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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合意诱导机制研究》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唐力,四川富顺人,1964年1月生于辽宁省大连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民事执行法学。出版专著、教材多部。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教育部、司法部、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等课题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
目录
绪论:问题与方法
一、问题缘起
二、选题价值
三、研究进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我国诉讼调解的历史变迁与实践考察
一、调解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调解初创”期:1931~1949年
(二)“调解为主”期:1949~1982年
(三)“着重调解”期:1982~1991年
(四)“自愿合法调解”期:1991~2003年
(五)“调解复苏”期:2003~2012年
(六)“调解重构”期:2012年至今
二、诉讼调解的实践考察
(一)诉讼调解制度的实施状况
(二)诉讼调解制度的评估分析
第二章诉讼调解合意生成的法理基础
一、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分析
(一)协商性司法理论的兴起
(二)互利的正义:协商性司法的正当性基础
(三)对话与妥协:协商性司法的基本运作机理
(四)程序性:协商性司法的制度框架
二、诉讼与调解之法理及程序构造
(一)“合意”与“强制”:解决纠纷的不同构造
(二)审判模式中合意生成的契机
(三)我国诉讼调解中合意生成的制度悖论
(四)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三、诉讼调解合意诱导机制的理论模型
(一)调解合意生成的法理
(二)我国诉讼调解的实践检视
(三)我国诉讼调解合意生成之程序保障
第三章调审程序分立及其程序结构
一、调解作为审判权运行方式的必要性
(一)调解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现代司法应当为民众提供更为便利的司法服务
(三)我国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分立设置
(一)调解先行的程序关系
(二)调解失败后的程序转换
三、调审分离后的审判程序
(一)基本原则体系
(二)对审的程序结构
(三)构建安定、可预测的诉讼程序
(四)完善的判决结果归责体系
四、调审分离后的调解程序
(一)裁量适用调解
(二)调解程序的结构
(三)程序的经过不具有拘束力和“扩张性”
(四)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调解的方式
(六)调解合意的生成方式
第四章审判程序对调解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审判程序预测功能对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我国审判程序检视
(二)审判程序改革与合意生成机制的构建
二、案例指导制度对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案例为当事人提供了协商的参考依据
(二)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修正当事人的诉讼预期
(三)案例能够更容易促成当事人合意的形成
第五章费用及时间成本对调解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费用成本对调解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诉讼费用制度一般分析
(二)我国诉讼费用政策的文本分析
(三)诉讼费用促成调解合意的正向激励机制
(四)诉讼费用制裁对合意形成的引导
二、时间成本对调解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时间成本的一般分析
(二)构建多轨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需求
第六章法院附设调解机制
一、法院附设调解的实践与模式选择
(一)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兴起的现实基础
(二)对法院附设诉前调解两种实践模式的分析
(三)两种调解机制的性质与模式选择
(四)司法性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制设立的构想
二、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及其运作
(一)什么是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
(二)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为什么兴起
(三)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机制的效果评估
(四)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实践存在的不足
(五)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三、非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一)对非讼调解协议相关司法解释的评价
(二)司法确认程序性质的认识
(三)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问题
(四)关于司法确认的救济问题
(五)司法确认程序与调解协议争议诉讼程序之关系
(六)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建议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设立调解保密原则还有一项重要的理由,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调解环境,以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合意的形成。调解是一个讨论、协商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理解和相互谅解的过程,双方必须以真诚的心态参与调解。在调解保密原则要求下,无关人员不能参与调解过程,这将会使当事人放松心情、坦诚相待。至于在纠纷中谁的过错、谁的责任,往往会在良好的调解氛围中淡化、模糊和消解,双方集中精力探讨“今后”的关系。保密将创造良好的心情和调解氛围,公开则会激发双方的争斗,调解需要保密原则来维系。
调解保密原则能够确保当事人接受司法救济的权利不被调解程序所侵蚀,追求司法公正。如前所述,为达成调解合意,当事人通常会对一些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也可能会放弃一些利益诉求,如果允许在调解失败后而进行的审判程序中,将调解中的上述信息或者当事人的行为带入到审判程序,很显然会导致调解程序“预决”的效果,严重损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利益,有调解程序替代诉讼程序之虞。调解保密原则,能够从制度上隔绝调解程序的信息向诉讼程序的“传递”,以确保司法的纯洁性。
