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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6年第4辑)(总第7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许多奇,湖南临湘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第五届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主编。 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财税法、经济法。2016~2017年哈佛大学富布莱特项目高级访问学者,曾获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Hauser Global奖教金从事一年的访问研究,多次到杜克大学、田纳西大学法学院访学,并曾在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独著《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译著《解密美国公司税法》,并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法学》(中、英文版)、《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Tax Notes International、Frontiers of Chinese Law、《月旦财经法学》等核心期刊与境外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相当数量的论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法学精粹》、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之现实冲突与法律整合”等国家社科基金、上海市曙光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纽约大学国际合作等课题10余项。
目录
慎思篇
关系企业连结税制——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陈清秀
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影响机理探析——兼论中国纳税人
权利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姚轩鸽
互联网金融涉税信息透明度法律制度研究陈阵香
审问篇
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管控——以一名法官的视角刘竹梅
互联网金融创新趋势下的刑法谦抑汤洁茵
债券市场风险治理中的信息工具——逻辑基础与制度构造谢贵春
论电子商场与第三方支付业者协力销售及共享后台资源的法律议题——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观点梁鸿烈
“乐买宝”产品合理合法性分析王超
e租宝事件分析报告邹传伟柏亮张浩伦
笃行篇
当前互联网金融商事案件司法实务相关问题——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金融商事案件为视角王鑫孔燕萍
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问题探讨陆易李晓薇
信息革命、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法制进化袁康
英国网贷行业协会自律规则邓建鹏王佳婧毛梦煜黄韬
广闻篇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艺术品投资模式刘永斌
论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变革管斌张天真
透过高盛“欺诈门”看资产证券化法制监管李禾阳
约稿启事
序言
序
人类正在迅速滑入全球金融资本主义体制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使这一进程呈几何级数加快。与此同时,经济的投机性、市场泡沫破裂的风险性、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在不断膨胀。于是,对无限递增的数码空间进行监管、对迅速增值的金融权力进行约束的呼声也渐次高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应运而生,旨在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纳入法治轨道,对网络互动中产生的涨落和混沌进行有序化处理,为新式商业信用系统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年前。然而在中国,从2013年起互联网金融才开始蓬勃发展,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推动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体制改革和产业资本市场的发育。众所周知,我国既有的金融体系与财政体系的边界其实是模糊的、流动的。金融秩序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才得以维持。因而金融业务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具体表现是霸王条款和过度盈利。为了防止权力的任意性引发金融振荡,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层层把关、步步审批的方式进行监管,形成了森严的等级结构,严重妨碍了营业效率的提高。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一举打破了原有的垄断格局和僵硬体制。显然,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势就是通过平面化、网络化、信息技术化的革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并拓展了融资渠道以及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数码虚拟的自由空间、纵横交错的关系结构以及大数据处理的基础设施构成全新的风景线。在电脑网络与人际机缘相链接和叠加而形成的多媒体社会中,信息和资源的传递和计算变得极其便捷、极其广泛,也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催生了网上银行、电子货币、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网络小微企业贷款、网络小额信用贷款、网络众筹融资、金融机构的网络服务创新平台、网络基金销售等一系列新生事物,也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红利。通过跨界无垠的互联网金融通道,庞大的资本既可以在一眨眼间呼引啸聚而来,也可以在一转念间风流云散而去;既可以给实体经济造成出其不意的打击,也可以给个人财富造成变幻无常的盈亏。高风险、高收益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
以互联网的开放性为前提条件,以红利分享的机会为驱动装置,相关金融领域的确已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生机。然而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并非没有泡沫、阴翳以及陷阱。毋庸讳言,迄今为止的互联网金融界,由于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则,竞争虽然是自由的,却未必是公平的;由于缺乏监管机制和法律约束,信用破绽不安始终如影随形;由于互联网金融与制造业经济的关系尚未定型,一种投机的、冒险的虚拟资本冲动很可能把长期理性和公共利益推下断崖,使国民财富变得像无根的浮萍。为了将互联网金融从上述困境里解救出来,防止中国在走出“租场式经济”低谷之后又陷入“赌城式经济”的迷魂阵,特别需要法学专家、立法者、司法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业界人士加强交流,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凝聚制度设计的共识,采取未雨绸缪的防范措施。
上海是崛起中的国际金融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项最重要使命就是实现中国的金融制度创新。而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高级金融学院、安泰经管学院、凯原法学院比邻而立,可以说这里正是推动学科交叉和知识融会的最佳场所。我相信,在业界支持下,由一群新锐法学者创办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能够为那些勇于直面现实问题、试图凝聚制度共识的各领域才俊搭建一个影响深远的交流平台。我祝愿,本书能成为金融法律创新的孵化器,成为风险对策的实验室,成为互联网金融新生事物茁壮成长的温床。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一群具有国际视野和精通实务技能的新型金融法律人才能够通过本书相识、互助、共荣并在各自的事业中脱颖而出。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长江学者。
2015年4月6日
文摘
版权页:
大数据会通过对纳税人权利类型要素的影响,改变征纳税人之间权利各类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态,从而影响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大数据的积极影响在于,可以使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逐渐趋于普遍化、绝对化和客观化,从而减少纳税人权利的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而消极影响在于,可以使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逐渐趋于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从而消减其普遍化、绝对化和客观化。
