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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法律移植的困境:以讼费法规为视角》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邓建鹏,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及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研究专长为中国法律史、互联网金融与法制。先后荣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三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中央民族大学“十佳教师”奖、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及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二等奖。多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出版著作《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法制史》(第2版),合著《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第2版)《P2P网贷风云》《徽州民间私约研究及徽州民间习惯调查》《论道互联网金融》等。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研究缘起
一、法律移植:宏观与微观视野的争议
二、讼费法规:法律移植研究的重要切入点
第二节研究思路
一、讼费与讼费法规内涵的界定
二、学术综述
三、本研究的意义和架构
第二章清代的讼费形态和官方应对
第一节清以前的讼费形态
一、早期讼费问题和争议
二、明代讼费制度与实践
第二节作为陋规的清代讼费
一、陋规内涵和特征
二、陋规在司法中的普及
三、衙役对讼费的争夺
四、讼费的名目
五、讼费的数额记载
第三节讼费的负面影响与官方应对
一、日趋严峻:从“一点血”到“千点血”
二、监察官的指责和大吏的公文游戏
三、从恫吓到勒石:地方官的无效应对
四、止讼:匪夷所思的官方逻辑
五、一士谔谔:崔述的驳斥
第四节讼费存在的真相
一、杯水车薪与敲诈勒索
二、央地财政分配:“内分泌”严重失调
三、人存政举的脆弱性
第三章讼费常规化的努力
第一节从理想主义向实用主义的尝试
一、官员的争论和囚徒困境
二、讼费不可轻裁:实用主义的见解
第二节讼费常规化的路径
一、从陋规迈向常规:讼费制度化转型
二、常规化的宿命:日久弊生
三、三费局:新机制破土而出
第三节讼费常规化的困境与思考
一、卷土重来:晚清调查之明证
二、讼费常规化的反思
三、无关风和月:法制空白与民间疾苦
第四章清末讼费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讼费立法的详情
一、诉讼法草案关于讼费的规定
二、初次国家立法的反对者
三、审判厅章程关于讼费的规定
四、新制度的优点和渊源
五、民事诉讼律草案关于讼费的规定
六、暂行章程关于讼费的规定
七、讼费法规的变通
八、小结
第二节讼费法规的实施
一、讼费法规的践行
二、相关评价
第三节讼费立法动因分析
一、固有的官方态度
二、民事诉讼正当性理念的确立
三、晚清财政的困境
四、缓解财政困境的途径:讼费法定
第四节结论
一、无竞争状态下的制度改革隋性
二、皇帝们的臆想和隔靴搔痒的努力
三、高层美梦与基层残酷现实的反差
第五章北洋政府时期的讼费立法
第一节讼费立法详情
一、对晚清修律的继承与发展
二、讼费立法的内容
第二节讼费征收项目
一、审判费
二、执行费
三、抄录费
四、送达费
五、其他费用
六、行政诉讼类案件的讼费
第三节讼费征收与讼费法律关系
一、讼费征收中的问题
二、讼费征收方式
三、当事人间的讼费法律关系
第六章法规的国外渊源与中国实践
第一节讼费法规与法学的国外渊源
一、诉讼法学的日本渊源
二、讼费法规的日本渊源
三、讼费法规与德国法制的联系
第二节讼费法规的中国实践
一、讼费救助的理念与实践
二、讼费保证与讼费救助的混同
三、诉讼担保与讼费保证、讼费救助的混淆
四、“中国特色”的刑事讼费
五、胜诉方讼费退回方式质疑
六、讼费计算标准的质疑
七、讼费征收标准大幅增加
八、讼费法规的实效
第三节讼费立法的动机分析
一、认识的差异
二、部门利益的强势推动
三、“立法者”的立法权质疑
第四节讼费立法与司法经费困境
一、司法官的收入问题
二、司法部的“难言之隐”
三、司法经费预算的欠缺
四、司法收入的用途与司法腐败
五、讼费立法与司法部的利益考量
第七章讼费法规、法律移植的思考
第一节讼费法规与历史影响
一、讼费法规的欠缺
二、历史的延续
第二节对法律移植的反思
一、目的决定内涵:中日价值信仰和工具性利用的差异
二、程序影响性质:立法权垄断和民意缺失
三、尾声:对当下的启示
附录:清末民初德国、日本及中国讼费法规汇编
参考文献
序言
总序
作为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和“985工程”的中央民族大学,自1979年即开始招收法学本科,是当时全国仅有的10多所招收法学本科的院校之一。经过三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已经成为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学院。目前,学院既有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中青年学者,也有一大批崭露头角的青年才俊。