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推荐
该报告致力于维护国家安全及促进外交政策,并遵守长期以来所作的保护个人隐私和公民自由的承诺,以期保持公众(包括海外朋友、盟友)信任,同时降低未授权披露带来的风险。
媒体推荐
这是一份覆盖全面且论述合理的报告,相当引人注目,它呼吁政府停止大规模收集通话数据项目,并增强监控体系的透明度和问责力度。
——《纽约时报》
报告所提建议主要针对情报界具有争议的一些做法。
——《华盛顿邮报》
长达300页的报告提出了46项改革建议,将极大地削弱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监视权。报告所提建议是具体多样的,但都指向同一个主题:政府职能不只为技术能力所限,还必须接受法律和体制改革的控制。
——《大西洋月刊》
作者简介
(美)白宫情报与通信技术审查小组
白宫情报与通信技术审查小组(The President’s Review Group on Intelligence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美国总统奥巴马组建的五人顾问小组,主要由情报和法律专家组成。分别是理查德·A·克拉克(Richard A. Clarke,曾任克林顿和布什政府国家安全官员),迈克尔·J·莫瑞尔(Michael J. Morell,中情局前副局长),杰弗里·R·斯通(Geoffrey R. Stone,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爱德华·列维杰出贡献教授),凯斯·R·桑斯坦(Cass R. Sunstein,哈佛大学罗伯特沃姆斯利校级教授)以及彼得?史怀亚(Peter Swire,佐治亚理工学院舍勒商学院教授)。
目录
序言
高参摘要
决策建议
第一章决策原则
第二章历史启示
一、持续的挑战
二、2001年9月11日之前的法律框架
三、“9·11”事件及其后果
四、情报体系
第三章针对美国公民的外国情报监视政策改革
一、简介
二、第215条款:背景
三、第215条款与“一般的”业务记录
四、国家安全信函
五、第215条款和大规模电话元数据收集
第四章针对非美国公民的外国情报监视政策改革
一、简介
二、外国情报监控与第702条款
三、依据第702条款通信被拦截的美国人的隐私保护
四、非美国人的隐私保护
第五章情报收集范围及方式决议
一、优先级和适当性
二、监控敏感信息的收集
三、领导层的意图
四、与我们的盟友合作
第六章随通信技术发展作机构改革
一、简介
二、国家安全局
三、致力于保护隐私与公民自由的组织机构重组
四、改革外国情报监视法庭
第七章全球通信技术:推进繁荣、安全、开放的网络世界
一、简介
二、背景:贸易、网络自由与其他目标
三、增强安全性和用户信心的技术措施
四、网络空间的制度措施
五、应对未来的技术挑战
第八章情报收集保护策略
一、人员和安全措施
二、网络安全
三、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管理
结论
附录A政府访问通信信息的法律标准
附录B国家安全局隐私保护概述
附录C美国情报:多重规则与监督体系
附录D情报体系中内部举报人的途径
注释
后记
序言
2013年8月27日,总统宣布成立白宫情报与通信技术审查小组(Review Group on Intelligence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对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所搜集的外国涉密情报进行披露。披露显示,信息拦截发生在美国境内外,并且美国公民、永久合法居民甚至境外非美国公民的通信内容都有涉猎。以上披露与美国境内外许多人的反应和关切均为该报告提供了大量资料,但我们致力于为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即标题所指),在剧变的世界中维护自由与安全。
所谓剧变,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空前进步,贸易、投资和信息流通全球化的不断增强,以及不确定的国家安全威胁(美国公众希望政府为之提供保护)。在此情形下,我们一直密切关注情报搜集环境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举例来说,如今传统意义上“国外”(foreign)与“国内”(domestic)之间的界限已不似过去那样明确,全球范围内不论是朋友还是敌人都在使用同样的通信设备、软件以及网络。这些变化,以及未来我们需要面对的不同的威胁,都将对隐私权、与其他国家的战略合作关系,以及创新、信息共享等支撑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产生深远的影响。
要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必须在国内外寻求多个目标。面对这些挑战,美国需要全方位考虑自身所追求的利益和价值,并且向美国公众和其他主要的国际受众传达这些目标。其中包括:
抵御各种威胁以保护国家安全。美国抵御竞争对手、恐怖分子和武器扩散威胁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广泛的来源和多种途径来获取外国情报信息。当今时代,通信技术进步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美国必须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搜集信号情报,以确保国内外公民的安全,并保护朋友、盟友以及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安全。
促进其他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相关的利益。情报工作的初衷不只是抵御威胁,也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包括反情报,打击有组织的国际犯罪,防止贩毒、贩卖人口以及大规模暴行等。
保护隐私权。对于追求自由和自治的社会来讲,隐私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现代技术的兴起使得民主国家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变得尤为重要,同时隐私权也是个体安全与人身自由的重要决定因素。
