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司法理论与实务纵览:海事海商案例精选》 贺荣 9787519702465,751970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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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3620870 类别: 图书 法律 诉讼法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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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司法理论与实务纵览:海事海商案例精选》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贺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著有社会科学系列大辞典之《法学大辞典》中犯罪学、民商法学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判研究》,主编《办理各类案件证据问题研究》、《审判前沿》等,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第一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诉哈池曼海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王淑梅
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诉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胡方
阿尔阿拉巴承包公司诉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杜以星辜恩臻
上海宝致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亚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李立菲
亚柏莱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烨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李彤赵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平阳丹柯
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卢克起亚船务有限公司(Lucretia ShippingSA)、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黄思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深圳市中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倪学伟李立菲翟新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平阳丹柯
第二篇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深圳珠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隆戈尔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平阳丹柯
大连大山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高质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信鑫
佛山市菲图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杨雅潇
第三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福州吉丰船务有限公司诉大护商船株式会社(DAE HO SHIPPING CO.,LTD.)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张波
德显股份公司诉唐山海港茂韵海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第三人莫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黄思奇
青岛佐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港口仓储货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杨玲裴大明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等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倪学伟付俊洋
第四篇其他纠纷
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余晓汉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马玲
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与荣晋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确权诉讼案陈延忠王岩
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案林强朱小菁
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上海统宝船务有限公司、广州打捞局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欧海燕
帕尼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徐春龙
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与“MYKONOS”(米科诺斯)轮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申请扣押船舶案王名胜
鹏博燃油私人有限公司(Bunkeers Marine PteLtd.)申请诉前扣押“纳西克狮”(NASICO LION)轮案周诚敏

序言

总序
“一带一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把握时代大势,回应实践要求,落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开创了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新模式,对新形势下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人民法院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一带一路”相关案件明确了指导原则和规范指引。与此同时,为加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与保障的理论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下辖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海洋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等11家研究基地,4家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
一年多以来,各研究基地立足中国国情和司法规律,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开展法学理论研究,积极借鉴域外理论和实践经验,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在研判前沿司法问题、辅助国家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为及时总结“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司法经验,更好发挥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服务保障作用,“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特编撰了《“一带一路”司法理论与实务纵览》丛书。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必须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为深入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一带一路”司法理论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推出本丛书,藉此带动法学界、法律界对“一带一路”法治研究走向纵深。
本丛书以“一带一路”建设实践中的司法需求为导向,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尤其注重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典型案例的审判经验总结,以实践为基础,推进理论上的丰富和创新,进而指导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丛书还突出了战略高度和全局视野,总结了外国法查明成果以及对司法实践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重要总结,也是向国际展示中国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的重要途径。
随着研究的深入,“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将进一步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前沿问题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研究,提出更为专业化、建设性的建议,推出对实践有重要指导作用、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更多分册,真正使该丛书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的工具书,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理论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16年12月16日

文摘

版权页: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是一宗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中远公司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承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收货人并通过提单转让合法持有提单,有权向承运人中远公司索赔提单项下的货物损失。涉案货物被运抵承包公司项目处后,经马修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确认有11个电缆卷的外层电缆发生不同程度损坏,并认为损坏是从船舶卸下过程中由叉车造成的。虽然马修公司在货物项目地的检验时间与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但本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就经过联合检验,并发现外包装损坏,只是需要待货物被运抵项目地拆开包装检验,致使当时无法确定包装内的货物是否发生损坏。现马修公司在货物运抵承包公司项目地拆开包装后经过检验确定了货物损坏数量和具体情况,在中远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货物在承包公司从目的港提走后发生过二次损坏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货物损坏发生在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卸船过程中,即货物损坏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中远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发生在其承运责任期间内的本案货物损坏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因此中远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本案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ISBN9787519702465,751970246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贺荣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