学院现有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一名,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名;二级教授3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3名;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法学学科组会评专家1名;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1名;1人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学院是国内首家开设民族法学博士学位点的学院。近年来,学院的科研呈现强劲发展的势头,学院教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类权威和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300多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等项目70多项。201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成功入选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成为全国58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之一。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文库”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985工程”、“211工程”和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国内外法学界了解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科研事业发展成就的重要平台与核心窗口之一。回顾三十余年的学院发展史(尤其是科研建设工作的风雨历程),如今的学院科研发展工作格外注重以下三对重要关系的均衡处理。
第一,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的时代回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不仅是法学研究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更是整个社会科学研究均须妥善应对的关键性认知。尤其是在我国各方面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今天,如何在不断变化的实践需求中充分彰显基础理论研究的核心指导价值和时代生命力,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事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科研工作,既重视传统法学理论的精细化探索,也重视时代改革与发展的实践需求;既强调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强调其与教学环节的良性互动;既关注教师个人学术旨趣和学术自由,也关注学术梯队的集群化建设与规模研究效应。总之,在理论和实践的天平上,我们试图用一片敬畏科学、崇拜真理的求索之心维系着“知”与“行”的微妙平衡。
第二,法学基础学科与民族法制的特色研究。秉承中央民族大学长期以来在民族问题研究领域的鲜明特色与传统优势,法学院的学术科研亦一直以对民族法制问题的特色性研究独步全国,不仅在国内率先建立了民族法学博士点,更是作为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的秘书单位而执全国之牛耳。但是,对于特色学科的不懈发展与大力支持并未削弱学院对于传统法学学科的重视——恰恰相反,我们充分地认识到,在传统学科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才是构筑一所法学院真正“江湖地位”的不二法门;也只有在传统学科的研究中夯实基础、不懈创新,才能为特色的民族法制问题研究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与活力。因此,两者在资源需求层面的关系绝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而是互相促进、共同繁荣的“伙伴模式”。这种认知,不仅被贯彻于学院日常的科研管理过程,在本丛书的规划选题上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第三,科研质量管控与成果发表的制度支撑。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法学的科研工作永远将学术成果的优良品质奉为至高圭臬。对此,学院通过积极制定并切实贯彻相关科研奖励制度,鼓励我院教师充分发挥自身学术潜力,在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的同时,积极投身到学术科研的工作当中。同时,我们也深刻地意识到,在当今中国法学事业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一片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中,拥有并坚守一块独具特色的科研成果展示阵地是何其重要!这不仅是我们日常科研建设的重要导向,更是本丛书得以问世的重要渊源。
感谢法律出版社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科研事业的大力支持,这套丛书的顺利付梓,与该社领导的重视和编辑团队的勤恳密不可分。但显而易见的是,相对于我院数十年的学术积淀和近年来不断涌现的丰硕研究成果而言,这套丛书的容量是远远不足的。我们希望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而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和更为丰富渠道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精品研究成果推介给学界。我们也由衷地恳请法学界各位同人一如既往地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给予大力支持,让我们共同携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略尽绵薄之力。
