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仲裁案例选编(第四辑) 9787302470229,73024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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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3760982 类别: 图书 法律 诉讼法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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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编纂和梳理,以便读者快速了解案情及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与仲裁理由,以全景呈观裁判者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与全面理解。同时,编委会对每一章目的同类型案例再一总结,或对案例涉及法律问题再做学理分析、延伸思考和立法建议,或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思路予以升华,较之以往体例增色不少,以期对理论研究和金融实务提供点滴启发和指导作用。

目录

借款篇
案例1:法定代表人使用伪造的印章借款,借款关系是否有效成立?
案例2: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案例3:对于借款担保,仲裁庭应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
案例4:抵押房产尚未补交土地出让金,抵押是否有效?
案例5: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利息、滞纳金的条款,银行是否负有提示义务?
案例6:借款是否可以通过签订《债转股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书的形式进行偿还?
案例7:债权转让能否溯及争议解决条款?
案例8:涉嫌刑事犯罪可否成为解除《借款合同的事由?
案例9:一人公司能否为自己的股东提供最高额担保?
案例10: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还款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例11:信用卡纠纷中,应如何认定担保责任?
案例12:借款人主张预扣利息,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13: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案例14:借款保证人身患精神残疾,是否能够免责?
案例15:物的担保与保证共存时,应以何者优先?
案例16:借款人否认其签名的真实性,是否必须进行鉴定?
案例17:合同约定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浮动,应如何认定利率标准?
延伸
保险篇
案例1:保险公司对肇事者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案例2: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追偿,保险人如何赔偿?
案例3:《特种车保险条款的扩展条款是否约束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案例4: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关于按责赔偿的规定是否有效?
案例5:申请人垫付的自费药金额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赔付的范围?
案例6:被保险人在事故后存在逃逸情形时的责任免除条款能否对申请人生效?
案例7:暴雨导致的发动机进水受损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赔偿范围?
案例8:保险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有异议,被保险人可否获得赔偿?
案例9:如何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的驾驶证是否经过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检验?
案例10:如何理解疾病保险中的“首次发病”?
案例11:车辆过户后,被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案例12:申请人与受害人私下调解达成的赔偿金额超过法定赔偿标准应如何处理?
案例13:保险代理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案例14: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直接导致医疗费用的产生?
案例15:被保险车辆被海浪打翻,导致海水进入车辆,造成损坏,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案例16:超载能否成为拒赔的理由?
案例17: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尽了说明义务?
案例18: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短量损失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范围?
案例19:被保险人能否成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案例20:驾驶员“顶替”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案例21:保险人是否可以因为追偿时效即将到期而拒绝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延伸
其他类
案例1:典当行提供的借款能否预扣综合费用?
案例2:股权配资合同的性质为何?
案例3:客户不会操作是否是要求贵金属公司承担损失的理由?
案例4:代客理财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5:以点击同意方式成立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6:互联网金融中应注意保存电子证据
案例7:客户声称交易员盗取密码,损失谁承担?
案例8:公章为伪造,如何确定居间报酬?
案例9:约定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10:被委托人拒不提供理财产品期满后的情况,委托人能否要求返还本金和收益?
延伸

序言

序言

西谚有云: 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价值。仲裁工作亦如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受理了大量的金融案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办案经验。若不及时对案件进行理论的提炼和升华,大量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金融仲裁案件将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秉持从案例提炼理论,以理论反哺实践的理念,经过紧锣密鼓的编纂工作,对各类型金融案件深度挖掘,《金融仲裁案例选编第四辑终于付梓和广大读者见面。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编委会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2015年所受理的诸多金融案件中撷取出典型案例,涵盖了金融借款、证券、保险、典当和民间借贷等不同类型。所选案例不但反映了裁判者对金融案件的分析能力,而且也展现裁判者的法律意识及其对法律的理解,特别是对当前金融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金融法治建设水平的理解。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荟萃了国内外法律、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担任仲裁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公正的法律意识,对众多金融纠纷作出高效、公正、合理的裁决。对这些成功案例研究,本身就是总结裁判者办案思路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使裁判者处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对其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也可以为金融行业的风险防范起到规范作用。
此外,本书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编纂和梳理,以便读者快速了解案情及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与仲裁理由,以全景呈观裁判者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与全面理解。同时,编委会对每一章目的同类型案例再一总结,或对案例涉及法律问题再做学理分析、延伸思考和立法建议,或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思路予以升华,较之以往体例增色不少,以期对理论研究和金融实务提供点滴启发和指导作用。
《金融仲裁案例选编第四辑的面世,既是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自身裁判实践经验的检索与回顾,也是为了答谢广大读者长期以来对仲裁事业的热忱支持。若有不足之处,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文摘

案例3: 对于借款担保,仲裁庭应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 方某
第一被申请人: 马某
第二被申请人: 霍某

2013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签订《协议》。合同约定申请人(出借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借款40万元,其中38万元由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从其账户中转至第一被申请人的账户,2万元以现金支付; 借期为一个月; 第二被申请人则在《协议》中承诺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提供无限责任担保,但《协议》未就第二被申请人的保证期间作出约定。
同日,申请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从其账户向第一被申请人的账户转入38万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收条》,称收到申请人2013年11月21日转账至其本人的上述账户38万元和现金2万元,总共40万元。
2014年4月16日,申请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及广东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及广东某典当有限公司认可《协议》项下的借款为广东某典当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出借款; 第二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就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协议》及《补充协议》向广东某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均在《补充协议》上签名,但广东某典当有限公司未签名。
2014年7月28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之一》,约定由于第一被申请人逾期还款,双方达成协议: 第一被申请人承诺于2014年8月31日前还款; 如第一被申请人不能在2014年8月31日前还款,则承诺将与妻子共同的房产按90万元,在申请人主导下、各负各税费出售,所得款项优先支付40万元本金及20万元违约金含利息给申请人,余款归第一被申请人。
第一被申请人至今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0万元未还。
另查明: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至三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从2012年7月6日起调整为6.15%。

二、 争议焦点
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事实非常清楚,可以予以认定。但作为保证人的第二被申请人没有到庭进行答辩,由于《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第二被申请人的保证期间,故对于仲裁庭应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这一问题,仲裁庭合议之初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与时效一样,当事人不提起则仲裁庭不能主动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届满的后果是实体权利的消灭,既然是实体权利消灭,仲裁庭当然应该主动审查。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属于可由当事人约定的失权条款的特殊期间,其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届满则实体权利消灭,即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抗辩,仲裁庭仍需依职权审查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动行使权利。

三、 仲裁结果
仲裁庭作出裁决: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12月21日起算至第一被申请人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20万元为限);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仲裁费,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ISBN9787302470229,7302470227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