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推荐
《2017年全国地市级环保局局长培训优秀论文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专题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综合整治
深入构建延边州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
闵行区以“五违”整治为抓手推进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探索与实践
彰显生态特色积累生态财富建设绿色扬州——关于提升扬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几点思考
论“两山”重要思想引领环境保护在湖州的生动实践
谁说环保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关于福建省宁德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几点思考
坚持绿色发展推进一师阿拉尔市生态文明建设
专题二环保体制机制探索
石景山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思考
坚持统筹路下好一盘棋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前提下的总量控制点滴思考——以南通为例
嘉兴排污权交易的探索及思考
关于浙江省台州市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的思考
完善温州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于马鞍山市环保系统队伍建设的思考
环境保护融入“多规合一”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正确处理五种关系,扎实做好基层环保工作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江门环境执法的问题与对策
市级环保部门如何尽职免责的思考
深化生态环保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体制改革需要基层探索贯穿顶层设计
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制度垂直管理的改革意义
关于探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生态环境审计的思考
毕节市环境应急管理的现状及对工作对策的思考
专题三环境污染治理
怀柔区水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朔州市煤矸石污染及防治对策
约谈后的奋进——长治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侧记
宿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湖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龙岩市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发展现状与思考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大力推进精准化治污坚决打赢治霾攻坚战
正本清源强化监管从严从实治理大气污染
关于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思考
开展城市河流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
突出重点精准治理综合施策全力推动小东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浅谈梁平县水污染综合防治对策
宝鸡市破解农村环境保护难题的尝试与探索
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对策研究
昌吉州浆粕化纤行业环境问题研究
浅析新疆石油开发中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
专题四环境执法案例
苏州市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典型案例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查处的两个典型案件剖析
某食品厂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整改不到位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湖北省荆州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排污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肇庆巨元生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拒不改正被二次按H连续处罚案
新旧法交替中“未批先建”环保违法建设项目适用法律分析
文摘
版权页:
(1)明确适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明确了责令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适用范围,即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而限产后仍超标排放污染物、总量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行为则已不适用限制生产,应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上述类似违法行为,办案时应加以区别。
(2)合理裁量。对于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必须采取的措施,而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在法条里表述为“可以”)则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般适用于污染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排污者,通过限产、停产来减少污染,并倒逼当事人主动履行治污义务。其中:“超日总量”的适用限产、“超年总量”的适用停产。
(3)自律和公开。环保部门应一改往日执法监管无限责任的惯性思维,而必须将超标、超总量排污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强调排污者自律。借鉴本案工作,环保部门应明确告知排污者整治方案报备、整治过程自测、整治结果公示备案的流程。此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而以报各即解除措施的方式让排污者自行承担责任,并对备案和公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17年全国地市级环保局局长培训优秀论文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专题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综合整治
深入构建延边州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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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生态特色积累生态财富建设绿色扬州——关于提升扬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几点思考
论“两山”重要思想引领环境保护在湖州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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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制度垂直管理的改革意义
关于探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生态环境审计的思考
毕节市环境应急管理的现状及对工作对策的思考
专题三环境污染治理
怀柔区水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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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思考
开展城市河流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
突出重点精准治理综合施策全力推动小东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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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浆粕化纤行业环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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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典型案例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查处的两个典型案件剖析
某食品厂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整改不到位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湖北省荆州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排污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肇庆巨元生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拒不改正被二次按H连续处罚案
新旧法交替中“未批先建”环保违法建设项目适用法律分析
文摘
版权页:
(1)明确适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明确了责令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适用范围,即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而限产后仍超标排放污染物、总量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行为则已不适用限制生产,应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上述类似违法行为,办案时应加以区别。
(2)合理裁量。对于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必须采取的措施,而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在法条里表述为“可以”)则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般适用于污染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排污者,通过限产、停产来减少污染,并倒逼当事人主动履行治污义务。其中:“超日总量”的适用限产、“超年总量”的适用停产。
(3)自律和公开。环保部门应一改往日执法监管无限责任的惯性思维,而必须将超标、超总量排污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强调排污者自律。借鉴本案工作,环保部门应明确告知排污者整治方案报备、整治过程自测、整治结果公示备案的流程。此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而以报各即解除措施的方式让排污者自行承担责任,并对备案和公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ISBN | 978751113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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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环境出版社 |
作者 |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