是为序。
2014年10月
文摘
版权页:
第四条 各审判衙门应将所领印纸责成会计主任保管,由该主任视逐日所需之额数点处拨售。
第五条 发售处售卖印纸时间除星期暨例假外,每日上午八时起十二时止,下午自二时起五时止。
第六条 各审判衙门收到当事人书状,由专任收发员核有应征审判费用者,按照《诉讼费用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所规定注明应收数目,加盖戳记送交发售,收费员向当事人征收费用,视所收审判费用之额数给付印纸,交当事人粘贴。
当事人粘贴印纸后收费员立即抹销,由当事人仍将原书状交收发员,收发员给付收状证书并注明贴用印纸额数交当事人收执。
抹销印纸之机具由部制造或由高等审判厅处仿照部颁模式另制,均以有铁齿轮者为合式。
第七条 非财产权上之诉并为财产权上之请求之金额或价额超过百元者,按金额或价额收费,其非因财产之部分不另征收。
第八条 声请再审,认为合法须别行审理案件另征审判费用时,前缴之声请费不得算入审判费用之内。
第九条 执行费用由专任执行员核定后出具应征数目证书,署名盖章连同执行费用送交发售处收*费员,收费员粘贴印纸后立即抹销,仍交还专任执行员,专任执行员出具收费证书,交胜诉人收领。
第十条 抄录费由管理该案人员核定后出具应征数日,证书署名盖章,连同抄本送交专任会计员,由专任会计员向请求抄录人征费,即将所缴之费暨应征数目证书送交发售处收费员,收费员粘贴印纸,立即抹销,仍交还专任会计员,专任会计员出具收费证书交请抄录人收领。
第十一条 送达费由管理该案人员核定后标明于送达证书,由承发吏向受送达人征收后,于证书内注明“照收”字样,携回原证书交由管理该案人员连同所征之费送交发售处粘贴印纸立即抹销。
前项粘贴印纸之证书仍交由管理该案人员保存。
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规则》第十三条照缴或补缴及第十五条向具保结人征收之审判费均应按照本细则一律补贴印纸。
第十三条 印纸价额以通用银币计,其不满一元者,得酌收小银币或铜币,小银币或铜币折合通用银币依各地市价定之,收支均归一律。
前项市价应随时揭示于发售处。
第十四条 征收诉讼费用遇有畸零额数用四舍五入法,凡在五厘以上者,购印纸一分,不满五厘者概不收费。
第十五条 《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定审判费用均归败诉人员负担,须由原告预行缴纳。迨本案判决确定,如系被告败诉,即由执行审判衙门向败诉人责缴。
《清末民初法律移植的困境:以讼费法规为视角》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邓建鹏,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及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研究专长为中国法律史、互联网金融与法制。先后荣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三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中央民族大学“十佳教师”奖、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及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二等奖。多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出版著作《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法制史》(第2版),合著《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第2版)《P2P网贷风云》《徽州民间私约研究及徽州民间习惯调查》《论道互联网金融》等。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研究缘起
一、法律移植:宏观与微观视野的争议
二、讼费法规:法律移植研究的重要切入点
第二节研究思路
一、讼费与讼费法规内涵的界定
二、学术综述
三、本研究的意义和架构
第二章清代的讼费形态和官方应对
第一节清以前的讼费形态
一、早期讼费问题和争议
二、明代讼费制度与实践
第二节作为陋规的清代讼费
一、陋规内涵和特征
二、陋规在司法中的普及
三、衙役对讼费的争夺
四、讼费的名目
五、讼费的数额记载
第三节讼费的负面影响与官方应对
一、日趋严峻:从“一点血”到“千点血”
二、监察官的指责和大吏的公文游戏
三、从恫吓到勒石:地方官的无效应对
四、止讼:匪夷所思的官方逻辑
五、一士谔谔:崔述的驳斥
第四节讼费存在的真相
一、杯水车薪与敲诈勒索
二、央地财政分配:“内分泌”严重失调
三、人存政举的脆弱性
第三章讼费常规化的努力
第一节从理想主义向实用主义的尝试
一、官员的争论和囚徒困境
二、讼费不可轻裁:实用主义的见解
第二节讼费常规化的路径
一、从陋规迈向常规:讼费制度化转型
二、常规化的宿命:日久弊生
三、三费局:新机制破土而出
第三节讼费常规化的困境与思考
一、卷土重来:晚清调查之明证
二、讼费常规化的反思
三、无关风和月:法制空白与民间疾苦
第四章清末讼费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讼费立法的详情
一、诉讼法草案关于讼费的规定
二、初次国家立法的反对者
三、审判厅章程关于讼费的规定
四、新制度的优点和渊源
五、民事诉讼律草案关于讼费的规定
六、暂行章程关于讼费的规定
