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学历教育系列教材:社会工作政策法规》 周长军 7209104771,9787209104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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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学历教育系列教材: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章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
第一节社会工作基础知识
第二节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节政策
第四节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主要内容
第二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第三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法规与政策
第四章社区治理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社区治理概述
第二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五节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五章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节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节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节医疗救助
第六节住房救助
第七节临时救助
第八节其他社会救助
第六章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第二节老年人权益保护
第三节妇女权益保护
第四节残疾人权益保护
第七章健康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食品药品安全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第五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法规与政策
第八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家庭关系
第二节收养关系
第三节财产继承关系
第九章其他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公益慈善事业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志愿者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第五节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参考文献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老年人的财产由其自由支配,子女、亲属或其他人不得干涉、不得非法侵占的权利。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对于老年人的其他财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老年人的财产继承权也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四)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是指老年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ISBN7209104771,9787209104777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周长军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