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2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邀请学者、律师作出解答。
2以案说法生动形象
丛书专设【以案说法】板块,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各分册更是加入权威司法部门的裁判案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2关联法规检索便捷
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相关规定内容。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词解原则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2.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3.实践中,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应该如何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5.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
6.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有何不同?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7.专属管辖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8.理解协议管辖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9.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10.适用移送管辖时有哪些特殊情形?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11.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一方法院抢先作出实体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12.回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1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是否应停止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
14.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如何确定?
15.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16.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7.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第五十条 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18.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9.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如何推选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0.如何准确理解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21.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包括几种情形?
22.本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包括哪些情形?
23.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4.对第三人撤销或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5.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如何处理?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2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27.诉讼代理人除依据本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28.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未标明权限,仅写“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处于什么地位?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二、管辖与立案
三、证据
四、程序
五、执行
六、诉讼费用
权威指导案例
实用附录
文书范本
文摘
版权页: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人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人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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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邀请学者、律师作出解答。
2以案说法生动形象
丛书专设【以案说法】板块,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各分册更是加入权威司法部门的裁判案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2关联法规检索便捷
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相关规定内容。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词解原则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2.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3.实践中,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应该如何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5.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
6.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有何不同?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7.专属管辖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8.理解协议管辖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9.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10.适用移送管辖时有哪些特殊情形?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11.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一方法院抢先作出实体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12.回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1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是否应停止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
14.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如何确定?
15.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16.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7.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第五十条 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18.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9.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如何推选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0.如何准确理解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21.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包括几种情形?
22.本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包括哪些情形?
23.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4.对第三人撤销或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5.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如何处理?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2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27.诉讼代理人除依据本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28.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未标明权限,仅写“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处于什么地位?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二、管辖与立案
三、证据
四、程序
五、执行
六、诉讼费用
权威指导案例
实用附录
文书范本
文摘
版权页: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人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人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ISBN | 7509378974,9787509378977 |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