七、讼费法规的变通
八、小结
第二节讼费法规的实施
一、讼费法规的践行
二、相关评价
第三节讼费立法动因分析
一、固有的官方态度
二、民事诉讼正当性理念的确立
三、晚清财政的困境
四、缓解财政困境的途径:讼费法定
第四节结论
一、无竞争状态下的制度改革隋性
二、皇帝们的臆想和隔靴搔痒的努力
三、高层美梦与基层残酷现实的反差
第五章北洋政府时期的讼费立法
第一节讼费立法详情
一、对晚清修律的继承与发展
二、讼费立法的内容
第二节讼费征收项目
一、审判费
二、执行费
三、抄录费
四、送达费
五、其他费用
六、行政诉讼类案件的讼费
第三节讼费征收与讼费法律关系
一、讼费征收中的问题
二、讼费征收方式
三、当事人间的讼费法律关系
第六章法规的国外渊源与中国实践
第一节讼费法规与法学的国外渊源
一、诉讼法学的日本渊源
二、讼费法规的日本渊源
三、讼费法规与德国法制的联系
第二节讼费法规的中国实践
一、讼费救助的理念与实践
二、讼费保证与讼费救助的混同
三、诉讼担保与讼费保证、讼费救助的混淆
四、“中国特色”的刑事讼费
五、胜诉方讼费退回方式质疑
六、讼费计算标准的质疑
七、讼费征收标准大幅增加
八、讼费法规的实效
第三节讼费立法的动机分析
一、认识的差异
二、部门利益的强势推动
三、“立法者”的立法权质疑
第四节讼费立法与司法经费困境
一、司法官的收入问题
二、司法部的“难言之隐”
三、司法经费预算的欠缺
四、司法收入的用途与司法腐败
五、讼费立法与司法部的利益考量
第七章讼费法规、法律移植的思考
第一节讼费法规与历史影响
一、讼费法规的欠缺
二、历史的延续
第二节对法律移植的反思
一、目的决定内涵:中日价值信仰和工具性利用的差异
二、程序影响性质:立法权垄断和民意缺失
三、尾声:对当下的启示
附录:清末民初德国、日本及中国讼费法规汇编
参考文献
序言
总序
作为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和“985工程”的中央民族大学,自1979年即开始招收法学本科,是当时全国仅有的10多所招收法学本科的院校之一。经过三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已经成为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学院。目前,学院既有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中青年学者,也有一大批崭露头角的青年才俊。学院现有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一名,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名;二级教授3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3名;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法学学科组会评专家1名;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1名;1人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学院是国内首家开设民族法学博士学位点的学院。近年来,学院的科研呈现强劲发展的势头,学院教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类权威和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300多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等项目70多项。201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成功入选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成为全国58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之一。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文库”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985工程”、“211工程”和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国内外法学界了解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科研事业发展成就的重要平台与核心窗口之一。回顾三十余年的学院发展史(尤其是科研建设工作的风雨历程),如今的学院科研发展工作格外注重以下三对重要关系的均衡处理。
第一,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的时代回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不仅是法学研究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更是整个社会科学研究均须妥善应对的关键性认知。尤其是在我国各方面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今天,如何在不断变化的实践需求中充分彰显基础理论研究的核心指导价值和时代生命力,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事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科研工作,既重视传统法学理论的精细化探索,也重视时代改革与发展的实践需求;既强调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强调其与教学环节的良性互动;既关注教师个人学术旨趣和学术自由,也关注学术梯队的集群化建设与规模研究效应。总之,在理论和实践的天平上,我们试图用一片敬畏科学、崇拜真理的求索之心维系着“知”与“行”的微妙平衡。
