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urse·教材·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诉讼证据法学 978704047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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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3767680 类别: 图书 法律 诉讼法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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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urse·教材·国家 级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诉讼证据法学》是一本以阐释我国现行诉讼证据制度、解析证据运用的诉讼实践为主要内容的法学本科教材,主要供各大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法学第二专业证据法学教学使用,也可供通过网络课程自学诉讼证据法学的学生使用。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证据法概述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五节 证据法的主要原则
第六节 主要的证据规则
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
第三节 书证
第四节 物证
第五节 视听资料
第六节 电子数据
第七节 证人证言
第八节 鉴定意见
第九节 笔录
第三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案件事实与证明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范围
第三节 自认
第四节 司法认知
第五节 推定
第四章 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行政案件的证明责任
第四节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第五章 证据的提供和收集
第一节 举证期限
第二节 证据转化
第三节 新的证据
第四节 证据交换
第五节 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节 证据保全
第七节 专家辅助人
第八节 证明妨碍
第六章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一节 质证
第二节 证明标准
第三节 证据的认定

文摘

版权页:

4.科学鉴定法
科学鉴定法,是指借助科技设备,聘请专家对某些视听资料进行鉴别。视听资料的产生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与其他证据相比,视听资料具有极高的科技含量。然而视听资料一旦被篡改、伪造,往往不借助技术手段就难以甄别。因此科学鉴定是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法。如使用计算机对声纹进行鉴定;通过慢放、快放等技术对声音进行鉴别;采用定格、放大等技术对图像进行鉴定,等等。
第六节 电子数据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 电子数据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数据在诉讼中越来越多地呈现,但以往法律并未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一个证据种类,直到2012年和2015年三大诉讼法分别修改。电子数据虽然已作为一个证据种类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但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其概念。2012年《刑诉解释》和2015年《行诉解释》也都没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界定,但2015年《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却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我们认为,电子数据的这个概念可以通用在三大诉讼法中。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除此之外,还包括电子合同、网页、电子提单、光盘、电子文章、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还有,在民事诉讼中,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 电子数据的特征
1.对保存方式有特定要求。电子数据基于电子技术生成,其保存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即只能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电脑、磁盘、磁带等载体中。
2.必须借助电子设备在特定的环境系统中才能予以感知到。电子数据的感知,包括读取等,必须借助电子设备,而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环境系统。
3.可以无限制地快速传播。电子数据虽然只能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电脑、磁盘、磁带等载体中,但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快速复制到其他载体,即可以无限制地快速传播。在传播过程中,除非人工干预,电子数据的内容不会失真。
4.易失真性与高安全性并存。电子数据很容易被人为篡改、删除,如将不利于自己的短信直接删除等,这是电子数据最受人诟病的地方。但最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研究结果表明,电子记录任何被删除、复制、修改的痕迹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确认,只是这需要计算机网络专家才能做到,普通人没法做到这一点。
ISBN9787040475524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廖永安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