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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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四版5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本分册为仲裁法,涵盖仲裁相关法律重点及难点。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目前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哪些?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
2.当事人在草拟仲裁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
3.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4.在适用或裁或审原则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
5.实践中选定仲裁机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八条 (仲裁独立原则)
6.仲裁独立原则排斥来自仲裁委员会本身的干涉吗
第九条 (一裁终局制度)
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吗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条件)
8.仲裁员任职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9.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10.行政机关可以对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吗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11.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委员会
12.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对仲裁条 款未作统一规定,如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13.当事人在原仲裁机构终止前达成仲裁协议,该机构终止后,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发生,此时应当如何申请和受理仲裁
14.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机构和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
15.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但在该地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成立前未就此重新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16.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条 款不明,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仲裁条 款是否有效?法院应否受理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17.实践中理解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条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有权具体向哪些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以哪个机构作出的结论为准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
20.仲裁委员会怎样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文件)
21.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申请仲裁应当提供哪些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22.提交仲裁申请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四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23.仲裁中的送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4.仲裁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
25.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如何审查?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
26.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仲裁委员会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全)
27.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仲裁前是否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28.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29.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30.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1.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仲裁代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的组成)
32.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有哪些区别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选任)
33.在合议制仲裁庭中,仲裁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4.独任仲裁庭与合议制仲裁庭相比,各有哪些优缺点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的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
35.仲裁委员会在通知当事人有关仲裁庭的组成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回避的方式与理由)
36.仲裁回避的决定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五条 (回避申请的提出)
37.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有哪些要求
第三十六条 (回避的决定)
38.仲裁法中的回避是否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决定应当怎样做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39.仲裁中,作出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审理的方式)
40.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各有哪些优缺点?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条 (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
41.实践中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1
42.实践中撤回仲裁申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四十三条 (证据提供与收集)
43.仲裁中的证据条件与种类有哪些
44.在仲裁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四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45.仲裁中对于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五条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46.仲裁中的质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47.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六条 (证据保全)
48.仲裁证据保全在执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的辩论)
49.仲裁中的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第四十八条 (仲裁笔录)
50.仲裁实践中仲裁笔录的记录、审阅、补正和签章 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九条 (仲裁和解)
51.仲裁和解具有哪些效力
第五十条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
52.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能否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仲裁调解)
53.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有哪些区别
第五十二条 (仲裁调解书)
54.仲裁调解书何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55.仲裁裁决的作出有哪些形式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先行裁决)
56.先行裁决一般在哪些情形下作出
57.先行裁决可以适用于哪些情形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的补正)
58.仲裁实践中,裁决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补正
59.补正仲裁裁决书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生效)
……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文摘
版权页:
第二十七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 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各自协商,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方共同协商,提交各方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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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目前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哪些?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
2.当事人在草拟仲裁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
3.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4.在适用或裁或审原则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
5.实践中选定仲裁机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八条 (仲裁独立原则)
6.仲裁独立原则排斥来自仲裁委员会本身的干涉吗
第九条 (一裁终局制度)
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吗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条件)
8.仲裁员任职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9.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10.行政机关可以对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吗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11.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委员会
12.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对仲裁条 款未作统一规定,如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13.当事人在原仲裁机构终止前达成仲裁协议,该机构终止后,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发生,此时应当如何申请和受理仲裁
14.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机构和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
15.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但在该地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成立前未就此重新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16.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条 款不明,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仲裁条 款是否有效?法院应否受理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17.实践中理解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条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有权具体向哪些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以哪个机构作出的结论为准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
20.仲裁委员会怎样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文件)
21.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申请仲裁应当提供哪些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22.提交仲裁申请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四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23.仲裁中的送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4.仲裁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
25.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如何审查?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
26.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仲裁委员会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全)
27.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仲裁前是否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28.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29.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30.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1.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仲裁代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的组成)
32.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有哪些区别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选任)
33.在合议制仲裁庭中,仲裁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4.独任仲裁庭与合议制仲裁庭相比,各有哪些优缺点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的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
35.仲裁委员会在通知当事人有关仲裁庭的组成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回避的方式与理由)
36.仲裁回避的决定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五条 (回避申请的提出)
37.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有哪些要求
第三十六条 (回避的决定)
38.仲裁法中的回避是否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决定应当怎样做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39.仲裁中,作出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审理的方式)
40.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各有哪些优缺点?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条 (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
41.实践中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1
42.实践中撤回仲裁申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四十三条 (证据提供与收集)
43.仲裁中的证据条件与种类有哪些
44.在仲裁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四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45.仲裁中对于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五条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46.仲裁中的质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47.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六条 (证据保全)
48.仲裁证据保全在执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的辩论)
49.仲裁中的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第四十八条 (仲裁笔录)
50.仲裁实践中仲裁笔录的记录、审阅、补正和签章 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九条 (仲裁和解)
51.仲裁和解具有哪些效力
第五十条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
52.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能否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仲裁调解)
53.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有哪些区别
第五十二条 (仲裁调解书)
54.仲裁调解书何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55.仲裁裁决的作出有哪些形式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先行裁决)
56.先行裁决一般在哪些情形下作出
57.先行裁决可以适用于哪些情形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的补正)
58.仲裁实践中,裁决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补正
59.补正仲裁裁决书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生效)
……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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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 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各自协商,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方共同协商,提交各方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
| ISBN | 7509384389,9787509384381 |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作者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 尺寸 | 32 |