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的艺术:合同诉讼增选(第4卷) 7519704270,978751970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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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心鉴系国家首届诉讼法学博士、原中国政法大学副研究员、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录

卷首语
灯下(之四)败诉的折磨
借款合同
第一章强大的实力与强悍的压制——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与特殊诉讼时效
第二章柔弱的真理与霸道的谬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法人人格混同与认定标准
买卖合同
第三章现实的险境与创造的顺境——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替代合同差价索赔与先履行抗辩权
第四章推论的歧途与证明的正道——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替代合同差价索赔与证据较量
第五章可败的结局与不败的专业——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所附条件与刑案因素
代理进口合同
第六章造云的能力与驱云的法力——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所涉刑事追缴与民事索赔
仓储合同
第七章有限的空间与无限的施展——仓储合同纠纷中民刑交叉事由与民事责任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
第八章成功的抹黑与失败的漂白——股权转让纠纷中的合同所附条件与法律评价
合伙合同
第九章无缘的用心与无悔的追求——合伙协议纠纷中的采矿权转让与合同效力
联营合同
第十章粗略的教训与精确的经验——联营合同纠纷中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与证据运用
附录
章节细目
卷尾词
薄幸隐庐冬夜
主创团队简介
结语
期待与感恩

序言

卷首语
灯下(之四)
败诉的折磨
傍晚时分,一场突如其来的雷阵雨,荡去了一天的酷热。入夜,雨停了。推开窗户,徐徐凉风吹拂,点点星光闪烁……
一向偏爱仲夏夜的我,今夜却陷入无尽的悲凉之中。
台灯下,几本《读者》杂志和几份《作家文摘》报纸摆放在桌上。原想,《读者》中那些让人入静的清秀美文,《作家文摘》中那些令人深思的文史片段,或许可以分散忧思,减轻痛楚,然而,平日爱不释手,今夜却无法亲近……
败了,这单原本确信能赢的官司,居然就这样败诉了!
——一审败诉后在公司开会时,我起立、低头、深深鞠躬,像日本人、韩国人和台湾人那样,谢罪。
——拿到二审败诉判决后,我立即给公司法务经理发去短信:对不起,我辜负了你们的信任。他一直没有回信。与公司多年的合作,就此结束。以往给公司打赢艰难官司的荣耀,就这样被败诉的耻辱湮没。
——这些天,我注意到同事们似乎达成了一种默契,都不会提及这事儿。好像大家都知道,这个案子留下的创伤,不能去触碰,需要时间慢慢疗养。
关于律师成败得失,我曾在这几卷书里发过不少言论,这里摘录几个句子。
——诉讼之路是有鲜花的,是带刺的玫瑰花。当然,更多的是荆棘。
——律师胜诉的快乐和败诉的痛苦,就像白昼和黑夜一样,是相互交替的。所以,律师要像正常人那样,适应这一切。
——诉讼这门学科永远没有学成毕业的时候,学了10年、20年,仍然会面对新的课程和新的考试,仍然会学不明白和考不及格。
——官司打败了,通常你将失去客户。但是,如果你由此成长了,那么你将赢得更多客户。
——我已经五十多岁了,仍然会像立志有为的小青年那样,用拿破仑那句关于失败的名言来勉励自己:人生的光荣,不在永不失败,而在于屡仆屡起。
然而,说归说,写归写,知易行难啊!如今,一旦自信能赢的重要案件败诉了,我仍然无法冷静、坦然,仍然会神伤、心痛,乃至深陷其中,不可自拔。
真不想让资深律师看到这篇文字,担心他们讥笑:这个老家伙,败个官司,要死要活的,至于嘛!
是啊,作为游走于胜败之间二十余年的诉讼律师,何至于此呢!
或许有人会说,不就是因为输了官司,约定的代理费落空了,多年的客户丢掉了吗?其实,做律师仅仅5年后,我便从利益的枷锁中解脱了。然而,我并未因此获得解放、自由,因为我戴上了比枷锁更厉害的紧箍咒。这个紧箍咒的咒语就是责任和荣誉,念咒人是我的客户,也包括我自己。
确切地说,我的职业责任,特指对我的客户负责;我的职业荣誉,特指我的客户给予我的褒扬性评价,以及我对自己的肯定性评价——与国家、社会无关——我无胆问国事,无力救社会。
放松或收紧我头上紧箍咒的咒语,不需要客户的诵念,仅仅是客户的目光传递,就足以引起我自己的默念。多年来总是把案件当作学问来做,常常通宵达旦,殚精竭虑,为的只是把客户最初疑虑的目光,变成后来信任的目光,特别是变成最终欣慰的目光。我的全部诉讼人生,怕的只有一样,就是客户最终失望的目光。这种目光能够即刻启动我的心语,头上的紧箍咒随即紧缩,于是头痛欲裂,久久不能平复。
是不是把责任和荣誉看得过于重了?也许。不过,对于我来说,只能如此,无以选择。因为,在律师职业上,我只剩下这么一点信念了,如果不能坚守,丢弃了,没了追求,没了定力,这一行我是干不下去的。
看来,今后我将继续忍受败诉的煎熬,当然,也将继续体验败诉的悲壮!
枯坐灯下,又是一夜。
窗外,晨曦微露,东方欲晓。庭树间的蝉鸣声和鸟叫声渐渐喧嚣起来,似乎在催促人们:振作起来吧,新的一天开始了。

文摘

版权页:

本案一审判决书载明,答辩人在原审(调解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给付拖欠的货款、代理进口货物手续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445.4万元;偿还借款及违约金人民币52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7.7万元。”各项共计3745.1万元。答辩人交纳了该诉讼请求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此诉讼请求金额即为原审范围。
依据本案二审判决关于“某实业发展公司应承担自1999年6月7日起至2008年10月8日止的利息”的认定,申请人应赔偿的利息估算也就一千五百万元,不仅远未超出原审范围,甚至连原审答辩人诉讼请求的一半也不及。因此,原判决根本不存在超出原审范围,即超出答辩人诉讼请求的问题。
(二)答辩人在原审范围内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
申请人称“原审法院不仅严重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且连原审当事人即被申请人没有主张的内容,原审法院都替代其提出了,这不得不令人怀疑原审法院的客观公正性”。
本案的三项诉讼事实证明申请人的上述指责纯属不实之词,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因本案系调解书再审,故答辩人未重新提交诉状,但在一审《再审代理意见》中所要求的利息总额正是依贷款利率计算的,在一审《再审补充代理意见》中详细陈述了依贷款利率分段计算的利息,实为贷款利息计算清单(上述两件诉讼文书均存于法院再审一审卷中),而且答辩人当庭提出要求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申请人在其二审上诉状中也承认答辩人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过要求按贷款利息计息” (见申请人二审《民事上诉状》)。
第二,本案一审判决引述答辩人所提赔偿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 “故请求判令:1.某实业发展公司赔偿上述本金24,687,及该款自1997年2月13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贷款利息损失。”证明答辩人正式提出该项诉讼请求。
ISBN7519704270,978751970427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心鉴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