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研究 978750875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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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研究》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欧阳爱辉,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湖南宁远人,法学博士,湖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现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湘潭大学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法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委员,衡阳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在各类公开刊物发表论文近150篇,出版个人专著1部,参撰专著3部、教材2部,主持、参与各级别科研课题30多项,获省市各种奖励20多次。

目录

第一章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当前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四、全书的主要架构
第二章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概说
第一节网络通讯监听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网络通讯监听的类型
一、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
二、即时多入网络通讯监听
三、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
第三节网络通讯监听的基本性质
一、技术性
二、强制性
第四节网络通讯监听与传统通讯监听的关系
一、网络通讯监听与传统通讯监听的相同点
二、网络通讯监听与传统通讯监听的不同点
第三章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基础
第一节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现实基础
一、网络通讯监听存在巨大正面价值
二、网络通讯监听存在不容小觑的负面价值
第二节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一、宪法理论基础
二、程序正义理论基础
三、司法伦理理论基础
第四章国外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之比较考察
第一节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产生与发展
一、美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产生与发展
二、其他主要国家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当前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具体内容
一、当前美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具体内容
二、当前其他主要国家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对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评价与未来展望
一、对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具体评价
二、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未来展望
第五章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现状及存在的主要困惑
第一节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现状
一、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相关法律现状
二、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相关实践运作现状
第二节现今我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存在的主要困惑
一、现今我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存在的主要困惑体现
二、当前我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应用主要困惑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六章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具体建构设计
第一节我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实现目标与基本框架
第二节立法层面的法制化具体建构设计
一、宏观宪法环节:信息社会新兴权益保护条款入宪
二、微观专门化法律环节:积极设置涉及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的相关法规
第三节司法层面的法制化具体建构设计
一、在法院内设立专门性司法审查机关
二、明确非法网络通讯监听的具体法律责任
第四节守法层面的法制化具体建构设计
一、树立正确的信息社会侦查情报观
二、推进健康的侦查文化建设
三、不断提高普通受众的法律认同度
第五节其他相关层面的法制化保障举措具体建构设计
一、技术创新层面:重点突出高新技术在网络通讯监听中的科学运用
二、多维监督层面:创设全社会范畴的多维监督约束体系
三、国际合作层面:促成各国互联网相关合作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其次是对方事后表示“同意”的网络非法取证。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揭示了从强制化到契约化的过程,倘若公权力机关或其他私个体借助特殊软件截获他人电子邮箱中的数据信息事先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但事后相关人员对此等行为表示了同意或者主动做了与截获数据信息一致的陈述,则该证据同样具备可采性。尽管公权力机关或其他私个体事先行为违法,可事后相关人员表示了同意或者自愿对被截获的数据信息作了阐述,也即意味着他们放弃了自身权利(“同意”就暗示其放弃了网络隐私权等权益)或这种证据获取有必然性(“自愿阐述”就表示着即便没有事先的非法取证,我们依旧可获得该证据)。不过,此刻必须确保相关人员是发自内心之真实意愿。假如他们“同意”是受到了公权力机关或其他私个体威逼利诱所致,那仍要排除证据可采性。
最后是基于“公共安全紧急需要”的网络非法取证。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指导原则系保护网络空间自南权,但这种自由权绝非某一单独或少数个体的权益,它同时也覆盖了国家、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假设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公权力机关或其他私个体来不及办理严格审批手续,而犯罪行为人正利用网络积极谋划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如恐怖组织正凭借网络平台策划大规模恐怖主义犯罪),事发突然为有效遏制犯罪,此刻获取他们QQ、微信隐私通讯数据信息自然有着证据可采性。“它反映了立法者惩治犯罪的客观需要,从而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目标作出的一种平衡。”
3.网络传闻证据规则
网络传闻证据规则作为传统传闻证据规则在网络环境下的衍生异化,即指若某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于刑事诉讼中被界定成传闻证据,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定例外情形,则该网络证据断不得被法庭所采纳。对传统现实社会来说,网络传闻证据规则并不重要。
ISBN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作者欧阳爱辉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