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978750938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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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为2017年7月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后推出的全新版本,重点条文逐条释义,收录配套司法解释,学习适用民诉法必备工具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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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方面的规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
(合法)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辖的案件)
(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
(法定代表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 (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监护人制度)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实用核心法规
一般规定
审判
公益诉讼
保全
执行
实用附录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在理解本条时要注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种方式之间的关系:
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于属于仲裁范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一旦选定仲裁,当事人应将纠纷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ISBN97875093865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