保障民主、公民自由与法治。在美国,自由辩论对于维持民主的长期活力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有助于加强全球范围内的民主。过度监管和不正当的保密都可能危及公民自由、公众信任以及民主自治的核心流程。政府的所有部门,包括国家安全部门,都必须坚持法治。
促进网络世界的繁荣、安全与开放。美国必须采取并坚持一定的政策,以支持国内外的技术创新与协作。这些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至关重要,而经济自由和鼓励创业反过来又会促进经济增长。基于此,美国必须继续建立和加强有关互联网自由和安全的国际规范。
保护战略联盟。情报搜集理应保护并加强我们与他国的战略关系。我们必须尊重这些关系以及其他国家的领导者和公民,尤其是那些与我们持有共同利益、价值观或两者兼有的国家。情报搜集理应承认与他国合作的重要性,并且尊重其他国家人民的合法隐私权益和人性尊严。
管理以上这些相互矛盾的目标所面临的挑战无疑是巨大的。但如果这样就能兑现对其公民和后代的承诺,那么国家必须尽力完成。
文摘
版权页:
其次,《爱国者法案》规定不再需要详细列举针对个人的怀疑。依据《爱国者法案》,只要联邦调查局官员证实所寻求的记录与“授权进行的调查”相关,联邦调查局即可发出国家安全信函。最后,《爱国者法案》授权联邦调查局发布保密令(有时也作“禁声令”),禁止接收国家安全信函的个人和机构随意披露这一事实,而且这是首次由司法推动执行的保密令。在考虑授予联邦调查局使用国家安全信函的权力时,最重要的是要强调国家安全信函由联邦调查局直接发出,而非由法官或检察官在大陪审团的支持下发出。只有当国家安全信函的接收人明确违反法律时,法庭才会介入。
国家安全信函备受争议,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第一,正如前面指出的,国家安全信函由联邦调查局官员发出,而非法官或检察官在大陪审团的调查下发出。第二,如上所述,联邦调查局发出国家安全信函所需满足的标准非常低。第三,在国家安全信函的使用上存在严重的合规问题。2007年,司法部监察长办公室(Department of Justice’s 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详细说明了国家安全信函权力的广泛滥用,包括未经过制定官员批准发出国家安全信函,在未经授权进行的调查中使用国家安全信函等。此外,2008年,监察长透露,“外国情报监视法庭通过援引《第一修正案》,曾在同一调查中两次拒绝签署第215条款命令,联邦调查局由此发出国家安全信函”。第四,使用国家安全信函所适用的监督和最小化,远不如在依据第215条款发布命令时来得严格。第五,97%的国家安全信函都会同时发布保密令,这无疑妨碍了个人自由和《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
该报告致力于维护国家安全及促进外交政策,并遵守长期以来所作的保护个人隐私和公民自由的承诺,以期保持公众(包括海外朋友、盟友)信任,同时降低未授权披露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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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覆盖全面且论述合理的报告,相当引人注目,它呼吁政府停止大规模收集通话数据项目,并增强监控体系的透明度和问责力度。
——《纽约时报》
报告所提建议主要针对情报界具有争议的一些做法。
——《华盛顿邮报》
长达300页的报告提出了46项改革建议,将极大地削弱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监视权。报告所提建议是具体多样的,但都指向同一个主题:政府职能不只为技术能力所限,还必须接受法律和体制改革的控制。
——《大西洋月刊》
作者简介
(美)白宫情报与通信技术审查小组
白宫情报与通信技术审查小组(The President’s Review Group on Intelligence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美国总统奥巴马组建的五人顾问小组,主要由情报和法律专家组成。分别是理查德·A·克拉克(Richard A. Clarke,曾任克林顿和布什政府国家安全官员),迈克尔·J·莫瑞尔(Michael J. Morell,中情局前副局长),杰弗里·R·斯通(Geoffrey R. Stone,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爱德华·列维杰出贡献教授),凯斯·R·桑斯坦(Cass R. Sunstein,哈佛大学罗伯特沃姆斯利校级教授)以及彼得?史怀亚(Peter Swire,佐治亚理工学院舍勒商学院教授)。
目录
序言
高参摘要
决策建议
第一章决策原则
第二章历史启示
一、持续的挑战
二、2001年9月11日之前的法律框架
三、“9·11”事件及其后果
四、情报体系
第三章针对美国公民的外国情报监视政策改革
一、简介
二、第215条款:背景
三、第215条款与“一般的”业务记录
四、国家安全信函
五、第215条款和大规模电话元数据收集
第四章针对非美国公民的外国情报监视政策改革
一、简介
二、外国情报监控与第702条款
三、依据第702条款通信被拦截的美国人的隐私保护
四、非美国人的隐私保护
第五章情报收集范围及方式决议
一、优先级和适当性
二、监控敏感信息的收集
三、领导层的意图
四、与我们的盟友合作
第六章随通信技术发展作机构改革
一、简介
二、国家安全局
三、致力于保护隐私与公民自由的组织机构重组
四、改革外国情报监视法庭
第七章全球通信技术:推进繁荣、安全、开放的网络世界
一、简介
二、背景:贸易、网络自由与其他目标
三、增强安全性和用户信心的技术措施
四、网络空间的制度措施
五、应对未来的技术挑战
第八章情报收集保护策略
一、人员和安全措施
二、网络安全
三、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管理
结论
附录A政府访问通信信息的法律标准
附录B国家安全局隐私保护概述
附录C美国情报:多重规则与监督体系
附录D情报体系中内部举报人的途径
注释
后记
序言