《诉讼调解合意诱导机制研究》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唐力,四川富顺人,1964年1月生于辽宁省大连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民事执行法学。出版专著、教材多部。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教育部、司法部、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等课题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
目录
绪论:问题与方法
一、问题缘起
二、选题价值
三、研究进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我国诉讼调解的历史变迁与实践考察
一、调解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调解初创”期:1931~1949年
(二)“调解为主”期:1949~1982年
(三)“着重调解”期:1982~1991年
(四)“自愿合法调解”期:1991~2003年
(五)“调解复苏”期:2003~2012年
(六)“调解重构”期:2012年至今
二、诉讼调解的实践考察
(一)诉讼调解制度的实施状况
(二)诉讼调解制度的评估分析
第二章诉讼调解合意生成的法理基础
一、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分析
(一)协商性司法理论的兴起
(二)互利的正义:协商性司法的正当性基础
(三)对话与妥协:协商性司法的基本运作机理
(四)程序性:协商性司法的制度框架
二、诉讼与调解之法理及程序构造
(一)“合意”与“强制”:解决纠纷的不同构造
(二)审判模式中合意生成的契机
(三)我国诉讼调解中合意生成的制度悖论
(四)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三、诉讼调解合意诱导机制的理论模型
(一)调解合意生成的法理
(二)我国诉讼调解的实践检视
(三)我国诉讼调解合意生成之程序保障
第三章调审程序分立及其程序结构
一、调解作为审判权运行方式的必要性
(一)调解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现代司法应当为民众提供更为便利的司法服务
(三)我国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分立设置
(一)调解先行的程序关系
(二)调解失败后的程序转换
三、调审分离后的审判程序
(一)基本原则体系
(二)对审的程序结构
(三)构建安定、可预测的诉讼程序
(四)完善的判决结果归责体系
四、调审分离后的调解程序
(一)裁量适用调解
(二)调解程序的结构
(三)程序的经过不具有拘束力和“扩张性”
(四)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调解的方式
(六)调解合意的生成方式
第四章审判程序对调解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审判程序预测功能对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我国审判程序检视
(二)审判程序改革与合意生成机制的构建
二、案例指导制度对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案例为当事人提供了协商的参考依据
(二)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修正当事人的诉讼预期
(三)案例能够更容易促成当事人合意的形成
第五章费用及时间成本对调解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费用成本对调解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诉讼费用制度一般分析
(二)我国诉讼费用政策的文本分析
(三)诉讼费用促成调解合意的正向激励机制
(四)诉讼费用制裁对合意形成的引导
二、时间成本对调解合意生成的引导
(一)时间成本的一般分析
(二)构建多轨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需求
第六章法院附设调解机制
一、法院附设调解的实践与模式选择
(一)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兴起的现实基础
(二)对法院附设诉前调解两种实践模式的分析
(三)两种调解机制的性质与模式选择
(四)司法性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制设立的构想
二、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及其运作
(一)什么是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
(二)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为什么兴起
(三)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机制的效果评估
(四)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实践存在的不足
(五)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三、非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一)对非讼调解协议相关司法解释的评价
(二)司法确认程序性质的认识
(三)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问题
(四)关于司法确认的救济问题
(五)司法确认程序与调解协议争议诉讼程序之关系
(六)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建议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设立调解保密原则还有一项重要的理由,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调解环境,以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合意的形成。调解是一个讨论、协商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理解和相互谅解的过程,双方必须以真诚的心态参与调解。在调解保密原则要求下,无关人员不能参与调解过程,这将会使当事人放松心情、坦诚相待。至于在纠纷中谁的过错、谁的责任,往往会在良好的调解氛围中淡化、模糊和消解,双方集中精力探讨“今后”的关系。保密将创造良好的心情和调解氛围,公开则会激发双方的争斗,调解需要保密原则来维系。
调解保密原则能够确保当事人接受司法救济的权利不被调解程序所侵蚀,追求司法公正。如前所述,为达成调解合意,当事人通常会对一些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也可能会放弃一些利益诉求,如果允许在调解失败后而进行的审判程序中,将调解中的上述信息或者当事人的行为带入到审判程序,很显然会导致调解程序“预决”的效果,严重损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利益,有调解程序替代诉讼程序之虞。调解保密原则,能够从制度上隔绝调解程序的信息向诉讼程序的“传递”,以确保司法的纯洁性。
| ISBN | 9787561562505,7561562500 |
|---|---|
| 出版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唐力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