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制度研究 9787565328008

配送至
$ $ USD 美元

商品编号: 3625876 类别: 图书 法律 诉讼法 诉讼法学
编辑推荐

《污点证人制度研究:以美国为蓝本兼及中国污点证人制度构建》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徐磊,1986年生,河北衡水人,2004年至2008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和经济学学士学位。2009年至2015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同时为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现任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曾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参与项目多项。

目录

绪论
第一节污点证人的概念
一、既有污点证人概念:界说与评析
二、污点证人概念之界定
三、污点证人制度与相关制度之辨析
第二节污点证人制度的法律意义
第一章证人豁免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挑战
第一节证人豁免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证人豁免制度的早期图景
二、证人豁免制度的发展时期
三、证人豁免制度的巩固时期
第二节证人豁免制度的现状
一、交易性豁免制度
二、使用豁免制度
三、证人豁免制度的理论阐释
第三节证人豁免制度在美国司法实践中
所面临的挑战
一、控方证人豁免
二、辩方证人豁免
第二章证人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证人豁免制度的哲学基础:实用主义
第二节证人豁免制度的结构性基础:对抗制
一、证人豁免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对抗制背景
二、证人豁免制度的对抗制内容
第三节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以及利益衡量
一、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二、刑事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方式
三、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四、利益衡量:作为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
五、利益衡量结果的程序性控制
第三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与证人豁免制度
第一节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历史必然产物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关键概念之厘定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从美国宪法规定到司法实践的理论诠释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对证人豁免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第二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基本内涵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主体
二、“强迫”的含义
三、自证其罪
四、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后果
第三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行使与放弃对证人豁免制度的影响
一、侦查人员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侦查人员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三、大陪审团程序
四、审判程序
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放弃
第四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功能在证人豁免制度中之呈现
一、维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之均衡与公允
二、准确发现案件真相
三、防止刑讯
四、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我国污点证人作证之现状分析
第一节我国污点证人作证现象之事实分析
一、贿赂犯罪案件中污点证人作证之现象分析
二、其他犯罪案件中污点证人作证之现象分析
第二节我国污点证人作证现象之原因分析
一、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二、有组织犯罪等严重共同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第三节我国污点证人作证面对的问题与机遇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面临的实践障碍
三、无法给予污点证人以等效保障的另案处理制度和酌定不起诉制度
四、污点证人作证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第五章污点证人制度之理论质疑及其回应
第一节污点证人制度与刑法平等原则
一、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刑法平等原则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
三、污点证人与其他被追诉人的分立
第二节污点证人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二、污点证人制度与证明责任分配
三、污点证人制度与证明标准
四、污点证人制度与存疑案件的处理
第三节污点证人制度与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概述
二、污点证人制度与证据裁判原则
第四节污点证人制度与认识论
一、认识论概览
二、污点证人制度与认识论
第六章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我国构建污点证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犯罪率接连攀升与犯罪形态不断变化
二、破案率低位徘徊与公安司法机关面临巨大挑战
三、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污点证人作证现象的经验
四、我国所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
第二节我国构建污点证人制度的现有基础
一、刑法上的现有基础
二、刑事诉讼法上的现有基础
第三节中国污点证人制度之构建
一、刑事追诉理念的转变
二、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模式选择
三、污点证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四、污点证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行
参考文献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赌博型受贿)。最后,对于罪量而言,受贿数额日渐巨大。例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铁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万余元;原山东省副省长黄胜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万余元;此外,还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案、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刘家坤案等。受贿数额令人惊心,而受贿案件更使人警醒。
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者为了避免承担被定罪量刑的法律后果,不仅订立防守同盟,而且采取非常隐蔽的犯罪手段,有时甚至以“合法形式”掩盖受贿犯罪事实。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下列变相受贿形式: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等。此外,受贿者和行贿者为了防止追诉机关查明贿赂犯罪案件事实,往往会毁灭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转移赃物等。这意味着,贿赂犯罪构成要件除罪体中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罪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以外,办案人员对于贿赂犯罪中贿赂行为和罪责的查明难度也明显加剧。
ISBN9787565328008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磊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