第二,法学基础学科与民族法制的特色研究。秉承中央民族大学长期以来在民族问题研究领域的鲜明特色与传统优势,法学院的学术科研亦一直以对民族法制问题的特色性研究独步全国,不仅在国内率先建立了民族法学博士点,更是作为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的秘书单位而执全国之牛耳。但是,对于特色学科的不懈发展与大力支持并未削弱学院对于传统法学学科的重视——恰恰相反,我们充分地认识到,在传统学科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才是构筑一所法学院真正“江湖地位”的不二法门;也只有在传统学科的研究中夯实基础、不懈创新,才能为特色的民族法制问题研究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与活力。因此,两者在资源需求层面的关系绝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而是互相促进、共同繁荣的“伙伴模式”。这种认知,不仅被贯彻于学院日常的科研管理过程,在本丛书的规划选题上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第三,科研质量管控与成果发表的制度支撑。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法学的科研工作永远将学术成果的优良品质奉为至高圭臬。对此,学院通过积极制定并切实贯彻相关科研奖励制度,鼓励我院教师充分发挥自身学术潜力,在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的同时,积极投身到学术科研的工作当中。同时,我们也深刻地意识到,在当今中国法学事业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一片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中,拥有并坚守一块独具特色的科研成果展示阵地是何其重要!这不仅是我们日常科研建设的重要导向,更是本丛书得以问世的重要渊源。
感谢法律出版社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科研事业的大力支持,这套丛书的顺利付梓,与该社领导的重视和编辑团队的勤恳密不可分。但显而易见的是,相对于我院数十年的学术积淀和近年来不断涌现的丰硕研究成果而言,这套丛书的容量是远远不足的。我们希望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而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和更为丰富渠道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精品研究成果推介给学界。我们也由衷地恳请法学界各位同人一如既往地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给予大力支持,让我们共同携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略尽绵薄之力。
是为序。
2014年10月
文摘
版权页:
第四条 各审判衙门应将所领印纸责成会计主任保管,由该主任视逐日所需之额数点处拨售。
第五条 发售处售卖印纸时间除星期暨例假外,每日上午八时起十二时止,下午自二时起五时止。
第六条 各审判衙门收到当事人书状,由专任收发员核有应征审判费用者,按照《诉讼费用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所规定注明应收数目,加盖戳记送交发售,收费员向当事人征收费用,视所收审判费用之额数给付印纸,交当事人粘贴。
当事人粘贴印纸后收费员立即抹销,由当事人仍将原书状交收发员,收发员给付收状证书并注明贴用印纸额数交当事人收执。
抹销印纸之机具由部制造或由高等审判厅处仿照部颁模式另制,均以有铁齿轮者为合式。
第七条 非财产权上之诉并为财产权上之请求之金额或价额超过百元者,按金额或价额收费,其非因财产之部分不另征收。
第八条 声请再审,认为合法须别行审理案件另征审判费用时,前缴之声请费不得算入审判费用之内。
第九条 执行费用由专任执行员核定后出具应征数目证书,署名盖章连同执行费用送交发售处收*费员,收费员粘贴印纸后立即抹销,仍交还专任执行员,专任执行员出具收费证书,交胜诉人收领。
第十条 抄录费由管理该案人员核定后出具应征数日,证书署名盖章,连同抄本送交专任会计员,由专任会计员向请求抄录人征费,即将所缴之费暨应征数目证书送交发售处收费员,收费员粘贴印纸,立即抹销,仍交还专任会计员,专任会计员出具收费证书交请抄录人收领。
第十一条 送达费由管理该案人员核定后标明于送达证书,由承发吏向受送达人征收后,于证书内注明“照收”字样,携回原证书交由管理该案人员连同所征之费送交发售处粘贴印纸立即抹销。
前项粘贴印纸之证书仍交由管理该案人员保存。
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规则》第十三条照缴或补缴及第十五条向具保结人征收之审判费均应按照本细则一律补贴印纸。
第十三条 印纸价额以通用银币计,其不满一元者,得酌收小银币或铜币,小银币或铜币折合通用银币依各地市价定之,收支均归一律。
前项市价应随时揭示于发售处。
第十四条 征收诉讼费用遇有畸零额数用四舍五入法,凡在五厘以上者,购印纸一分,不满五厘者概不收费。
第十五条 《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定审判费用均归败诉人员负担,须由原告预行缴纳。迨本案判决确定,如系被告败诉,即由执行审判衙门向败诉人责缴。
| ISBN | 751970551X,9787519705510 |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作者 | 邓建鹏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