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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争议解决:仲裁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分析》在2011年出版,恰逢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闭幕。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了许多雄心勃勃的行动计划。随着大部分行动计划的落实,中非合作呈现出越来越好的发展势头。《中非争议解决:仲裁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分析》中文版的翻译工作进行之时,恰逢中非第二次峰会于2015年12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此次峰会旨在配合非盟《2063年愿景》这一非洲战略,将中非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翁·基达尼(Won Kidane) 译者:朱伟东
翁·基达尼(Won Kidane),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美国乔治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硕士、美国伊利诺伊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优等成绩)。2001年9月至2005年6月,在美周华盛顿特区的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做访问助理教授。2008年6月至今在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工作,现为西雅图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2013年2月至今,基达尼教授还兼任亚的斯法律事务所(ADDIS LAW GROUP LLP)主任。基达尼教授的教学、研究领域涵盖国际仲裁、国际诉讼、国际法和比较法;执业领域包括国际仲裁、国际诉讼。他独立或合著出版著作多部,包括《中非争议解决:仲裁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分析》(China—Africa Dispute Settlement:the Law,Economic and Culture of Arbitration)、《移民的全球问题》(Global Issues in Immigration,与Raquel Aldana,Beth Lyon and Karla McKanders合著)、《战争诉讼:大规模民事伤害与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争端》(Litigating War:Mass Civil Injuries and Eritrea—Ethiopia Claims,与Sean Murphy and Thomas R.Snider合著)。他已在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Fordha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Emor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等期刊发表论文几十篇。基达尼教授是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国际法协会会员、非洲利益团体共同主席、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员、亚的斯亚贝巴商会和行业协会仲裁员、非洲研究协会会员等。
朱伟东,河南省汝南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自2008年起,他先后在剑桥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在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任访问研究员;曾被评选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他还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非洲史学会理事、中国亚非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部非洲仲裁基金(南非)仲裁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朱伟东的研究领域涉及非洲法、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投资法等。他先后主持非洲法方面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外交部“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课题2项,在国内外出版非洲法领域的专著2部、译著3部,在Journal of African Law(英国)、Tydskrif Vir Die Suid—afrikazmse Reg(南非)、Penant(法国)、Journal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英国)、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瑞士)、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Journal(新加坡)、Journal of Asian Business Lawyer(韩国)、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英国)、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美国,与翁·基达尼教授合著)等国外期刊以及《西亚非洲》《国际经法学刊》《民商法论丛》《法制日报》《环球时报》等国内期刊报纸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译文、时评短文100多篇。
目录
第一部分背景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背景
第二节本书目的和结构
第二章中非经贸关系的历史背景
第一节古代时期
第二节殖民及冷战时期
第三节后殖民和后冷战时期
第四节结语
第二部分中非贸易关系的法律框架及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章多边贸易体系及中国和非洲在其中的地位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调整贸易关系的法律框架及一般贸易纠纷的解决
第四章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障碍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章中非交往中贸易争端解决的特有考虑因素
第一节非洲的历史挑战及其提出的调整方案
第二节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及其提出的修正案
第三节中非贸易关系:它们的共性、面临的挑战及新的出路
第六章对地区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估及对仲裁解决方式的观察
第一节评估
第二节WTO《谅解》第25条规定的仲裁机制
第三节总结与建议
第三部分解决中非投资争端的法律框架
第七章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一般演变
第三节调和外国投资法体制的国际努力
第四节利比亚案件:在征收框架下协调赔偿的标准
第八章当前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及内容
第一节当前国际投资法渊源概述
第二节结构和实质性内容
第九章中非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中国投资法
第二节非洲
第三节中国非洲
第四部分中非私商事关系中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私商事关系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调整中非商事关系的国际性法律渊源
第十一章国内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
第二节非洲
第三节结语
第五部分仲裁
第十二章国际仲裁
第一节基本特征
第二节仲裁机构的法律、经济和文化
第十三章美国和欧洲的仲裁:一些仲裁机构的概况
第一节在美国的仲裁机构
第二节欧洲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常设仲裁院
第十四章亚洲和非洲的仲裁:主要仲裁机构概况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中国的仲裁
第三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第四节吉隆坡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第五节非洲
第六节对可选择的仲裁机构的比较评价
第七节结语
第十五章结论和建议
参考文献
案例
立法及国际公约
文摘
版权页:
(7)正当程序:就正常程序的公正性而言,也许没有哪一个规则比正当程序规则更为重要。当事人意识自治通常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调整仲裁程序的规则。因此,这一规则经常变化,有时会不确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根据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只要当事人得到平等对待,而且在仲裁程序的适当阶段,每一方当事人都被给予陈述自己案情的合理机会。”。《纽约公约》也规定,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没有获得程序的通知,或“未能陈述自己的案情”,仲裁裁决就可被撤销。仲裁裁决还可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被撤销,而缺乏正当程序就可能是此类原因。同样,虽然正当程序是一个必需的要求,但对于如何实现正当程序却没有一致性的规定。不同的仲裁规则采用了不同的方法。
(8)可移性(portability):《纽约公约》的主要功能就是确保在一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另一国得到执行。公约的核心是第3条规定,该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它接着规定:“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这就有效确保了仲裁裁决从一个法域到另一法域的可移性。实际上,《纽约公约》的适用仅限于对“在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国以外的国家领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对在被请求国做出但该国不认为是内国裁决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无论如何,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使仲裁裁决具有可移性。
