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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由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刘渝峡,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教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刑事司法。近年来发表论文5篇。主持研究的课题有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构建研究”、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作为主研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个;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曾获得第二届及第三届重庆市发展研究奖三等奖。
目录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征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基本要素
三、社区矫正的特征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功能
一、权力制约
二、提高效率
三、秩序生成功能
四、民主参与功能
第三节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二、犯罪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三、刑罚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四、刑事政策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五、心理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六、伦理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七、经济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第四节 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一、中国社区矫正立法状况
二、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建设
第五节 社区矫正的利弊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
二、社区矫正的不足
第二章 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
一、社区矫正的萌芽期
二、社区矫正的高速发展期
三、社区矫正发展的调整期
四、对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历史发展进程的总结
第二节 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
一、分散存在阶段
二、地方探索阶段
三、全国试点阶段
四、全国试行阶段
五、法律确认阶段
第三章 社区矫正机构
第一节 社区矫正管理机关
一、试点工作之前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
二、试点工作以来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
三、关于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分析
四、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设置
第二节 社区矫正相关机关及其职能
一、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
二、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
三、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
四、其他相关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
第三节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一、司法所
二、中途之家
三、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四、其他民间非营利帮教组织
第四章 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
第一节 分类管理概述
一、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名称
二、分类管理及其必要性
第二节 管制犯管理
一、管制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管制交接程序
三、管制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管制执行的终止
第三节 缓刑犯管理
一、缓刑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缓刑犯管理程序
三、缓刑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缓刑执行的终止
第四节 假释犯管理
一、假释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假释管理程序
三、假释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假释执行的终止
第五节 暂予监外执行犯管理
一、暂予监外执行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暂予监外执行管理程序
三、暂予监外执行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六节 剥夺政治权利犯管理
一、剥夺政治权利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剥夺政治权利管理程序
三、剥夺政治权利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终止
第五章 特别类型人员社区矫正
第一节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
一、概 述
二、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
三、禁止令的适用与执行
第二节 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
一、概 述
二、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
三、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前提
四、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
第一节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成因
一、社会网络概述
二、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成因
第二节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镜像
一、暴力性、财产型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
二、经济类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
三、其他类型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
四、不同犯罪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的比较
第三节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的后果及反社会排斥
一、反社会排斥研究概况
二、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的后果
三、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反社会排斥的主要措施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对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方面,并不是在每个行政区划都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的范围并不完全对应,一般在州矫正局以下直接设置垂直领导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如社区矫正司法办公室、中途之家、社区守法督导大队办公室等。受此启发,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多层次”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学者主张除了司法部和省(区、市)一级外,在市(地、州)和县(市、区)级司法局不应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而只设社区矫正的实体工作机构,认为这种管理体制不仅管理中间环节少,可以大大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机构,减少行政经费开支,而且有利于加强刑事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有利于解决人户分离情况下矫正对象的跟踪管理与教育问题,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运转。有的学者支持在我国县级司法局不必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而直接设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但认为在市一级的司法局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是负责该地区社区矫正相关资料、数据的整理、分析、上报和传达省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指示、命令。针对在市一级司法局设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机构和行政费用,不利于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工作指导的异议,该观点指出:如果南省一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直辖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势必带来巨大的工作任务。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这样地域跨度极大的地方,这种直接管理是不现实的,省级机构不可能全面了解每个地方的特殊情况,这就有可能导致指导工作发生偏差。而在市一级设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则可以有效降低省级机关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避免行政机构的膨胀和行政费用的增加。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由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刘渝峡,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教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刑事司法。近年来发表论文5篇。主持研究的课题有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构建研究”、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作为主研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个;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曾获得第二届及第三届重庆市发展研究奖三等奖。
目录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征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基本要素
三、社区矫正的特征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功能
一、权力制约
二、提高效率
三、秩序生成功能
四、民主参与功能
第三节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二、犯罪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三、刑罚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四、刑事政策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五、心理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六、伦理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七、经济学角度的社区矫正
第四节 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一、中国社区矫正立法状况
二、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建设
第五节 社区矫正的利弊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
二、社区矫正的不足
第二章 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
一、社区矫正的萌芽期
二、社区矫正的高速发展期
三、社区矫正发展的调整期
四、对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历史发展进程的总结
第二节 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
一、分散存在阶段
二、地方探索阶段
三、全国试点阶段
四、全国试行阶段
五、法律确认阶段
第三章 社区矫正机构
第一节 社区矫正管理机关
一、试点工作之前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
二、试点工作以来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
三、关于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分析
四、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设置
第二节 社区矫正相关机关及其职能
一、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
二、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
三、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
四、其他相关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
第三节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一、司法所
二、中途之家
三、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四、其他民间非营利帮教组织
第四章 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
第一节 分类管理概述
一、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名称
二、分类管理及其必要性
第二节 管制犯管理
一、管制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管制交接程序
三、管制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管制执行的终止
第三节 缓刑犯管理
一、缓刑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缓刑犯管理程序
三、缓刑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缓刑执行的终止
第四节 假释犯管理
一、假释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假释管理程序
三、假释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假释执行的终止
第五节 暂予监外执行犯管理
一、暂予监外执行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暂予监外执行管理程序
三、暂予监外执行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六节 剥夺政治权利犯管理
一、剥夺政治权利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剥夺政治权利管理程序
三、剥夺政治权利犯服刑义务
四、违反服刑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终止
第五章 特别类型人员社区矫正
第一节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
一、概 述
二、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
三、禁止令的适用与执行
第二节 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
一、概 述
二、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
三、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前提
四、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
第一节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成因
一、社会网络概述
二、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成因
第二节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镜像
一、暴力性、财产型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
二、经济类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
三、其他类型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
四、不同犯罪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排斥的比较
第三节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的后果及反社会排斥
一、反社会排斥研究概况
二、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的后果
三、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反社会排斥的主要措施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对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方面,并不是在每个行政区划都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的范围并不完全对应,一般在州矫正局以下直接设置垂直领导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如社区矫正司法办公室、中途之家、社区守法督导大队办公室等。受此启发,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多层次”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学者主张除了司法部和省(区、市)一级外,在市(地、州)和县(市、区)级司法局不应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而只设社区矫正的实体工作机构,认为这种管理体制不仅管理中间环节少,可以大大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机构,减少行政经费开支,而且有利于加强刑事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有利于解决人户分离情况下矫正对象的跟踪管理与教育问题,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运转。有的学者支持在我国县级司法局不必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而直接设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但认为在市一级的司法局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是负责该地区社区矫正相关资料、数据的整理、分析、上报和传达省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指示、命令。针对在市一级司法局设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机构和行政费用,不利于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工作指导的异议,该观点指出:如果南省一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直辖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势必带来巨大的工作任务。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这样地域跨度极大的地方,这种直接管理是不现实的,省级机构不可能全面了解每个地方的特殊情况,这就有可能导致指导工作发生偏差。而在市一级设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则可以有效降低省级机关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避免行政机构的膨胀和行政费用的增加。
| ISBN | |
|---|---|
| 出版社 | 西南交大出版社 |
| 作者 | 刘渝峡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