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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职业背景下的法官》由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出版。
作者简介
刘欣,男,1981年11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广西科技大学讲师。在多家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参与省级人文社科基金项目3项,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族区域自治。
目录
第一章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一节法律职业的概念及起源
一、职业概念及起源
二、法律职业的概念及起源
第二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及特征
一、共同体的概念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
一、法官
二、检察官
三、律师
四、法学学者
第四节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群体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具备的条件
二、我国法律职业专业化的缺失
第二章法官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一节法官的产生及特征
一、法官产生的基础
二、法官产生的不同路径
三、法官的起源和发展
四、早期法官的特征
五、现代西方职业法官的特征
六、当代我国法官的特征
第二节法官的职业探索
一、法官职业中的正义
二、法官职业发展的历史进程
三、法官职业正当性的来源
四、我国法官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简单思考
第三节法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及作用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独立者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中立者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保守者
第三章法官职业化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概念
一、何为职业化
二、法官职业化的概念
三、法官职业化的特征
第二节法官为什么要职业化
一、专门的职业技能
二、独特的职业伦理
三、高度的职业自治
第三节法官职业化的基本内涵
一、同质的知识结构
二、必要的司法实践
三、正义的品格
四、中立的裁判
五、独立的保障
第四章中国法官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第一节当代中国法官与司法改革的博弈关系
一、中国法官在社会中的角色与担当
二、中国司法的困境
第二节中国法官改革之探索
一、司法改革之路径选择
二、司法改革与司法民主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司法道德伦理的目标决定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循一套行为规则,这套行为规则是“约束法官的有感情色彩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体”。其具体内容被归纳为:忠实于法律性、公正无私性、刚直不阿性、清正廉洁性、勤勉敬业性、有组织性等。如果失去了这些品质,司法界从伦理上就站不住脚了。因此,也可称之为法官的道德理性。法官的道德理性在法官的生活中起着实践规范性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新人职的法官。法官个体的行为特征是在法官职业过程中形成的,属于法官的自为规定,这便是法官的“种本性”。
然而,法官在职业行为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受到前辈法官的影响,一名新法官认为老法官的行为模式是正确的,就应该去学着做。如果他觉得某种品格是法官应该有的一种美德,他就应该希望自己身上也具备;反过来,如果这种品格遭到大家的唾弃,他便应该避之而唯恐不及。这种现象便被人们称为“道德观念的实践的心理的效应”,将会改变法官自我的行为特征,由此,法官才开始进入其“类本性”。“种本性”与“类本性”是根本不同的:“种本性”是自然自在的规定,“类本性”是人的白为的规定。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生命活动已经变成人的意志支配对象,因而人就完全超出了种的限定。而目前我们的法官实践中,更多的是我们新人职的法官即使在遇到不良习惯时根本无力去改造,而是不断地被既有的不良习惯所同化。因此,法官职业伦理涉及的是深远而重要的法官实践事务。
法官职业不只是一种公职的安排,并且正是法官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法院不只是一个机构,更是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种道德生活。因此,“法官职业道德更多的是关注于道德或伦理准则规范运用到现实的具体问题的学问。这种智慧并非来自专家、学者,而是来自于集体智慧,来自长期实践与共识。这些内容都要通过法官的行为规范使管理有章可循。”
《中国法律职业背景下的法官》由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出版。
作者简介
刘欣,男,1981年11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广西科技大学讲师。在多家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参与省级人文社科基金项目3项,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族区域自治。
目录
第一章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一节法律职业的概念及起源
一、职业概念及起源
二、法律职业的概念及起源
第二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及特征
一、共同体的概念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
一、法官
二、检察官
三、律师
四、法学学者
第四节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群体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具备的条件
二、我国法律职业专业化的缺失
第二章法官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一节法官的产生及特征
一、法官产生的基础
二、法官产生的不同路径
三、法官的起源和发展
四、早期法官的特征
五、现代西方职业法官的特征
六、当代我国法官的特征
第二节法官的职业探索
一、法官职业中的正义
二、法官职业发展的历史进程
三、法官职业正当性的来源
四、我国法官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简单思考
第三节法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及作用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独立者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中立者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保守者
第三章法官职业化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概念
一、何为职业化
二、法官职业化的概念
三、法官职业化的特征
第二节法官为什么要职业化
一、专门的职业技能
二、独特的职业伦理
三、高度的职业自治
第三节法官职业化的基本内涵
一、同质的知识结构
二、必要的司法实践
三、正义的品格
四、中立的裁判
五、独立的保障
第四章中国法官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第一节当代中国法官与司法改革的博弈关系
一、中国法官在社会中的角色与担当
二、中国司法的困境
第二节中国法官改革之探索
一、司法改革之路径选择
二、司法改革与司法民主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司法道德伦理的目标决定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循一套行为规则,这套行为规则是“约束法官的有感情色彩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体”。其具体内容被归纳为:忠实于法律性、公正无私性、刚直不阿性、清正廉洁性、勤勉敬业性、有组织性等。如果失去了这些品质,司法界从伦理上就站不住脚了。因此,也可称之为法官的道德理性。法官的道德理性在法官的生活中起着实践规范性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新人职的法官。法官个体的行为特征是在法官职业过程中形成的,属于法官的自为规定,这便是法官的“种本性”。
然而,法官在职业行为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受到前辈法官的影响,一名新法官认为老法官的行为模式是正确的,就应该去学着做。如果他觉得某种品格是法官应该有的一种美德,他就应该希望自己身上也具备;反过来,如果这种品格遭到大家的唾弃,他便应该避之而唯恐不及。这种现象便被人们称为“道德观念的实践的心理的效应”,将会改变法官自我的行为特征,由此,法官才开始进入其“类本性”。“种本性”与“类本性”是根本不同的:“种本性”是自然自在的规定,“类本性”是人的白为的规定。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生命活动已经变成人的意志支配对象,因而人就完全超出了种的限定。而目前我们的法官实践中,更多的是我们新人职的法官即使在遇到不良习惯时根本无力去改造,而是不断地被既有的不良习惯所同化。因此,法官职业伦理涉及的是深远而重要的法官实践事务。
法官职业不只是一种公职的安排,并且正是法官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法院不只是一个机构,更是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种道德生活。因此,“法官职业道德更多的是关注于道德或伦理准则规范运用到现实的具体问题的学问。这种智慧并非来自专家、学者,而是来自于集体智慧,来自长期实践与共识。这些内容都要通过法官的行为规范使管理有章可循。”
| ISBN | |
|---|---|
| 出版社 | 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 |
| 作者 | 刘欣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