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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2007-2014)(套装共2册)》包括《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2007—2014(上)》《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2007—2014(下)》共2册。《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2007-2014)(套装共2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2007—2014(上)》目录:
(上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7年6月29日北京)
汽车散件运输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0年4月28日北京)
焊接钢管出口运输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0年10月14日北京)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1年1月10日北京)
运输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1年10月28日北京)
货运委托书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7月23日上海)
运输协议运费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0年9月19日上海)
散装液体化学品水路运输合同仲裁案裁决书(2013年1月8日上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4年5月14日上海)
货损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4月12日上海)
货物运输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11月23日上海)
提单项下货物运输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11月11日上海)
海运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7月18日上海)
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0年12月20日北京)
航次租赁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4月17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争议和货损赔偿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9年3月18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9年6月25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9年7月31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0年11月11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1年8月13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2年3月20日广州)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2年9月26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2年11月26日北京)
包运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4年6月24日上海)
租船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4年6月30日上海)
货物运输合同下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6月8日上海)
甲轮航次租船合同和解协议书争议仲裁案(2009年9月28日上海)
“T7”轮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1年10月17日上海)
J轮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2年3月27日上海)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1年10月18日上海)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2年11月26日上海)
班轮订舱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12月21日上海)
委托运输包运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4年5月28日上海)
光船租赁
光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1年8月30日北京)
甲轮光船租赁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12月3日上海)
甲轮光船租赁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8年9月27日上海)
非法占用船舶损害赔偿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4月23日上海)
期租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8月31日北京)
定期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9年1月13日北京)
期租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9月5日北京)
甲轮连续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8年6月17日上海)
甲轮期租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11月6日上海)
T轮定期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2年12月18日上海)
船舶承包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8月31日上海)
船舶租用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1月14日上海)
……
《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2007—2014(下)》
文摘
版权页:
(1)关于对账单中显示的船员工资、伙食费、绩效奖金等费用。
船舶管理合约第23条规定:“管理人在管理船舶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按照船东的要求建立电子会计财务报表(包干费用除外)。”第28条规定:“从本管理期起算之日起,船东按照新的船员管理费标准,每月月初向管理人的指定账号支付船员管理费,作为上个月的船员包干费用,不足一个月按比例计算。”仲裁庭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已经确认的船员管理费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按时向申请人支付。包含在船员包干费用内的费用开支,不需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该费用已实际支出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包干费内的费用已实际支出,违背合约约定。因此,仲裁庭对被申请人以无实际支出的相关证据而主张扣减其拖欠的船员工资、伙食费等费用的给付责任,不予支持。
(2)关于“甲”轮2011年8月账目中显示的109,174.81美元。
仲裁庭认为:与2011年7月的账目对照,该款项显示为本案合约所续的前期合约未结清款项。合约第28条第3款规定:“每月10日之前,管理人将汇总上个月发生的费用,并出具发票。船东应在收到管理人的发票后的5日内,按照管理人发票指定的帐号安排汇款。”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总是将每月“账目汇款等事宜”及费用单据提交给被申请人,并在其落款处注明“以上若有疑问,请随时联系”,允许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并没有在2011年8月和9月收到上述对账单时对账目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审查过并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也有在本案合约之前的2009年单据,作为证明其已支付4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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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7年6月29日北京)
汽车散件运输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0年4月28日北京)
焊接钢管出口运输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0年10月14日北京)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1年1月10日北京)
运输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1年10月28日北京)
货运委托书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7月23日上海)
运输协议运费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0年9月19日上海)
散装液体化学品水路运输合同仲裁案裁决书(2013年1月8日上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4年5月14日上海)
货损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4月12日上海)
货物运输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11月23日上海)
提单项下货物运输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11月11日上海)
海运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7月18日上海)
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0年12月20日北京)
航次租赁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4月17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争议和货损赔偿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9年3月18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9年6月25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9年7月31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0年11月11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1年8月13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2年3月20日广州)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2年9月26日北京)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2年11月26日北京)
包运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4年6月24日上海)
租船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4年6月30日上海)
货物运输合同下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6月8日上海)
甲轮航次租船合同和解协议书争议仲裁案(2009年9月28日上海)
“T7”轮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1年10月17日上海)
J轮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2年3月27日上海)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1年10月18日上海)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2年11月26日上海)
班轮订舱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12月21日上海)
委托运输包运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4年5月28日上海)
光船租赁
光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1年8月30日北京)
甲轮光船租赁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12月3日上海)
甲轮光船租赁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8年9月27日上海)
非法占用船舶损害赔偿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4月23日上海)
期租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7年8月31日北京)
定期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9年1月13日北京)
期租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9月5日北京)
甲轮连续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8年6月17日上海)
甲轮期租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11月6日上海)
T轮定期租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2年12月18日上海)
船舶承包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09年8月31日上海)
船舶租用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年1月14日上海)
……
《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2007—2014(下)》
文摘
版权页:
(1)关于对账单中显示的船员工资、伙食费、绩效奖金等费用。
船舶管理合约第23条规定:“管理人在管理船舶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按照船东的要求建立电子会计财务报表(包干费用除外)。”第28条规定:“从本管理期起算之日起,船东按照新的船员管理费标准,每月月初向管理人的指定账号支付船员管理费,作为上个月的船员包干费用,不足一个月按比例计算。”仲裁庭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已经确认的船员管理费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按时向申请人支付。包含在船员包干费用内的费用开支,不需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该费用已实际支出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包干费内的费用已实际支出,违背合约约定。因此,仲裁庭对被申请人以无实际支出的相关证据而主张扣减其拖欠的船员工资、伙食费等费用的给付责任,不予支持。
(2)关于“甲”轮2011年8月账目中显示的109,174.81美元。
仲裁庭认为:与2011年7月的账目对照,该款项显示为本案合约所续的前期合约未结清款项。合约第28条第3款规定:“每月10日之前,管理人将汇总上个月发生的费用,并出具发票。船东应在收到管理人的发票后的5日内,按照管理人发票指定的帐号安排汇款。”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总是将每月“账目汇款等事宜”及费用单据提交给被申请人,并在其落款处注明“以上若有疑问,请随时联系”,允许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并没有在2011年8月和9月收到上述对账单时对账目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审查过并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也有在本案合约之前的2009年单据,作为证明其已支付4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的证据。
| ISBN | 9787519704070 |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作者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