当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在不同政体背景下,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类型的影响途径与方式,以及结果的正负、快慢与大小是不一样的。在完备民主背景下,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逐渐普遍化、绝对化与客观化或是常态,大数据的影响一定是“锦上添花”,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会越来越趋于优化。但在不完备民主制背景下,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则是常态化,如果对大数据使用权力无法做到有效控制,或将放大其负面影响,加剧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失衡与恶化。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6年第4辑)(总第7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许多奇,湖南临湘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第五届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主编。 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财税法、经济法。2016~2017年哈佛大学富布莱特项目高级访问学者,曾获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Hauser Global奖教金从事一年的访问研究,多次到杜克大学、田纳西大学法学院访学,并曾在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独著《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译著《解密美国公司税法》,并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法学》(中、英文版)、《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Tax Notes International、Frontiers of Chinese Law、《月旦财经法学》等核心期刊与境外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相当数量的论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法学精粹》、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之现实冲突与法律整合”等国家社科基金、上海市曙光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纽约大学国际合作等课题10余项。
目录
慎思篇
关系企业连结税制——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陈清秀
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影响机理探析——兼论中国纳税人
权利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姚轩鸽
互联网金融涉税信息透明度法律制度研究陈阵香
审问篇
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管控——以一名法官的视角刘竹梅
互联网金融创新趋势下的刑法谦抑汤洁茵
债券市场风险治理中的信息工具——逻辑基础与制度构造谢贵春
论电子商场与第三方支付业者协力销售及共享后台资源的法律议题——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观点梁鸿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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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问题探讨陆易李晓薇
信息革命、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法制进化袁康
英国网贷行业协会自律规则邓建鹏王佳婧毛梦煜黄韬
广闻篇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艺术品投资模式刘永斌
论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变革管斌张天真
透过高盛“欺诈门”看资产证券化法制监管李禾阳
约稿启事
序言
序
人类正在迅速滑入全球金融资本主义体制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使这一进程呈几何级数加快。与此同时,经济的投机性、市场泡沫破裂的风险性、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在不断膨胀。于是,对无限递增的数码空间进行监管、对迅速增值的金融权力进行约束的呼声也渐次高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应运而生,旨在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纳入法治轨道,对网络互动中产生的涨落和混沌进行有序化处理,为新式商业信用系统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年前。然而在中国,从2013年起互联网金融才开始蓬勃发展,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推动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体制改革和产业资本市场的发育。众所周知,我国既有的金融体系与财政体系的边界其实是模糊的、流动的。金融秩序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才得以维持。因而金融业务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具体表现是霸王条款和过度盈利。为了防止权力的任意性引发金融振荡,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层层把关、步步审批的方式进行监管,形成了森严的等级结构,严重妨碍了营业效率的提高。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一举打破了原有的垄断格局和僵硬体制。显然,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势就是通过平面化、网络化、信息技术化的革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并拓展了融资渠道以及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数码虚拟的自由空间、纵横交错的关系结构以及大数据处理的基础设施构成全新的风景线。在电脑网络与人际机缘相链接和叠加而形成的多媒体社会中,信息和资源的传递和计算变得极其便捷、极其广泛,也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催生了网上银行、电子货币、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网络小微企业贷款、网络小额信用贷款、网络众筹融资、金融机构的网络服务创新平台、网络基金销售等一系列新生事物,也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红利。通过跨界无垠的互联网金融通道,庞大的资本既可以在一眨眼间呼引啸聚而来,也可以在一转念间风流云散而去;既可以给实体经济造成出其不意的打击,也可以给个人财富造成变幻无常的盈亏。高风险、高收益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
以互联网的开放性为前提条件,以红利分享的机会为驱动装置,相关金融领域的确已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生机。然而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并非没有泡沫、阴翳以及陷阱。毋庸讳言,迄今为止的互联网金融界,由于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则,竞争虽然是自由的,却未必是公平的;由于缺乏监管机制和法律约束,信用破绽不安始终如影随形;由于互联网金融与制造业经济的关系尚未定型,一种投机的、冒险的虚拟资本冲动很可能把长期理性和公共利益推下断崖,使国民财富变得像无根的浮萍。为了将互联网金融从上述困境里解救出来,防止中国在走出“租场式经济”低谷之后又陷入“赌城式经济”的迷魂阵,特别需要法学专家、立法者、司法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业界人士加强交流,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凝聚制度设计的共识,采取未雨绸缪的防范措施。
上海是崛起中的国际金融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项最重要使命就是实现中国的金融制度创新。而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高级金融学院、安泰经管学院、凯原法学院比邻而立,可以说这里正是推动学科交叉和知识融会的最佳场所。我相信,在业界支持下,由一群新锐法学者创办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能够为那些勇于直面现实问题、试图凝聚制度共识的各领域才俊搭建一个影响深远的交流平台。我祝愿,本书能成为金融法律创新的孵化器,成为风险对策的实验室,成为互联网金融新生事物茁壮成长的温床。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一群具有国际视野和精通实务技能的新型金融法律人才能够通过本书相识、互助、共荣并在各自的事业中脱颖而出。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长江学者。
2015年4月6日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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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会通过对纳税人权利类型要素的影响,改变征纳税人之间权利各类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态,从而影响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大数据的积极影响在于,可以使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逐渐趋于普遍化、绝对化和客观化,从而减少纳税人权利的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而消极影响在于,可以使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逐渐趋于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从而消减其普遍化、绝对化和客观化。
当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在不同政体背景下,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类型的影响途径与方式,以及结果的正负、快慢与大小是不一样的。在完备民主背景下,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逐渐普遍化、绝对化与客观化或是常态,大数据的影响一定是“锦上添花”,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会越来越趋于优化。但在不完备民主制背景下,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则是常态化,如果对大数据使用权力无法做到有效控制,或将放大其负面影响,加剧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失衡与恶化。
ISBN | 9787519705381,7519705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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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 许多奇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