审程序
三、附带上诉程序
四、抗告程序
第八章 再审程序
一、概述
二、再审事由
三、再审之诉的提起要件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再审判决的效力
六、准再审
第九章 调解制度
一、概述
二、诉讼调解制度
三、乡镇市调解制度
四、简要的评论
第十章 特殊程序
一、保全程序
二、督促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一章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一、程序理念与理论基础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要件
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要件
四、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裁判及其法律效力
五、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其他救济程序的关系
六、借鉴与展望
第十二章 家事事件程序
一、家事事件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家事事件程序的基本理念
三、家事事件程序的参与主体
四、家事事件的处理程序
五、家事事件程序的其他规定
六、总结与展望
第十三章 智慧财产案件审判程序
一、概述
二、智慧财产法院的构造
三、智慧财产民事诉讼程序
四、智慧财产刑事、行政诉讼程序
五、启示与借鉴
第十四章 非讼事件程序
一、概述
二、非讼事件的管辖
三、非讼事件的程序主体
四、非讼事件的主要程序
五、非讼事件的主要类型
第十五章 强制执行制度
一、概述
二、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主体
四、强制执行的客体
五、强制执行的程序
六、关于金钱请求权的执行
七、关于非金钱请求权的执行
八、对瑕疵执行行为的救济
第十六章 公证制度
一、公证人
二、公证书之作出
三、文书之认证
四、启示与借鉴
第十七章 仲裁制度
一、概述
二、仲裁协议
三、仲裁庭
四、仲裁程序
五、仲裁判断的执行与撤销
第十八章 破产制度
一、概述
二、破产的条件与管辖
三、破产之和解
四、破产之宣告
五、破产财团
六、破产债权
七、破产程序的终结

文摘

版权页:

(三)听审请求权对修法的影响
听审请求权体现于诸多修法条文。如有关知悉权的规定体现于送达规定、将诉讼系属事项通知诉讼标的移转之第三人、诉之言词撤回以笔录送达、准备书状缮本通知被告等;有关陈述权规定体现于追加当事人赋予陈述意见机会、法官阐明权之完全行使、法官阐明义务之扩充、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证明妨碍致不利认定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命当事人退庭之讯问、当事人对违背文书提出义务的后果可辩论;有关法院审酌义务的规定体现为法院心证之理由应记载于判决中。
(四)程序选择权论对修法的影响
该理论运用于许多条文中,如合意管辖、审判权争议时合意由普通法院审判、合意不公开审判以保护隐私、争点简化协议、合意选定鉴定人等;又如承认证据契约、证据保全程序中的协议(包括诉讼前阶段的争点协议、诉讼标的协议、协议执行力的赋予)的效力;以及明文规定了当事人有以下选择权,如声请酌定和解方案、起诉前可合意调解、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合意适用小额程序、合意飞跃上诉等等。
此外应当说明的是,台湾地区于2003年制定了“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合意选定法官。当事人以合意方式选定其信赖的法官,其功能在于减少上诉与增强对司法的信赖。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法理基础即为程序选择权。不过,由于该条例欠缺相关制度的配合,产生法定法官原则之背反的争议,且可能造成一地多制之法不安定性,因而施行不过数年即被废止。废止的根本原因,在于论者执着于学术理想而将程序选择权过于美化,对实施时可能发生的困难缺乏清醒的认识,以至于与现实脱节。其实程序选择权提;“之时便被学界批评过于理想。据参与制定的范光群先生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正委员会在讨论是否设立合意选定法官制度时,作为法官代表的委员就表示反对,只是因为得到民间的专家委员的支持而以“试行”方式实施。
ISBN7561563698,9787561563694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齐树洁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