2013年8月27日,总统宣布成立白宫情报与通信技术审查小组(Review Group on Intelligence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对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所搜集的外国涉密情报进行披露。披露显示,信息拦截发生在美国境内外,并且美国公民、永久合法居民甚至境外非美国公民的通信内容都有涉猎。以上披露与美国境内外许多人的反应和关切均为该报告提供了大量资料,但我们致力于为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即标题所指),在剧变的世界中维护自由与安全。
所谓剧变,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空前进步,贸易、投资和信息流通全球化的不断增强,以及不确定的国家安全威胁(美国公众希望政府为之提供保护)。在此情形下,我们一直密切关注情报搜集环境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举例来说,如今传统意义上“国外”(foreign)与“国内”(domestic)之间的界限已不似过去那样明确,全球范围内不论是朋友还是敌人都在使用同样的通信设备、软件以及网络。这些变化,以及未来我们需要面对的不同的威胁,都将对隐私权、与其他国家的战略合作关系,以及创新、信息共享等支撑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产生深远的影响。
要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必须在国内外寻求多个目标。面对这些挑战,美国需要全方位考虑自身所追求的利益和价值,并且向美国公众和其他主要的国际受众传达这些目标。其中包括:
抵御各种威胁以保护国家安全。美国抵御竞争对手、恐怖分子和武器扩散威胁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广泛的来源和多种途径来获取外国情报信息。当今时代,通信技术进步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美国必须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搜集信号情报,以确保国内外公民的安全,并保护朋友、盟友以及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安全。
促进其他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相关的利益。情报工作的初衷不只是抵御威胁,也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包括反情报,打击有组织的国际犯罪,防止贩毒、贩卖人口以及大规模暴行等。
保护隐私权。对于追求自由和自治的社会来讲,隐私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现代技术的兴起使得民主国家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变得尤为重要,同时隐私权也是个体安全与人身自由的重要决定因素。
保障民主、公民自由与法治。在美国,自由辩论对于维持民主的长期活力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有助于加强全球范围内的民主。过度监管和不正当的保密都可能危及公民自由、公众信任以及民主自治的核心流程。政府的所有部门,包括国家安全部门,都必须坚持法治。
促进网络世界的繁荣、安全与开放。美国必须采取并坚持一定的政策,以支持国内外的技术创新与协作。这些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至关重要,而经济自由和鼓励创业反过来又会促进经济增长。基于此,美国必须继续建立和加强有关互联网自由和安全的国际规范。
保护战略联盟。情报搜集理应保护并加强我们与他国的战略关系。我们必须尊重这些关系以及其他国家的领导者和公民,尤其是那些与我们持有共同利益、价值观或两者兼有的国家。情报搜集理应承认与他国合作的重要性,并且尊重其他国家人民的合法隐私权益和人性尊严。
管理以上这些相互矛盾的目标所面临的挑战无疑是巨大的。但如果这样就能兑现对其公民和后代的承诺,那么国家必须尽力完成。
文摘
版权页:
其次,《爱国者法案》规定不再需要详细列举针对个人的怀疑。依据《爱国者法案》,只要联邦调查局官员证实所寻求的记录与“授权进行的调查”相关,联邦调查局即可发出国家安全信函。最后,《爱国者法案》授权联邦调查局发布保密令(有时也作“禁声令”),禁止接收国家安全信函的个人和机构随意披露这一事实,而且这是首次由司法推动执行的保密令。在考虑授予联邦调查局使用国家安全信函的权力时,最重要的是要强调国家安全信函由联邦调查局直接发出,而非由法官或检察官在大陪审团的支持下发出。只有当国家安全信函的接收人明确违反法律时,法庭才会介入。
国家安全信函备受争议,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第一,正如前面指出的,国家安全信函由联邦调查局官员发出,而非法官或检察官在大陪审团的调查下发出。第二,如上所述,联邦调查局发出国家安全信函所需满足的标准非常低。第三,在国家安全信函的使用上存在严重的合规问题。2007年,司法部监察长办公室(Department of Justice’s 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详细说明了国家安全信函权力的广泛滥用,包括未经过制定官员批准发出国家安全信函,在未经授权进行的调查中使用国家安全信函等。此外,2008年,监察长透露,“外国情报监视法庭通过援引《第一修正案》,曾在同一调查中两次拒绝签署第215条款命令,联邦调查局由此发出国家安全信函”。第四,使用国家安全信函所适用的监督和最小化,远不如在依据第215条款发布命令时来得严格。第五,97%的国家安全信函都会同时发布保密令,这无疑妨碍了个人自由和《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
ISBN | 7515513896,9787515513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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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金城出版社 |
作者 | 白宫情报与通信技术审查小组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