《中非争议解决:仲裁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分析》在2011年出版,恰逢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闭幕。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了许多雄心勃勃的行动计划。随着大部分行动计划的落实,中非合作呈现出越来越好的发展势头。《中非争议解决:仲裁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分析》中文版的翻译工作进行之时,恰逢中非第二次峰会于2015年12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此次峰会旨在配合非盟《2063年愿景》这一非洲战略,将中非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翁·基达尼(Won Kidane) 译者:朱伟东
翁·基达尼(Won Kidane),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美国乔治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硕士、美国伊利诺伊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优等成绩)。2001年9月至2005年6月,在美周华盛顿特区的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做访问助理教授。2008年6月至今在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工作,现为西雅图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2013年2月至今,基达尼教授还兼任亚的斯法律事务所(ADDIS LAW GROUP LLP)主任。基达尼教授的教学、研究领域涵盖国际仲裁、国际诉讼、国际法和比较法;执业领域包括国际仲裁、国际诉讼。他独立或合著出版著作多部,包括《中非争议解决:仲裁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分析》(China—Africa Dispute Settlement:the Law,Economic and Culture of Arbitration)、《移民的全球问题》(Global Issues in Immigration,与Raquel Aldana,Beth Lyon and Karla McKanders合著)、《战争诉讼:大规模民事伤害与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争端》(Litigating War:Mass Civil Injuries and Eritrea—Ethiopia Claims,与Sean Murphy and Thomas R.Snider合著)。他已在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Fordha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Emor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等期刊发表论文几十篇。基达尼教授是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国际法协会会员、非洲利益团体共同主席、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员、亚的斯亚贝巴商会和行业协会仲裁员、非洲研究协会会员等。
朱伟东,河南省汝南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自2008年起,他先后在剑桥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在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任访问研究员;曾被评选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他还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非洲史学会理事、中国亚非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部非洲仲裁基金(南非)仲裁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朱伟东的研究领域涉及非洲法、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投资法等。他先后主持非洲法方面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外交部“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课题2项,在国内外出版非洲法领域的专著2部、译著3部,在Journal of African Law(英国)、Tydskrif Vir Die Suid—afrikazmse Reg(南非)、Penant(法国)、Journal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英国)、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瑞士)、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Journal(新加坡)、Journal of Asian Business Lawyer(韩国)、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英国)、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美国,与翁·基达尼教授合著)等国外期刊以及《西亚非洲》《国际经法学刊》《民商法论丛》《法制日报》《环球时报》等国内期刊报纸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译文、时评短文100多篇。
目录
第一部分背景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背景
第二节本书目的和结构
第二章中非经贸关系的历史背景
第一节古代时期
第二节殖民及冷战时期
第三节后殖民和后冷战时期
第四节结语
第二部分中非贸易关系的法律框架及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章多边贸易体系及中国和非洲在其中的地位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调整贸易关系的法律框架及一般贸易纠纷的解决
第四章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障碍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章中非交往中贸易争端解决的特有考虑因素
第一节非洲的历史挑战及其提出的调整方案
第二节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及其提出的修正案
第三节中非贸易关系:它们的共性、面临的挑战及新的出路
第六章对地区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估及对仲裁解决方式的观察
第一节评估
第二节WTO《谅解》第25条规定的仲裁机制
第三节总结与建议
第三部分解决中非投资争端的法律框架
第七章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一般演变
第三节调和外国投资法体制的国际努力
第四节利比亚案件:在征收框架下协调赔偿的标准
第八章当前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及内容
第一节当前国际投资法渊源概述
第二节结构和实质性内容
第九章中非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中国投资法
第二节非洲
第三节中国非洲
第四部分中非私商事关系中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私商事关系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调整中非商事关系的国际性法律渊源
第十一章国内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
第二节非洲
第三节结语
第五部分仲裁
第十二章国际仲裁
第一节基本特征
第二节仲裁机构的法律、经济和文化
第十三章美国和欧洲的仲裁:一些仲裁机构的概况
第一节在美国的仲裁机构
第二节欧洲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常设仲裁院
第十四章亚洲和非洲的仲裁:主要仲裁机构概况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中国的仲裁
第三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第四节吉隆坡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第五节非洲
第六节对可选择的仲裁机构的比较评价
第七节结语
第十五章结论和建议
参考文献
案例
立法及国际公约
文摘
版权页:
(7)正当程序:就正常程序的公正性而言,也许没有哪一个规则比正当程序规则更为重要。当事人意识自治通常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调整仲裁程序的规则。因此,这一规则经常变化,有时会不确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根据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只要当事人得到平等对待,而且在仲裁程序的适当阶段,每一方当事人都被给予陈述自己案情的合理机会。”。《纽约公约》也规定,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没有获得程序的通知,或“未能陈述自己的案情”,仲裁裁决就可被撤销。仲裁裁决还可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被撤销,而缺乏正当程序就可能是此类原因。同样,虽然正当程序是一个必需的要求,但对于如何实现正当程序却没有一致性的规定。不同的仲裁规则采用了不同的方法。
(8)可移性(portability):《纽约公约》的主要功能就是确保在一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另一国得到执行。公约的核心是第3条规定,该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它接着规定:“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这就有效确保了仲裁裁决从一个法域到另一法域的可移性。实际上,《纽约公约》的适用仅限于对“在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国以外的国家领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对在被请求国做出但该国不认为是内国裁决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无论如何,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使仲裁裁决具有可移性。
| ISBN | 9787520302371 |
|---|---|
| 出版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 作者 | 翁·基达尼 (Won Kidane)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