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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甘雨来,重庆人,法学博士。于2005年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于2009年、2013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
目录
前言
第一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
第一节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考察
一、我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萌芽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形成
第二节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的背景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价值分析
第三节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确立
一、全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二、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局限
第二章侦查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节侦查机关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解读
二、“沉默权”与“如实回答的义务”
三、侦查机关如何实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三节对严禁刑讯逼供与威胁引诱欺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刑讯逼供”与“暴力、威胁等其他非法方法”的区分
二、关于诱供问题
第四节讯问制度的改革
一、讯问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二、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三、其他相关措施的改革
第五节公安机关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一、确定审查非法证据的公安机关具体部门
二、关于公安机关如何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
三、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一
四、侦查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五、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处理
第六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证据转化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二、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审查非法证据的机关
三、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三章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节检察机关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一、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检察机关负责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部门
一、立法现状
二、利弊分析
三、完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部门设置
第三节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
一、权利告知
二、启动程序
第四节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
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方法
二、关于设立独立调查听证程序的构想
三、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的程度
四、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后续处理问题
第五节各地检察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
第四章审判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节审判机关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一、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
二、提高法庭审理质量和效率
三、推动侦查检察工作的完善和改进
四、现阶段人民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前会议研究
一、庭前会议应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必经程序
二、以构建独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第三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一、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现阶段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局限性
三、建立交叉询问制度对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作用
四、交叉询问制度在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中的构建
第四节典型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介绍
二、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排除“诱供”所得证据
三、证据合法性审查应结合全案证据予以判断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增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疑罪的正确处理
第五章辩护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
第一节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事辩护的价值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刑事辩护的意义
二、辩护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作用
第二节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的确立
一、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对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二、关于现阶段应确立何种形式的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及局限
二、将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纳入法定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三、提高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法律援助的质量
四、公共辩护律师制度的确立
结语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基于以上分析,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具体执行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于某一具体案件,侦查机关进行了多次讯问,取得的多份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如果存在差异,其中通过讯问时进行录音录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并不当然大于没有进行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两次讯问均为合法进行,则该两份供述均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至于供述之间存在矛盾差异的问题,应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2)对于讯问时录音录像没有按照“全程、不间断、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的要求进行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该次讯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则讯问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此次讯问形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得再作为证明讯问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甘雨来,重庆人,法学博士。于2005年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于2009年、2013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
目录
前言
第一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
第一节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考察
一、我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萌芽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形成
第二节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的背景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价值分析
第三节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确立
一、全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二、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局限
第二章侦查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节侦查机关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解读
二、“沉默权”与“如实回答的义务”
三、侦查机关如何实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三节对严禁刑讯逼供与威胁引诱欺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刑讯逼供”与“暴力、威胁等其他非法方法”的区分
二、关于诱供问题
第四节讯问制度的改革
一、讯问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二、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三、其他相关措施的改革
第五节公安机关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一、确定审查非法证据的公安机关具体部门
二、关于公安机关如何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
三、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一
四、侦查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五、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处理
第六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证据转化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二、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审查非法证据的机关
三、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三章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节检察机关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一、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检察机关负责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部门
一、立法现状
二、利弊分析
三、完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部门设置
第三节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
一、权利告知
二、启动程序
第四节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
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方法
二、关于设立独立调查听证程序的构想
三、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的程度
四、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后续处理问题
第五节各地检察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
第四章审判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节审判机关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一、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
二、提高法庭审理质量和效率
三、推动侦查检察工作的完善和改进
四、现阶段人民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前会议研究
一、庭前会议应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必经程序
二、以构建独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第三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一、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现阶段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局限性
三、建立交叉询问制度对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作用
四、交叉询问制度在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中的构建
第四节典型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介绍
二、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排除“诱供”所得证据
三、证据合法性审查应结合全案证据予以判断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增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疑罪的正确处理
第五章辩护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
第一节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事辩护的价值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刑事辩护的意义
二、辩护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作用
第二节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的确立
一、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对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二、关于现阶段应确立何种形式的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及局限
二、将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纳入法定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三、提高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法律援助的质量
四、公共辩护律师制度的确立
结语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基于以上分析,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具体执行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于某一具体案件,侦查机关进行了多次讯问,取得的多份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如果存在差异,其中通过讯问时进行录音录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并不当然大于没有进行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两次讯问均为合法进行,则该两份供述均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至于供述之间存在矛盾差异的问题,应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2)对于讯问时录音录像没有按照“全程、不间断、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的要求进行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该次讯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则讯问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此次讯问形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得再作为证明讯问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 ISBN | 9787565328015 |
|---|---|
| 出版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甘雨来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