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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业务指导用书:公诉理论与实践(第3辑)》中的这些论文从宏观问题、量刑建议、羁押必要性、附条件不起诉、简易程序、侦诉关系、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特别程序、庭前会议等10个方面对公诉工作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进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供广大司法实务人员和专家学者参考借鉴。
目录
宏观问题
试论公诉增强程序自觉与程序自信
公诉环节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一般犯罪嫌疑人普遍权利的新体现及公诉环节的实现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成因及对策研究
论品格证据及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量刑建议问题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相关问题研究
量刑程序公正的必由之路——对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探寻及其他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辨析与制度改进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羁押必要性问题
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构建
关于构建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系的几点认识和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问题
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附加条件
简易程序问题
三层次全员责任制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探讨
刑事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研究——以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为视角
在公正与效率下刍议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的构建
侦诉关系问题
积极适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推行捕后侦诉协作机制——关于侦诉机制的再探讨
论经济犯罪案件诉侦配合机制的构建
论如何建立我国检警侦捕诉监督协作机制
证人出庭问题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证人出庭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浅析出庭作证义务的除外规定兼论近亲属拒证权
非法证据排除
浅议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基于价值、目的和经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诉环节具体运用之思考
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实务操作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下瑕疵证据的补救规则
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研究——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涵义及排除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实化路径——公诉环节非法证据参与性排除工作机制探索
公诉工作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特别程序问题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检察院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之设想——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再思考
庭前会议问题
庭前会议若干问题研究
论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及检察对策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三)其他权利方面的新体现
1.不被强迫认罪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根据该条规定,则意味着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然享有不被强迫认罪的权利。
2.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表面上看是司法机关的职权,但是本质上还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被告人、证人等的权利。因为没有他们的异议,就不可能将该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浮出水面。因此,犯罪嫌疑人当然享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根据该规定可见,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不仅是法官的责任,也是负责侦查的机关及部门、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的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同样享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
《公诉业务指导用书:公诉理论与实践(第3辑)》中的这些论文从宏观问题、量刑建议、羁押必要性、附条件不起诉、简易程序、侦诉关系、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特别程序、庭前会议等10个方面对公诉工作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进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供广大司法实务人员和专家学者参考借鉴。
目录
宏观问题
试论公诉增强程序自觉与程序自信
公诉环节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一般犯罪嫌疑人普遍权利的新体现及公诉环节的实现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成因及对策研究
论品格证据及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量刑建议问题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相关问题研究
量刑程序公正的必由之路——对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探寻及其他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辨析与制度改进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羁押必要性问题
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构建
关于构建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系的几点认识和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问题
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附加条件
简易程序问题
三层次全员责任制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探讨
刑事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研究——以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为视角
在公正与效率下刍议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的构建
侦诉关系问题
积极适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推行捕后侦诉协作机制——关于侦诉机制的再探讨
论经济犯罪案件诉侦配合机制的构建
论如何建立我国检警侦捕诉监督协作机制
证人出庭问题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证人出庭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浅析出庭作证义务的除外规定兼论近亲属拒证权
非法证据排除
浅议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基于价值、目的和经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诉环节具体运用之思考
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实务操作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下瑕疵证据的补救规则
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研究——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涵义及排除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实化路径——公诉环节非法证据参与性排除工作机制探索
公诉工作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特别程序问题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检察院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之设想——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再思考
庭前会议问题
庭前会议若干问题研究
论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及检察对策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三)其他权利方面的新体现
1.不被强迫认罪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根据该条规定,则意味着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然享有不被强迫认罪的权利。
2.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表面上看是司法机关的职权,但是本质上还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被告人、证人等的权利。因为没有他们的异议,就不可能将该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浮出水面。因此,犯罪嫌疑人当然享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根据该规定可见,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不仅是法官的责任,也是负责侦查的机关及部门、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的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同样享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
| ISBN | 9787511853479 |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作者 | 彭东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